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1971年10月25日第2758號決議文係國際法正式有效的,為世界各國所承認,而「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係國內法,但又涉及其他二個國家的假國際法。以上兩法有很嚴重的矛盾衝突之處,對台灣具有明顯立即之危險,台灣人尤其是執政者及各政黨必須講清楚,說明白,以知道自己國家的危機及轉機。本文茲就二者相互比較之。前者全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後者條文:「中華民國的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可見兩者有下列相異處:
一、前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用2758號決議文,將「中華民國」吸收而取代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亦非以另一新會員加入聯合國,因為「中華民國」是創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始能立即成為有否決權的常任常務理事國。
後者卻仍以其「中華民國」(註)為國號,尤其領土以「國有疆域」維持1947年當時的領土,即除台澎金馬外還涵蓋\唯一合法的中國領土,以及另一個聯合國會員國-蒙古共和國的領土在內。已侵犯了上述二個國家的領土,亦為國際所不承認了,反而自陷被吞併的危機。
二、前者下段並無提及台灣,而以當時統治之蔣政權認定為非法的中國代表而驅逐出去。亦即聯合國已不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及政權要代表中國的合法性。
後者卻仍以非法的中國代表自稱「中華民國」,繼續違反前者的國際法,難怪國際不承認台灣的「中華民國」。反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乘機以前者上段決議文取代中華民國之優勢,向國際宣傳其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因為後者既然仍以已被其取代的「中華民國」為台灣的國號,以前一黨獨大的執政黨現在的最大在野黨名稱仍為「中國國民黨」,而泛藍政黨仍主張統一中國,使中國振振有詞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三、前者已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係唯一的中國,為國際所普遍承認。即使與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台灣有正式邦交的所有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亦不能否認有常務理事國地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聯合國即國際所確認的唯一合法的中國。
後者,卻是「死鴨子硬嘴皮」仍以「中華民國」為一個中國自我迷失,如同埋首沙中的鴕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若無存,實際上卻避之唯恐不及。不敢亦不能真正挑戰真正一個中國的地位,反而有以其武力威脅為理由來否定自己獨立之追求及破壞對台灣人民主權之主張。
以上聯合國2758號決議與「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比較,兩者不可能並存。前者已完全否定後者,後者與前者發生的衝突,有如以卵擊石,已完全幻滅。維持後者的存在,徒然是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前者併吞台灣的正當理由而已。最近,中國的「反分裂法」即為明證。因此,將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改頭換面,即要先放棄一個已被國際法認定為非法的中國虛名,再落實至只有以台灣為主體的國名及領土為新憲法的主軸架構,始能制定表彰真正主權獨立國家的基本大法,脫離一個中國的箝制及自我束縛,才能避免中國併吞台灣的藉口。這不只是陳水扁總統憲法改造或制定一部合身合用合時的新憲法而已,而是台灣成為名實相符的獨立國家存亡的關鍵。否則,縱然將憲法內容包括國民權利政府體制組織,等修改至近完美地步,也功\虧一簣。有如一棟美侖美奐的大廈落成後,卻無土地的所有權一樣,沒有永久的保障,徒然白費功\夫而前功\盡棄。
(作者為台獨聯盟副主席)
憲政體制的分析
施正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For the supporters of parliamentarism, the bad news is that no existing presidential system has ever changed to a parliamentary system, while several have made the reverse move. Shugart & Carey(1992: 3) 壹、前言 不管是從現代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建立、還是民主化(democratization)的角度來看,台灣目前所面對的課題有三,也就是國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國家肇建涉及如何確立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的獨立,民族塑造關心如何凝聚住民的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而國家打造所進行的是政治制度的擘建。一般而言,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包含憲政體制、政黨體系、以及選舉制度;除了說政黨體系大致會反映社會結構以外,憲政體制、以及選舉制度是比較可以直接透過社會工程的方式來建構 。憲政體制主要分為中央政府體制、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定位 ,而中央政府體制又可以分為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內閣制(parliamentary system)、以及所謂的雙首長制三大類別 ;我們在這裡所討論的憲政體制,就是政治人物所謂的中央政府體制。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國民黨政權於戰後移入台灣所帶來的,並非台灣人自己加以選擇的。在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台灣先後進行六次憲改 ,重點在如何從事民主轉型(democratic transformation),特別是國會的全面改選(1991)、以及總統直接選舉(1992),真正牽涉到中央政府體制調整的部份,是將憲法文本中的內閣制特色逐一割除,包括取消閣揆(行政院長)對於總統人事令的副署權(1994)、以及廢除立法院對於閣揆的人事同意權(1997)(施正鋒,1999)。不過,由於目前的「九七修憲體制」仍有尚未割除的盲腸,也就是沒有民意基礎、由總統所任命的行政院長必須「對立法院負責」,造成民選的總統不能享有充分的權力、卻必須負所有的政治責任,有違民主政治所強調的「權責相當/課責」的精神。 不管是制定新憲(constitutional making)、還是憲政改造(constitutional change),暫且不提國號、領土、以及人權等議題,朝野政黨對於目前憲政體制/中央政府體制的定位,一直有相當程度的歧見;譬如國民黨堅持目前的憲政體制類似法國第五共何國的「換軌制」,也就是執政黨如果不能擁有國會的優勢,必須由掌控國會的在野黨出面組閣,然而,陳水扁總統並未茍同這樣的詮釋。面對如此的分歧,即使大家同意有必要加以釐清,不過,究竟對於未來的憲政體制應該如何調整,仍然有待尋求共識。 到目前為止,除了台灣團結聯盟(台聯黨)已外,執政的民進黨、以及民間的21世紀憲改聯盟,也分頭著手憲改方案的草擬,大致是採取總統制、以及內閣制兩案並陳的方式來呈現。此外,手護台灣大聯盟出版了《制憲運動手冊》(張葆源,2006)、總統府憲改小組有《憲政改造問答集》(n.d.)、以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6)編了一本《憲改方向盤》,同樣地,也沒有採取特定的憲政體制選擇偏好。 我們在此,先將介紹三種主要的憲政體制的特色;接著,我們整理有關民主化文獻對於憲政體制的評價,特別是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優缺點;再來,我們會回顧台灣人歷年制憲運動所提出的制度選擇;最後,提出簡單的結語。 貳、憲政體制的分類 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最大差別,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究竟是分(separation of powers)、還是合(fusion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