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安保協會理事長
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對「有關」中華民國或台灣者,在用語上有種種限制。台灣要加入聯合國的運動已經有相當歲月,但自今年陳水扁總統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以來,受到美國接二連三的阻撓,企圖使台灣放棄「入聯公投」。
美國前後聲明否認中華民國是國家,也否認台灣是國家,但重申台灣不是中國領土。台灣地位未定;所謂未定,依卜睿哲的解釋是指領土主權。(參考2007年9月1日自由時報)
從這一次「入聯公投」,使台、美之間過去混沌關係得以澄清,也就是美國對台、對中的模糊政策不再有效。美國對聯合國說清楚,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也使台灣朝野必須與中國區隔清楚,面對自我定位──台灣就是台灣。
1979年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為顧及美國的利益與台灣安全,制定『台灣關係法』,但如眾人所知,該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靠別人的國內法保護,無異突顯台灣(人)的「地位」問題。其次,美國官方早已制定對中華民國與台灣的稱呼之種種限制,包括對國家、對政府之稱呼,以及雙方機構交涉時之稱呼等等(見下表),也無異說明對中華民國與台灣(人)的「地位」界定。究竟這「地位」是什麼?但絕對不是美國的友邦,也不是附庸國,而是美國的「附庸」!?這個地位是從蔣經國就任總統(1978年5月)後沒幾個月開始的。
茲就美國對中華民國與台灣之稱呼與交涉限制,列表說明如下。
Do Use(能使用) |
Don’t Use(不能使用) |
(對國家政府之稱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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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 “Republic of China” |
“area” or “economy” | “country” |
“Taiwan Authorities” | “Taiwan Government” |
“Taiwan representatives” | “Government Officials” |
“Taiwan” as an adjective | “Taiwanese” (expect when referring to descendants of pre- ’49 inhabitants) |
(雙邊機構之交涉與稱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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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official relations” | “diplomatic relations” |
“unofficial meeting” | “official meeting” |
“AIT Taipei” | “embassy” or “post” |
“AIT Director” | “U.S. Ambassador” |
“AIT Consultant” | “U.S. Government Official” |
“TECRO” or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 “ROC/Taiwan Ambassador” |
“AIT–TECRO Agreement” | “Treaty” |
除以上之外,尚有種種限制:
(一)官員來台,只能用藍色旅行護照,不得使用公務護照或外交護照,除非國務院特別許可。
(二)來往必須透過美國在台協會。
(三)不能用有政府機構頭銜之信箋。來往用個人名義,不能用官方頭銜。
【後記】上列表格內容,(1)於1998年8月4日之中國時報已有譯載;(2)對國名稱呼不能使用「中華民國」,必須使用「台灣」,但台灣只能當做形容詞;(3)使用「台灣人」一詞,美國有所避諱,中國時報也有忌諱而不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