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儀深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一、前言
1970年4月24日在美國紐約行刺蔣經國的主角黃文雄,2003年12月在吳三連基金會主辦的「自覺與認同」研討會發表〈424刺蔣事件的回顧與反思〉,現身說法解釋他當年行動的動機、四個人自己(黃和他的妹妹晴美、妹婿鄭自財、賴文雄)籌劃執行的經過、為什麼要衝到2、3公尺的近距離開槍以及為什麼選擇棄保逃亡等,揭開許多重要的真相。不過,當時擔任世界性台獨聯盟(World United Formosans for Independence,簡稱WUFI)首任主席的蔡同榮,最近接受訪問已說明刺蔣這件事是經過組織內部商量,不是臨時起意,而鄭自財已經在替聯盟做事,黃、鄭兩人行動時使用的槍枝是陳榮成用聯盟的錢買來的(此事黃文雄並不知道)。
研究歷史事件除了需要當事人的自述或口述紀錄,最好還有檔案作為依據∕參考。茲將外交部已經解密的《叛徒謀刺蔣副院長案》略作整理介紹,限於時間故詳論只能俟諸來日。
二、事發初期
1970年與蔣經國訪美同時,美國《新領袖》半月刊即刊登〈美國退出台灣──滿足北京要求?〉專文,提到尼克森政府已採取若干步驟,包括朝向美軍撤出台灣與台灣海峽等中共要求的方向,但美國政府顯然出於撫慰蔣,仍保持「堅定的外表」並不會率直以告。這可以作為蔣氏訪美並受到高規格接待的背景說明。
1970年美國時間4月24日接近中午時分,蔣氏一行人即將進入紐約的Hotel Plaza,32歲的黃文雄趨近開槍,被一位機警的警官出手推撞,子彈飛向蔣氏頭部上方,開第二槍時蔣氏已進入旋轉門;當一群警察蜂擁而上,一旁散發傳單的鄭自財跳進來營救,兩人遂被戴上手銬,送往警察局偵訊。第二天許多美國報紙均以頭版刊載此消息,《紐約時報》社論一方面認為這是「對本市市民的羞辱與難堪」而予以譴責,另方面討論台灣人的處境稱二十多年來受到來自大陸的政權「嚴重迫害」以及台獨訴求的一些正面描述。此外,《華盛頓明星晚報》亦稱此事件將中華民國的困境「戲劇式地暴露出來」,而且「台灣獨立將可解決北京進入聯合國的問題,亦會為北京與華盛頓建立外交關係鋪路。」
美國總統尼克森除致電蔣經國表示歉意,且透過駐台大使館向蔣介石總統致函表示歉意,檔案中附有英文版和中譯版函、電。外交部(部長魏道明)遵示代擬復電稿,奉核定後「以電報拍發駐美大使館轉致,稍後再將親簽之電文寄交該館轉遞。」處在第一線的駐紐約總領事俞國斌,稍後向外交部回報時說「台獨偽組織於(24日)當晚發表書面聲明,表示槍擊事件絕非代表該組織之行動,該組織堅決反對暴力」;「27日下午由(駐美大使館的美籍法律顧問)李格曼律師陪同職與陸公使以正往見主辦檢察官,職復再鄭重向其表示我方反對保釋之態度。」不過,4月28日紐約刑事法庭法官決定,被控行刺的兩名被告,各以十萬美元保釋(但鄭自財因曾毆打治安人員,涉嫌妨害公務,加科保釋金壹萬美元),儘管《紐約時報》刊出一則台北消息:「憤怒的台北市議會(通過決議)要求引渡」,但由於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且事件地點在紐約市,紐約州的刑庭具專有的司法權,不屬聯邦法院、更不屬外國法院。
三、法庭攻防與「黃鄭救援基金會」
在台獨聯盟方面,經陳隆志的老師Lasswell(Harold Dwight Lasswell, 1902-1978)介紹,聘請芝加哥名律師Louis Kutner作為法律顧問∕辯護律師,雖然名氣很大但並不稱職,很快就把初期募得的10萬美金花光了,所以黃、鄭保釋出獄後就另找律師。據黃文雄說,最後決定的三個人都是很有進步思想的律師,其他幫忙的還有康大社會學教授Jay Schuman,他有一套篩選陪審團的方法,對辯方律師助力不小。
