台灣獨立標準作業流程

舊金山和約是台灣新生國家重要根據『舊金山和約』51週年

談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國際地位的變更時,在台灣一般會說:因為大戰中的『開羅』、『波茨坦宣言』,所以戰後1945年10月25日隨著中華民國軍隊進駐接受,台灣變為中國領土。國民黨政權並訂此月日為光復節,這是「中華民國體制教育」所致。

其實『開羅』、『波茨坦宣言』關於台灣的部分,只是戰中美、英、中、以及後來加上蘇聯四國首腦表明:戰後要將台灣歸為中華民國領土的共識,是一種期約,其實現與否,是還須要等待戰後和約的規定如何。1945年的中華民國軍隊進駐台灣,是根據盟軍最高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的佔領地畫分,如同美軍佔領日本、琉球、南韓,蘇聯軍佔領滿洲、北韓,毫無領土變更的效果。至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只是規定:日本放棄台灣的權利、權限及請求權,而沒有講明放棄給誰。1953年生效的『中華民國、日本國和平條約』交涉時,雖然中華民國當局再三要求日本在和約中規定放棄台灣給中華民國,但是日本不答應,只是重複『舊金山和約』的規定而已。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亦是如此。

此間,1949年底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在國共內戰中失去整個中國領土,亡命遷台。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發表台灣中立化宣言表明:日本放棄台灣後歸屬未定,不能讓中國內戰延燒到台灣,派遣第七艦隊巡邏台灣海峽,以防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渡海攻擊台灣。以來台灣存在著一定的人民、土地、不論其好壞實際上存在有效只管轄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形成事實上獨立的政治實體。

至1990年代台灣民主化,1992年中央民意代表總改選,1996年總統直選,國民主權漸顯明,曾經由日本放棄歸屬未定的台灣的權利、權限及請求權盡由台灣國民吸收,台灣形成事實上主權獨立的國家。2000年總統選舉結果的政權和平轉移,更證實國民主權的確立。

但是台灣要進一步成為法理上主權獨立的國家,仍有兩個問題需要克服。

第一、廢棄中華民國國名,因為聯合國1971年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的議席,所以是認為中華民國已經滅亡,而這也是國際社會主流的看法。繼續使用中華民國國名,徒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台灣的藉口。

第二、表明獨立建國的意志,因為到目前為止台灣當局從未正式表明過該意志,欠缺獨立建國的主觀條件。

我認為這兩個手續,只要一個動作就可以完成,即「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參加聯合國」。再來這裡要說明的是,注重『開羅』、『波茨坦宣言』的「中華民國體制教育」,是強調台灣戰後歸屬於中華民國領土。所以「兩個中國論」者說:原來的中華民國分裂為「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兩個中國」,主張凡是冠有「中華民國」者都應由其繼承,拿去。

我們應該乾脆切斷中國的尾巴,採取如以上所說,戰後台灣從來沒有歸屬過中國,而是從獨立的政治實體成長到事實上的主權獨立國家,遲早更會提升為法理上的主權獨立國家。我們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產生的國家──新生國家。我們注重『舊金山和平條約』的意義是,因為該和約是我們新生國家的重要根據。

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

台灣獨立的推進,每一個時期,由於環境的變換,都有不同的方法論。只以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而言,最早期,有結合已經投降的駐守台灣日本軍,佔據台灣以獨立的謀略。韓戰爆發,美國派遣第七艦隊巡邏台灣海峽,中立化台灣以後,經由聯合國託管,而公民投票決定台灣前途之聲一時響亮。流亡台灣的國民黨政權,國際上結合美國穩住政情,國內施行白色恐怖政治,在台灣青年之間武力革命之說高漲。1990年代台灣民主化,以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為例,即放棄武力革命路線,倡導推行制定新憲法、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聯合國兩大運動。

經過回台幾年來的活動經驗與觀察思考,筆者認為台灣獨立作業流程可分為:培養自主的台灣國家認同的基礎作業,及推行分離台灣、中國各種運動作業的兩部分。自主基礎作業中,如何廢棄中華民國體制教育,代之實施台灣母語、歷史、地理等本土教育很重要,這個作業是需要持續性,也沒有上限,愈發展,分離運動作業就愈容易成功。分離運動作業中,現在仍然是制定新憲法、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為主要兩大項。其中,綜合當前狀況做判斷,筆者認為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聯合國,是一項可以打破現在獨立運動瓶頸的作業。

因為美國沒有取得聯合國安理會同意,徑行攻打伊拉克,使一些人懷疑台灣仍有需要加入聯合國一事。其實,台灣要參加聯合國,關心焦點不在於其維持和平的功能如何,而主要是在於台灣能有效擴大國際活動空間,取得通行於國際社會的入場券。一入場,就能夠一下子與一百九十一個會員國發生國家關係,從此要與各國建立正式邦交也較容易,而且要加入其他國際組織就容易多了。

