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會新選舉制度及相關法制


                黃爾璇立委國會辦公室編撰



     日本國會定於本月二十日舉行眾議院議員選舉,立法院有些委員組團前往參

 觀。這次日本大選之受到國人重視,有三個主要原因:

     第一,日本自前次大選(一九九三年七月)之後,進入聯合政權時代,三年之

 間,政治家或政黨的離合集散頻頻發生,三次政權交替都是以政治人物和政黨的

 合縱連橫決定,未徵求國民的意思,各種組合而成的政權,不但政策遂行能力呈

 現其限界,而且政黨政治也淪為無責任政治的狀態。日本國民對此頗為迷惑和不

 滿,可能將促使這種政治型態發生重大轉變。

     第二、日本國會於一九九四年元月成立「政治改革四法案」,仝年五月公佈

 實施修正公職選舉法,至今年六月再作幾次補充修正後,完成國會新的選舉制度

 ,眾議院選舉改採「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並立制」,配合新制定的政黨助成法和修

 正政治資金規制法,對日本未來政治將發生重大的影響。

     第三、臺灣國內近年來對修改現行選舉制度、改採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並立制

 、二票制、嚴格防止不正當選舉等主張者日多,而且倡導「聯合內閣」、「聯合

 共治」之聲也時有所聞。日本三年來的經驗和這次以改革相關法制對過去作一番

 整理的大選,頗值借鏡。職是,本文乃介紹其重要的幾點,供國人參考。



 一、政黨選舉色彩加強



     議員總數由舊制的五百十一席減為五百席(小選舉區三百、比例代表二百)。

 小選舉區的候選人由符合ヾ所屬國會議員五人以上、或ゝ最近之眾院或參院選舉

 得票率二﹪以上之任一條件的政黨推薦登記,或由不屬於任何政黨者自行登記。

 候選人若無政黨支持將處於不利境地,故此新辦法使得政黨選舉的色彩更為濃厚

 。新成立的政黨亦必須符合此二項規定方能被認定為政黨。以各選區得票最多者

 為當選人,每選區一名。

     小選區全國分為三百個選區,舊制中選區全國分為一二九區,每一選舉區當

 選名額三至五人。舊制中選區候選人獲得二0﹪左右得票率即可當選,同一政黨

 可不只提名一人,小選區則須更高的得票率,一個政黨只會提名一人參選。

     比例代表制則是將全國分為十一個區域,總計各政黨得票數後,依敦特式分

 配議席。各政黨選前須先提出各區域依當選順位排列之候選人名單。提出名單之

 政黨只要符合與小選舉區同樣之條件,或能提出比例代表名額之二成 (如名額為

 二十之區域則為四人) 以上的候選人名單即可。

     選舉人共投兩票,小選舉區與比例代表各一票。投票方式本來想改為在預先

 印好候選人名單的選票上蓋圈印,以代替過去自行書寫候選人人名的方式。但是

 去年底又改回來採自行書寫方式。

     小選舉區的候選人亦可成為比例代表的候選人,是其特色。這種「重複候選

 的制度」亦被稱為「敗部復活制」,縱使小選舉區落選,若比例代表名單排在前

 面,也有可能當選。兩個以上重複候選人也可以在比例代表名單上列於同一順位

 ,此時以「惜敗率」較高者為當選人。

     「惜敗率」乃謂該重複候選人的得票數對小選舉區當選人(最多得票者)的

 得票數之比率。例如,在有十萬票當選人的選區中,得票數八萬而落選的候選人

 之惜敗率為八0﹪。

     舉例說明,某政黨在三個選舉區各提名A、B、C為候選人,並將此三人同

 列於比例代表的第二順位。小選舉區選舉中A當選,不必佔有比例代表名額,B

 、C則各以七0﹪、八0﹪之惜敗率落選。若該政黨可有兩名比例代表當選,則

 當選者為比例代表名單上列於第一位的甲,第二位則不包括已在小選舉區當選的

 A,而是由惜敗率較高的C當選。



 二、對無黨籍候選人不利



     過去原則上只承認候選人的選舉運動,新的小選舉區制度則承認提名小選舉

 區候選人的政黨、以及提出比例代表名單的政黨可從事選舉運動。政黨與候選人

 同樣可設立選舉事務所。這種改變,企圖建立實現政黨本位的選舉。

     舉例而言,小選舉區中,無黨籍候選人只能在規定的場所張貼一張海報,個

 別候選人之外,政黨每一選區可張貼一千張海報。每位小選舉區的候選人可以免

 費寄送二萬張一般明信片給選舉人,傳單四萬張,但禁止政黨郵寄傳單。同樣地

 ,政見廣播亦由有候選人的政黨為之,不同以往由候選人個人為之。再者,無黨

 籍候選人不可廣播政見 (但可廣播經歷),此為一大不利。

     過去大選中,擁有二十五名以上的所屬候選人,可以進行一定的政治運動之

 「確認團體」制度,在此次修法中亦被廢除。過去只有「確認團體」才能舉行的

 政黨演講會,在新法實施後,提名候選人的政黨及提出名單的政黨,都可不受次

 數限制地舉辦演講會。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實施的修正公職選舉法,列有預定候選人姓名的所謂「

 事前海報」,在任期滿了的六個月前至投票日為止之期間內,皆禁止張貼。若解

 散眾議院,則自翌日至投票日,禁止張貼。違反者除處以罰金之外,亦停止其公

 民權。另,眾院選舉運動期限則從十四日縮短為十二日。

     對違反公職選舉法所處之罰金,平均增加為舊法的二•五倍。有關選舉的戶

 別訪問,新法一如舊法亦加以禁止。賀年及季節等問候卡也禁止。



 三、公開基準為超過五萬日圓以上之捐款(按日圓與臺幣現行兌換率四:一)



