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若制定台灣憲法,即能參與國際社會

台灣若制定台灣憲法,即能參與國際社會
本文原載2004年6月12日、13日之《台灣日報》

宗像隆幸◎亞洲安保論壇幹事
侯榮邦譯

遊說美國改變「維持現狀」政策

2006年行使公民投票通過台灣憲法,2008年取代中華民國憲法的台灣新憲法若能實施,台灣就成為一個與世界其他各國平等的獨立國家進入國際社會,同時也能確立台灣的安全保障。但是,據說台灣政府的方針,縱使制定新憲法也不改變中華民國的國號,這不禁讓筆者感到驚訝。因為保持中華民國國號,台灣在國際上將繼續孤立,台灣的安全保障體制無法確立。 台灣政府或野i考慮美國的「維持現狀」政策,而採取這種方針。但是,美國的「維持現狀」政策,只不過是為了暫時的權宜措施之產物,惰性地繼續30數年,卻看不到解決台灣問題的根本戰略。台灣若一直處於國際孤立的狀態下,台灣海峽的危機將日趨升高。
中國不斷擴大軍備,配置釵h飛彈瞄準著台灣,並威嚇台灣謂若不接受「統一」不惜行使武力。將來中國成為強大的軍事大國,若發生以武力攻擊台灣的情形,美國將被情勢所迫,與中國戰爭或放棄台灣兩者非選擇其一不可。任選其一都不是美國所希望的。當然亞太地域的和平與安定將會崩潰,日本和東南亞諸國也將面臨重大的危機。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可見對他國以武力威脅與行使武力為國際法嚴格禁止的行為。本來,中國對台灣的武力威脅是屬於國際的制裁對象的不法行為。中國之所以能避免制裁,是因為以美國為首的大部分國家都認知「一個中國」,所以容酗什磪H「台灣問題屬於中國的國內問題,並非國際問題」為藉口。但是,中國與台灣是完全不同的另外國家,這是一個嚴然的事實,「一個中國」僅是虛構。不以現實為前提,而基於虛構的問題,當然無法解決自不待言。

台灣的人口約2,300萬人,世界192國之中居第41位,面積約36,000平方公里,介於比利時與荷蘭之間的廣度,國民所得約13,000美元,佔世界第25位的經濟先進國,而且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這樣的台灣為什麼非繼續被排除於國際社會之外不可呢?台灣若成為國際社會所承認的主權國家,就不允酗什篧鴷x灣的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台灣的安全保障將獲得確保。台灣政府不可追隨美國的「維持現狀」政策,而應該說服美國改變台灣政策。

聯合國曾確認過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

台灣首先需要做的是放棄中華民國的國號,因為國際社會不能接受中華民國的國號。假使中華民國的國號可以通用的話,中華民國應該還是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聯合國憲章第23條第一項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其中沒有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所以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是基於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阿爾巴尼亞決議案而來的。

阿爾巴尼亞決議案的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在聯合國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即時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以及在聯合國的一切機構驅逐」。聯合國驅逐的不是中華民國的代表,而是蔣介石的代表。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而消滅了,這是聯合國的解釋。所以雖然聯合國憲章記載中華民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從聯合國決議案後已經過30年有餘,其解釋在國際社會已經固定化,這種解釋現在當然無法改變。台灣為了要和世界其他各國並列為獨立國家,受國際社會的承認,除變更中華民國的國號別無他途。

這1971年的聯合國的決議(以下簡稱“71年決議”)對台灣來說具有利與不利兩方面。有利面為意味著聯合國認為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從而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71年決議舉行之際,台灣存在有以蔣介石為總統的中華民國,有效統治著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具有人民與領土,而有政府有效統治的狀態下,國際社會有承認其為主權國家的義務。但是,若承認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聯合國自不能將其驅逐。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欲將聯合國的會員國驅逐需要安理會的建議(聯合國憲章第6條),且需要聯合國大會3分之2的贊成(第18條)始得通過。安理會提案驅逐中華民國,很明白的,美國一定會行使否決權,故要驅逐中華民國是不可能的事。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的國家,使其加入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且若能僅在國民大會舉行表決,那麼中華民國將以一會員國留在聯合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言「蔣政權若留在聯合國,不要加入聯合國」,使熱心促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各國藉「台灣地位未定論」以否定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

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投降文書簽署之日,依據聯合國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的一般命令第1號發令。這是指示各地的日本軍應對誰投降的命令,這與美軍佔領日本,蘇聯軍佔領滿洲同樣,蔣介石政權的佔領台灣應該是一時性軍事佔領而已。但是,佔領台灣的蔣介石政權,以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為根據,解釋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引用此解釋,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台灣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但是,開羅宣言是第2次世界大戰中的1943年,羅斯福美國總統、邱吉爾英國首相、蔣介石中華民國總統三者會談後發表談話訊息而已。台灣不屬於美國也不屬於英國,縱使記載台灣給與中華民國,也無任何國際法上的效力。對日本警告投降的波茨坦宣言添記開羅宣言中無效的條項也不能因而成為有效。隨著戰爭的領土變更,原則上依據和平條約的規定。但是1951年在舊金山締結的「與日本的和平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島,惟未言及其歸屬。因此包括美國、英國、日本多數國家都持「台灣、澎湖島的法律上地位未定」的見解。