不讓中國行使否決權

只從此次SARS的傳染來看,我們也曉得台灣要生存下去,非有國際活動空間不可,而聯合國是核心活動空間之一,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每年策畫要進入聯合國的原因。我國要以「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方式進入聯合國,已經叩關十次被拒。我們不應該再浪費寶貴的國家資源於此不可能之方式,筆者提案今年應該「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不但在名義上要以「台灣」取代「中華民國」,更主張不是「重返」,而是要新「加入」聯合國。

此方式的程序開頭是,由總統寫一封「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公文,寄給聯合國。聯合國祕書長就會將該申請案轉交安全保障理事會,討論是否將台灣新加入聯合國一事推薦給大會。一般人都會以為因為中國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所以中國一定會行使否決權,不讓安理會推薦台灣新加入案給大會,此路到此為止。但是『聯合國憲章』第五章第二十七條第三款關於安全保障理事會表決有規定:紛爭的和平解決,紛爭當事國必須投棄權票,依此即關於此案中國必須在安理會棄權。

我們需要努力的是,動員國際法、國際政治知識來論證:第一、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第二、中國是企圖併吞台灣的紛爭當事國。

關於第二點事實明顯排在眼前,中國歷來的政治指導者都明言不放棄使用武力合併台灣,而在1995、96年實際上以飛彈射擊台灣近海,引起美國航空母艦戰鬥群駛來才停止,至今中國仍配置四百五十枚飛彈瞄向台灣。

台灣新生國家理論

國際法、國際政治上的主張,我們應該採取有道理的,但是在有道理的幅度內應該尋找符合台灣人利益的理論。所以關於第一點我們主張台灣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產生的國家之一(新生國家理論),而不是分裂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與「中華民國在台灣」,即「兩個中國」的一方,不要與中國切割不開。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英美中蘇對戰後的期約,其真正實現須要等戰後和約來規定。國民黨政權軍隊進駐台灣,如同蘇聯軍隊進駐中國東北,只是奉盟軍統帥一般命令第一號的佔領而已。『舊金山和平條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以後的『中華民國日本國和平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回復邦交共同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友好和平條約』也都沒有台灣歸屬於任何國家的規定。1949年國民黨政權流亡台灣,台灣與中國關係斷絕,台灣有獨自的人民、土地、政權,成為一個事實上獨立的政治實體。更經過1990年代的民主化,國民主權的事實漸顯,台灣形成事實上主權獨立的國家。

台灣要進一步成為法理上主權獨立的國家,有兩個問題需要克服。第一個問題是廢棄「中華民國」國名,因為1971年聯合國大會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即聯合國認為「中華民國」已經消滅,其一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因此我們主張是「中華民國」,反而會被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合併的對象,「中華民國」形成台灣國家安全的缺口。第二個問題是表明獨立建國的意志,因為至目前為止,台灣當局從未表明台灣有獨立建國的意志,欠缺獨立的主觀條件。筆者認為這兩個手續,只要一個動作就可以完成,即「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所以「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不但為台灣爭取生存下去的國際空間,更可以達到廢棄「中華民國」,分離台灣、中國,完成台灣獨立建國的目的。

以總統選舉來完成獨立建國

由於SARS發生,這一次台灣參加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機會增大,結果中國還是徹底地阻撓我們參加。台灣人重新認識中國真面目而氣憤,民氣正可用,陳水扁總統提案參加WHO公投,這個方向是對的。但是WHO今年的會期已過,接著而來的是秋天的聯合國大會,又聯合國是核心國際組織,WHO是聯合國的有關專門機構之一,以時期、以本末而論,目前我們可以先用心於參加聯合國。

民氣可用,我們可以將其提升到支持「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層級,在秋天以前,陳水扁總統發出加入聯合國申請書,呼籲國民支持,以此申請做為此次總統選舉最重要議題,亦即將總統競選與申請參加聯合國綁在一起,舉行事實上的「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公民投票,也就是完成台灣獨立建國的公民投票。

新政府執政三年多,事事受制於在野黨,而視其重要對立都有統獨之爭或潛在、或顯在於其中。可知台灣的政治最大問題是統獨之爭,迴避而過,只是將問題往後推,這個因為不做解決而發生的衝突,消耗了極大社會成本,國家安全上「中華民國」的缺口也不能補救。我們懇請陳水扁總統決斷不迴避此根本問題,在這一個時點一起來推進「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以建構並完成台灣獨立運動作業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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