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濫用行政資源,加強弊端揭發人保護制度
立法委員黃爾璇(1999/4/1)

  黃爾璇委員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林忠義日前公開揭發彰化檢察長陳耀能濫用行政資源協助法務部長葉金鳳尊翁喪禮事宜、對承審案件進行不當關說及彰化地檢署會計主任涉嫌浮報加班費等弊端。案雖經高檢署分別指派檢察官調查並提出報告,但因非交由外部獨立超然機關負責調查且調查時間過於短促,至今雙方指控疑點仍然未能釐清,且演變成各說各話,互相指責之情形,不但傷害到檢察體系之公信力,對於嗣後弊案之揭發恐將形成阻扼效果。因此,要求行政院不應坐視此事草草落幕,而應交由監察院或另由獨立超然小組就雙方所指控事項詳加調查,依法處理;同時應參酌美國保護弊端揭發人制度,加強保護弊端之揭發人;此外,對於行政機關資源應避免不當之挪用,逢迎長上之風氣應加以革新。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林忠義日前公開揭發彰化地檢署檢察長陳耀能濫用檢察署公用車等行政資源協助法務部長葉金鳳尊翁喪禮事宜、對承審案件進行不當關說及彰化地檢署會計主任涉嫌浮報加班費等多項弊端。案經當事人否認,高檢署並隨即分二次指派檢察官調查。依據隨後檢察官提出之初步調查報告指出,林忠義檢察官所指控事項「並非實情」,而且其涉嫌濫用職權、侵害相關人權、造成民眾對檢察官不良印象,行為「確屬不當」。但林忠義檢察官旋又提出新的證據加以佐證所言確係屬實,結果現在事情演變成羅生門事件,真相不明。

二、其實不論是林檢察官所指控上級長官濫用行政資源等不法事項,或是高檢署檢察官所提調查報告中指陳林檢察官曲解法令、刁難被告等行為,都不難查明真偽,但至今卻仍陷入各說各話,各執一詞之狀況,法務部難辭其究。案經批露後,檢察署雖然快速指派檢察官調查並提出初步調查報告,但是職司調查工作者為法務部檢察官而非外部獨立超然機關或小組,在球員兼裁判之情形下,其公平性自然令人懷疑;再者,調查工作僅花費二、三天時間、受調查人員僅有四、五人,顯得過於倉促不夠周延。而對於彰化檢察署長承認協辦法務部部長父喪之事,調查報告以「人情之常」帶過,對於檢察體系資源遭挪用於其他事項之分際卻未能明確予以釐清,凡此種種均不足以說服大眾及當事人完全信服檢察署之調查結果。

三、另一方面,林忠義檢察官選擇以公開記者會方式舉發諸項弊案,不但影響弊端之後續調查工作,更可能對當事人形成不必要傷害,政府提供之弊端揭發管道似顯不夠公開及明確,美國之弊端揭發人制度則值得我國學習。一九七八年美國卡特總統提出「文官改革法」時揭櫫「功績制原則」及「禁止之人事措施」,明定美國聯邦政府保障公務員合法揭發弊端之權利,同時保護揭發弊端之公務員不致因合法揭露違法、浪費公帑及濫用職權等情事而遭到不當報復。一九八九年通過「弊端揭發人保護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且將原屬於功績保護委員會中之特別檢察官獨立出來,職司保護弊端揭發人及弊端調查事項,使公務員欲揭露不法行為時能依循明確之管道,同時得以受到保障,對於揭發弊端法事項更具效果。

四、林忠義檢察官偵辦程序若有不法自應受懲處,但其所指控之會計主任浮報加班費、檢察長不當關說與公器私用等違法事項更應確實詳查。高檢署所提初步調查報告中,將林檢察官指控濫用行政資源和其是否在易科罰金一案刁難當事人二個獨立事項一併而論,作為反駁指控屬實與否之論據,似乎有欠允當,而調查過程中出現林檢察官涉及索賄等傳言更是令人有打壓被調查者之嫌。事實上我國官場文化確實存在許多行政官員對於「人情之常」與「依法行政」之界線認知不清之現象,以致發生逢迎諂媚者濫用行政資源之弊端。因此,行政院應藉此機會革新此種不當風氣,樹立新的行為規範,同時勿再放任各方當事人藉媒體互相指控,傷害檢察機關公信力之行為,考量另交監察院或由外部獨立小組加以調查,以早日釐清真相,據以處理;此外,在調查過程應保護弊端揭發人,避免遭受秋後算帳之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