5月5日本案由檢察官正式向大陪審團提出,當日傳訊警方證人5人;檢察官此時的困難是對鄭自財的犯行缺乏當場目擊證人,不易確證其有同謀行為,若不能證明有兩人以上共犯,則黃文雄即不構成陰謀(conspiracy)行刺。在此之前,駐美大使館為協助檢方搜集證據,乃將台獨刊物《台灣青年》第105期所載〈今日的台灣──六月記〉一文中,所言欲暗殺蔣經國之文字一段譯為英文,請律師送交檢察官參證;此外,周書楷大使與俞國斌總領事先後電報略稱,有一位自稱Frank Tsai者於4月25日投函聯邦調查局,密告此次行刺事件係出於羅福全、周烒明及田弘茂三人之計議,但經外交部多方查詢此一Frank Tsai究係何人仍不得要領;5月12日檢方傳訊來自路易斯安那州的陳榮成出庭作證,陳榮成曾向聯邦調查局承認謀殺用之兩支手槍係彼購置而轉借鄭自財,應訊時說明係於4月16日送往紐約,價款係向台獨(聯盟)報銷。5月15日大陪審團以黃、鄭兩嫌犯圖謀殺人及非法持有武器之罪,決定提起公訴,案由紐約最高法院刑庭受理。
關於「黃鄭救援基金會」,曾經廣泛向台灣同鄉發出〈救援黃鄭兩氏呼籲書〉,內容說到「這一次事件的發生實在是這一代台灣人共同悲劇命運的反映」,它訴諸同胞愛,並無觸及台獨理念或手段的問題,它最後說基金會成立之日,「在場十餘人共捐出一萬四千美金,並獲借款承諾幾近二十萬元,唯預計所需金額高達五十萬元,離此目標尚遠,時間亦極為迫切,因此希望各位於最短時間內慷慨捐助。」其次,5月2日以台獨聯盟美國本部名義自賓州費城寄發之救援黃鄭「通訊信」,連同蔡同榮主席署名的英文信〈To all media: For Immediate Release, April 27, 1970〉在檔案中亦完整保留下來。
5月15日檢察官將黃、鄭二人提交紐約最高法院起訴以後,被告律師曾傳喚Wisconsin大學政治系教授Douglas Mendel出庭作證,希望針對刺蔣事件的政治背景有所說明,以強化其政治意義,但檢察官以其與本案無關為由反對之,且經法官核准檢察官之意見而作罷;被告律師又企圖傳喚駐美大使館法律顧問李格曼(Harold Riegelman)律師作證,詢以黃鄭在台之家屬有無被捕以及中華民國政府是否向檢方施壓以維持高額之保釋金,仍因檢察官反對且法官判定反對有效而作罷。再者,被告律師要求法官減低兩人之保釋金,經檢察官反駁之後,法官宣判鄭自財之保釋金減低為9萬美元,黃文雄之保釋金則依舊是10萬元,此一宣判翌(5月26)日,鄭自財先被保釋,這9萬元係由紐約Public Service Mutual Insurance Co.出面提交法院,同時由下列數人向該公司提供抵押品:(1)蔡同榮提供的股票,(2)張燦鍙提供個人的儲蓄存款25000元,(3)黃呈嘉、沈雲夫婦以房屋抵押一萬元,(4)葉國勢以房屋抵押13500元。一個多月以後即7月8日,黃文雄亦被保釋出獄,保釋時除繳交保釋金10萬元,且因在美居留逾期,保釋後立被移民局扣押,並判決保釋金一萬元,所以多耽擱了半日多;保釋黃文雄的款項仍由上述提供鄭自財保釋金的同一家公司貸予,其抵押除原有(四部分)之外,還包括鄭妻黃晴美的銀行存款、張燦鍙本人的銀行存款以及張燦鍙之妻的銀行存款。
四、國民黨政府的對策
蔣介石的兒子──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院副院長在訪美時遇刺,是國際矚目的大事。由於美國各州司法獨立,本案完全歸紐約州管轄,中華民國政府或其代表在法庭上無任何地位,不得發言或提出主張,駐美大使館的法律顧問李格曼律師在紐約刑庭完成控告手續時雖兩次到庭,也只是提供檢方顧問意見的列席旁聽身分。行政院新聞局駐紐約辦事處主任陸以正對本案涉入甚深,曾在5月20日撰呈〈黃鄭案可能發展之研判及我方對策〉,其中說到「據我方律師估計,即使黃鄭兩嫌第一審判決有罪,亦不過數年有期徒刑,可能訴訟尚未結案時已符合假釋規定,保釋出獄。」在政府對策方面,除了設法使兩犯不能保釋、協助檢方密查其他共謀之「叛逆份子」以外,對外宣傳應注意:
