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對台灣用語限制看雙方關係

/台灣安保協會理事長

 

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對「有關」中華民國或台灣者,在用語上有種種限制。台灣要加入聯合國的運動已經有相當歲月,但自今年陳水扁總統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以來,受到美國接二連三的阻撓,企圖使台灣放棄「入聯公投」。

美國前後聲明否認中華民國是國家,也否認台灣是國家,但重申台灣不是中國領土。台灣地位未定;所謂未定,依卜睿哲的解釋是指領土主權。(參考2007年9月1日自由時報)

從這一次「入聯公投」,使台、美之間過去混沌關係得以澄清,也就是美國對台、對中的模糊政策不再有效。美國對聯合國說清楚,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也使台灣朝野必須與中國區隔清楚,面對自我定位──台灣就是台灣。

1979年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為顧及美國的利益與台灣安全,制定『台灣關係法』,但如眾人所知,該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靠別人的國內法保護,無異突顯台灣(人)的「地位」問題。其次,美國官方早已制定對中華民國與台灣的稱呼之種種限制,包括對國家、對政府之稱呼,以及雙方機構交涉時之稱呼等等(見下表),也無異說明對中華民國與台灣(人)的「地位」界定。究竟這「地位」是什麼?但絕對不是美國的友邦,也不是附庸國,而是美國的「附庸」!?這個地位是從蔣經國就任總統(1978年5月)後沒幾個月開始的。

茲就美國對中華民國與台灣之稱呼與交涉限制,列表說明如下。

Do Use(能使用)

Don’t Use(不能使用)

(對國家政府之稱呼)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area” or “economy” “country”
“Taiwan Authorities” “Taiwan Government”
“Taiwan representatives” “Government Officials”
“Taiwan” as an adjective “Taiwanese” (expect when referring to descendants of pre- ’49 inhabitants)

(雙邊機構之交涉與稱呼)

“unofficial relations” “diplomatic relations”
“unofficial meeting” “official meeting”
“AIT Taipei” “embassy” or “post”
“AIT Director” “U.S. Ambassador”
“AIT Consultant” “U.S. Government Official”
“TECRO” or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ROC/Taiwan Ambassador”
“AIT–TECRO Agreement” “Treaty”

 

除以上之外,尚有種種限制:

(一)官員來台,只能用藍色旅行護照,不得使用公務護照或外交護照,除非國務院特別許可。

(二)來往必須透過美國在台協會。

(三)不能用有政府機構頭銜之信箋。來往用個人名義,不能用官方頭銜。

 

【後記】上列表格內容,(1)於1998年8月4日之中國時報已有譯載;(2)對國名稱呼不能使用「中華民國」,必須使用「台灣」,但台灣只能當做形容詞;(3)使用「台灣人」一詞,美國有所避諱,中國時報也有忌諱而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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