     選舉與政治資金有密切的關係,修正過的政治資金規制法之重點,在於為防

 止政治人物與特定的企業、團體結合,故鼓勵「有選舉權者個人對政黨捐款」,

 以代替過去由「企業、團體對政治人物個人的捐款」。

     過去對政治人物政治獻金的公開基準為限於超過百萬日圓的捐款,惟若設立

 多數政治團體,分散為百萬日圓以下的捐款,在非公開之下,不論多少獻金皆可

 接受,這是一種漏洞。

     新修定的法律,准許每位政治人物成立一個資金管理團體,唯有此團體可接

 受捐款。同時,規定企業、團體不可向政黨或政治資金管理團體以外的對象捐款

 。原本每一企業、團體每年得對政治資金管理團體捐款五十萬日圓之規定,到二

 000年開始便禁止。企業、團體對政黨的捐款,擬於該年後再修改。

     公開基準一律降至五萬日圓,亦即凡超過五萬日圓者便須公開。除政黨之外

 ,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對政治人物個人捐款。

     另外, 大量購買政治資金募款餐會之餐券,公開基準亦降為二十萬日圓(原

 為一百萬日圓)。 由非政治團體所主辦的募款餐會如視為政治資金募款,亦適用

 同規定。

     再者,為獎勵個人捐款,在稅制上有可享三0﹪的稅額扣除之優待。

     雖新法為防止政治人物出手要「危險資金」,而規定資金調度皆以政黨為中

 心,但卻依然有漏洞可鑽。如:對政黨捐款指定分配給特定政治人物;企業主管

 等以個人名義對政治人物的資金管理團體捐款;以二十萬日圓以下的單位購買政

 治資金募款餐券等,事實上,企業、團體依然能對政治人物個人做大額捐款。



 四、擴大連坐制的對象



     連坐制是指對候選人陣營幹部等特定人物惡質違反選舉法律時連帶宣布候選

 人當選無效的制度。日本公職選舉法經一九九四年二月及十一月兩次的修正,既

 強化了連坐制,對違反選舉法之罰則亦更為嚴格。

     舊法雖也有連坐制,但導致候選人本人當選無效者僅限於ヾ總主宰者ゝ區域

 主宰者ゞ出納負責人々候選人的親屬,須受徒刑的處罰。但實際上甘冒違法之險

 的候選人少之又少,通常都是適用連坐制以外的人違法。

     一九九四年二月公佈的修正公職選舉法,將連坐制的適用對象擴大至秘書;

 十一月的修正也把「組織性的選舉活動管理者」納入。

     所謂「組織性的選舉活動管理者」,是指透過候選人意思以組織進行選舉活

 動中,負責企畫、協調,指揮及監督選舉運動從事者、以及選舉運動的管理者。

 自民黨解釋為「在政黨、公司、工會等組織性的選舉運動集團中,具有一定地位

 者,以及實際推動選舉的核心部隊全員,皆在連坐制的對象之內。」政黨支部負

 責人、 企業、工會、宗教團體的幹部、以及社區組織負責人(日文為町內會長,

 似相當於台灣之里長)、PTA會長等都是適用對象。 但在實際的審判上卻很難

 認定,取締時似也會有混亂出現。

     當這些對象犯了拘役以上違反選舉法之罪時,候選人除當選無效之外,並且

 五年之內不得在該選區參選。此條法律過去只適用於實際服刑的情況,但新法則

 是連緩刑的情況也適用。

     因為採用重複候選的關係,小選舉區選舉中受連坐制處罰的候選人,若在比

 例代表重複候選而當選,則其當選亦屬無效。



 五、國民平均每人捐出二百五0日圓



     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之政黨助成法,是新修正政治資金規制法大

 幅限制企業、團體對政治人物個人的捐款後之替代措施。助成總金額以每年一月

 一日的人口數為基準,乘以每人二百五十圓,所得之金額總數即為助成金之總金

 額。現在日本人口為一億二千萬人,故政黨助成金總額約為三0九億日圓。

     三0九億日圓的半數依各政黨所屬議員數佔總議員數的比例分配給各政黨,

 另半數則依照中央選舉的得票數(加重前次眾院選舉與前次、 前前次參院選舉中

 ,各選舉區、比例代表的平均得票率)來分配。

     但各政黨所分配到的助成金以前一年的實際收入三分之二為上限。舉例而言

 ,設某政黨前一年實際收入為三十億日圓(扣除政黨助成金及借款之後),則其上

 限即為二十億日圓。各政黨最近頻繁地舉行募款餐會,其目的即在於欲藉由提高

 實際收入,以增加所能分配到的助成金。

     助成金的用途雖不受限制,但各政黨必須將明載用途的報告書,經公認的會

 計師與監察法人監察之後,向自治部提出。此報告將公開刊載在官報上,五年之

 內公開閱覽。附帶一提的是,日本共產黨拒絕政黨助成金。

     政黨若有分裂或合併者,依其最後結果之議員數來分配助成金。一九九四年

 十二月分裂的公明黨即適用此規定。依據議員數比例的助成金,按議員數分配給

 分裂出來的新政黨,但得票數比例的助成金,則全數分配給原來的政黨。



 (本文摘要已刊載於十月二十八日民眾日報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