(一) 在審判過程中避免任何可被曲解為影響美國司法獨立之舉動與言論;(故邀請「4/24救蔣之」紐約市警局探員James Ziede訪台之議宜暫緩)
(二) 強調本案為單純之刑事案件;
(三) 對於我方秘密協助承辦檢察官偵察本案及提供各項證據事,應注意保密。
最後還建議:「鑒於本案最後量刑決難從重,我方似可考慮在陪審團決定有罪,而承審推事尚未判刑之前,由蔣副院長具名致函本案承辦檢察官請其對兩逆從寬議處。如此則世界輿論必加讚陽,另方面亦可使叛逆份子無以攻擊政府,且可使台胞明瞭政府原無台胞與大陸人之分。」
所謂由蔣副院長具名建議「從寬議處」的函件並沒有出現,倒是外交部根據駐紐約總領事館建議並經過「審慎研究」之後,擬訂一份〈處理黃文雄暨鄭自財兩逆叛國案我政府應採態度選擇方案說帖〉,其中提出三種選擇方案:一是「採取寬容態度」,即如上述以蔣經國個人名義致函請求從輕判刑,此案之缺點是「任何縱容姑息之措施適足助長叛亂活動」;二是「採取嚴正態度」,繼續運用各種關係使黃、鄭兩逆未來之刑期能儘量達最高限度,並要求美政府設法在本案判決後或服刑期滿後,將黃逆文雄遣返,此法之優點是可對「叛亂份子及其偽組織」發生嚇阻作用,缺點是如處理不慎「可能引起國際人士對我之誤解」;三是「採取緘默態度」,在本案判決前後保持緘默,而對叛亂份子及其偽組織多方予以打擊,此或將使外界對政府立場諸多揣測,但實際上可收抑制叛亂活動之效果,而無損於國際間對我之觀感。由於「陸海光」會議要求外交部「根據駐紐約總領事館來文報行政院指示」,行政院(院長嚴家淦)遂指示「應選擇第三方案」,即一方面對本案保持緘默,一方面對台獨多方打擊。
五、餘波
黃文雄保釋後,竟獲紐約法院批准赴全美24處作政治性演說,國安局乃就此事函外交部「敬請參處」,外交部遂致電駐美大使周書楷「洽查報部」,周書楷的答覆是:「本館因法律顧問向法院力阻未果,復洽請國務院設法阻止,該院查問後復稱:依法保釋後並不能限制行動,惟需將行動報告法院,……故歉難為助等語。」
1971年5月4日法庭開始了證人作證的主要階段,當(5月3日才組成的)12人陪審團進入法庭之前,黃文雄突然承認去年大陪審團對他的指控──企圖殺人及非法持有武器,法庭宣布7月6日之後判決,黃文雄遂在繼續保釋之下離開;接下來針對鄭自財一連串的傳訊證人,其中任教於路易斯安那州的陳榮成堅稱,他不是受組織指示而置槍,他是為自己練習射擊之用,組織並沒有付還他買槍的錢。關於鄭自財審判案全部證人證詞共約950頁,其中鄭本人、陳榮成及賴文雄等三人的證詞佔一半,若要向法院洽購需每頁1.25元。
1971年7月6日原訂宣判之期黃、鄭二人均未到庭,延期之後二人行蹤仍然不明,總數19萬美元的保釋金乃被沒收。1972年3月外交部查知黃、鄭二人「潛往匪區」之說不確,鄭自財已在瑞典獲政治庇護並在一家建築事務所工作,黃文雄行蹤成謎。1972年8月瑞典最高法院裁定並不阻止(美國政府之要求)將鄭自財引渡返美,9月4日晚上兩位美國警官護送鄭自財登機,在此之前鄭自財已絕食抗爭一段時日,身體虛弱不堪,故途經英國之際進入醫院救治,並向英國政府請求政治庇護;1972年11月26日英國初級法院仍判決交還美國,駁回政治庇護之請求,1973年4月16日英國上議院駁回鄭自財請求免於引渡之訴願案,理由是鄭自財與引渡國(美國)之間並無政治控制或統治之歧見存在,故鄭氏在美國所犯之「罪行」並無政治性質;6月14日引渡回到美國,8月8日宣判:企圖殺人處5年、私藏槍械處5年,合併執行不超過5年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