台灣的法律上的地位若未定的話,中華民國則沒有國際法上承認的領土。中華民國領有金門與馬祖,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內之中國沿岸的小島,領有他國的領海內的小島,也不具備主權獨立國家的必要條件,沒有國際法上承認的領土之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繼承而消滅,這才是正確的解釋。蔣介石政權只不過是佔領台灣的權力集團而已,所以阿爾巴尼亞決議案始得記載「即時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以及一切聯合國機構驅逐」。同時依據71年決議聯合國確認台灣的法律上地位未定。

忽視台灣人民的美中共同聲明中的「由中國人來解決台灣問題」已經不適合時宜

71年決議當時,中國也知道阿爾巴尼亞決議案若通過,聯合國將承認台灣的法律上地位未定。美國總統尼克森的特別助理亨利‧季辛吉於1971年曾訪問中國兩次。季辛吉在第二次訪問時,於10月21日與中國總理周恩來舉行會談時有如次的交談。
周恩來:「問題在其他的決議案,即謀求日後包含聯合國席位的中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法律上的權利。此決議案之下,不可能插入關於台灣的地位的條項,若該案通過,將形成台灣的法律上地位未定。」
季辛吉:「阿爾巴尼亞決議案也是嗎?」
周恩來:「有那樣的危險性。」
『周恩來 季辛吉機密會談錄』(岩波書店2004年刊、159頁)

所謂「其他的決議案」是意味著美國案以外的決議案。周恩來或雪Q檢討阿爾巴尼亞決議案方式以外有否將蔣政權驅逐的手段。但是,因找不到其他好的方法,雖然事前知道將承認台灣的法律上地位未定,也不得已接受71年決議。 今日的台灣問題是因71年決議將蔣政權從聯合國驅逐而產生的。其結果,台灣人民全體被排除於聯合國之外,成為國際社會的孤兒。

本來中國代表權問題是代表中國的到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蔣政權的問題。也是那一邊代表中國成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問題。然而因在韓戰與中國軍戰鬥的美國,犧牲不少美國人,終於對中國採取圍堵政策,長期繼續擁護僅統治台灣的蔣政權為中國的代表,其結果引起這異常的狀態。蔣政權若放棄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地位,一瞬間中國代表權問題立刻消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加入聯合國,蔣政權以一會員國留在聯合國,豈不順理成章。

蔣介石一直說「唯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政府為其正統政府」。這是聯合國一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當然的發言,但是,美國錯誤解讀蔣介石的發言是其真正的心聲,因此美國為了確保蔣政權的席位,向聯合國提兩項決議案。

一為「造成剝奪國民政府在聯合國的代表權的任何提案都是基於聯合國憲章第18條的重要問題」,即所謂「逆重要事項指定」決議案。也就是說要將蔣政權從聯合國驅逐,必須聯合國大會3分之2以上多數同意的決議案。另一為「建議確認北京政府的代表權,同時賦予安理會5常任理事國之一的席位。並確認國民政府繼續擁有代表權,即所謂「雙重代表制」決議案。惟「逆重要事項指定」在聯合國大會被否決,且因阿爾巴尼亞案通過,第二項提案的「雙重代表制」案無付諸表決而終了。假使美國案通過,也確定蔣政權將失去常任理事國的席位。 美國不但與蔣政權有邦交,也締結安全保障條約以確保台灣。所以美國若以「阿爾巴尼亞案若通過邦交或安保條約都不得不廢除」向蔣介石施壓,使其放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蔣介石只有服從之外別無他途。其實,據說蔣政權的外交部長周書楷出席聯合國大會前的9月13日在蔣政權的幹部集會中說明「留在聯合國大會才是重要,若留在大會或野_京不會加入也不一定,縱使北京加入聯合國,我們也必須留在大會」。9月15日的《聯合報》社論謂「聯合國對我們來說是非常大的財產,值得固守的陣地。如果輕易從聯合國脫退,不可能尋找出第2個聯合國」。當然這若無獨裁者蔣介石的允部A不可能提出這樣內容的問題。美國政府若對台灣的內部情勢稍加注意,應該會知道,可惜華盛頓對台灣的內部情勢理解不夠,昔今沒有改變。和相信中國「若不驅逐蔣政權不加入聯合國」的發言,同樣的,為促使中國加入聯合國,參與策劃驅逐蔣政權的諸國也不理解中國人。雖然其正當性備受質疑的政權,惟被聯合國驅逐的政權只有蔣政權而已,可見聯合國的席位被固守的強度。蔣政權若留在聯合國,縱使延遲幾年,中國應會加入聯合國,因為那是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

聯合國71年決議通過後,翌1972年,尼克森總統訪問中國,於2月28日發表美中共同公報『上海公報』。關於台灣問題,在此公報先記載中國方面的主張後,美國的立場表明如次。「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異議。它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 的確台灣也有中國人做這樣的主張,台灣人的意願完全被忽視。當時台灣處於戒嚴令之下,如果台灣人對蔣政權的「一個中國」的論調表示異議,將立刻被逮捕,在秘密軍事法庭被判重刑,甚至被處死刑。但是台灣人已經爭取到自由民主化,台灣人的政黨獲取政權。「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已經不適合時宜。據說當初共同公報草案為「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人民」,因美國務院的意見而改為「所有的中國人」。(戴天昭著『台灣 戰後國際政治史』行人社、2001年刊、303頁)

這是美國務院的卓見。1971年季辛吉訪問中國,與周恩來會談達10次之多,雖絕大部分的時間用於討論台灣問題,關於台灣人民的事情連一句也沒提起過。中國領導人早已忽視台灣人的意志,因為他們認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是不可能的,從而應該認為美中共同公報的條項已失去效力。

後來,美國與中國互相設置聯絡事務所,惟尼克森政權到最後也沒與中國正式建立邦交,而與蔣政權繼續維持邦交以及安保條約。台灣因被聯合國驅逐,遂被排除於國際的安全保障體制外,為了阻止中國對台灣行使武力,尼克森政權不能與蔣政權斷交。這可說是美國對台灣採取「維持現狀」政策的開端。所以筆者說美國的「維持現狀」是暫時的權宜措施的政策而已。 1979年1月,美國卡特政權與中國正式建立邦交,並對蔣政權通告斷交與廢除安保條約。但是,美國制定台灣關係法,依據該國內法與台灣維持實質上的關係,並協力防衛台灣。這是台灣被孤立於國際社會情況下,藉美國的軍事力量以維持台灣海峽的和平,即「維持現狀」政策的繼續。

台灣人民只要有堅定的意志,就能制定台灣憲法

蔣介石政權與尼克森政權的聯合國對策失敗,使台灣孤立於國際社會。但是,當時的台灣人民處於不允釦憪P蔣介石政策失敗的政治環境。蔣介石的獨裁權力被其子蔣經國所繼承,迄1987年解除戒嚴令為止持續強權政治,所以在台灣對這個問題的研究不足自不待言。因此在台灣似乎有釵h人誤解台灣孤立於國際社會,源自中國的施壓。

依據國際法,一切主權獨立國家都具有「獨立權」與「平等權」。所謂「獨立權」為以獨立國家的身分具有參與國際社會的權利,所謂「平等權」為不論國家的大小,以獨立國家的身分具有在國際社會接受平等待遇的權利。所以不論如何的小國,均被世界各國所承認,被承認參與聯合國為首的國際機構,世界各國之中,只有台灣不被承認具有「獨立權」與「平等權」,誠為異常的事情。

但是,因為台灣的孤立狀態已持續30年有餘,所以釵h台灣人民習慣了這種狀態,或章鼣o異常不感覺異常。又因為誤解台灣孤立於國際社會是源自中國的施壓,所以認為「維持現狀」也事非得已的人似乎也不少。否則,堅持「中華民國」的主張,在台灣不可能行得通,其實這種主張正是台灣孤立於國際社會的根本原因。

改變「現狀」開拓台灣參與國際社會之道,只有台灣人民才做得到的事。台灣的法律上地位未定是因為存在於台灣的國家,還在使用已經消滅的中華民國國號之故,而非否定台灣有主權者存在的事實。人民自決權是以聯合國憲章為首的國際法上承認的權利,可以說是已被確立的國際法。尤其是以A公約與B公約構成的國際人權公約,其A公約、B公約完全同文在第一條揭載「人民自決的權利」。其第一項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人民自決權正是所有人權的基本權利,所以這格外重要的條項揭載於國際人權公約第一條。

無疑台灣主權者是台灣人民,台灣人民已經以主權者行使權利,選出自己的國會議員與國家元首。台灣人民自己制定台灣憲法,廢除被國際社會視為消滅的中華民國憲法,台灣就充分具備被國際社會承認為主權國家的條件。台灣人民只要有堅定意志,就能夠制定自己本身的憲法。

為此,台灣最重要的是必須獲得美國的理解。因為那也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所以只要充分加以說明,美國應該可以理解。而且那也有助世界和平,世界各國也會表示歡迎。的確只有中國會反對制定台灣憲法,像這樣為干涉內政而行使武力,國際社會應不容釭滿A萬一中國行使武力,到底能夠達到什麼。任何人都知道中國沒有渡過台灣海峽佔領台灣的軍事能力,可能的是使用飛彈攻擊台灣,如果這樣做,外國對中國的投資與技術提供將會停止,依靠其維持的中國經濟將會崩潰,中國共產黨政權將瀕臨崩潰的危機。而且必須覺悟美軍的軍事動作以及國際的制裁,中國對此了解很清楚,應不會做這種愚蠢的事才對。 台灣人民不屈服中國的威脅,舉行三次的總統選舉。無論中國何等的威嚇,相信台灣人民將制定台灣憲法,以開拓參與國際社會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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