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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中日和約」已把台灣、澎湖主權讓渡中華民國 |
這種說法荒謬、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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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的48個國家於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日本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和請求權("Japan renounce all rights,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ticle 2,b),但是沒有說將台灣主權轉移給誰;當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受邀參加,蘇聯(因中共未參加)拒絕簽署;後來日本再與蘇聯、中華民國分別簽署和平條約。「舊金山和約」的Article 26規定,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1952年日本和中華民國在台北簽署和平條約,只根據「舊金山和約」重申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和請求權。日本政府多次表明,台灣及澎湖群島領土已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相關領土,領土問題已完全解決,無權再處置。
日本沒有也不可能在台北和約中,再把台灣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這種說法偽造事實,完全不通。更何況,根據上述「舊金山和約」Article 26規定,如果在台北和約,日本還有權將台灣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則簽署「舊金山和約」的48個國家都將同時享有「台灣主權」,這不是很荒謬嗎?(請參考下列台獨聯盟主席黃昭堂的著作)。
Historical and Legal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aiwan (Formosa)(2nd edition: 2/10/1972)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台灣領土問題的歷史與法律面
臺灣領有國的變遷(11/20/98)
可將台灣視為「固有領土」的國家 (11/20/98)
國家的繼承與領土(11/20/98)
關於台灣地位的爭論
臺灣被編入中華民國(04/29/02)
冷戰下的台灣歸屬問題(05/13/02)
兩個「中國」政府的主張(05/29/02)
日清和約的效力
宣戰與處置條約(06/07/02)
脅迫訂約與恢復原狀(06/10/02)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諸種決策
開羅、波茲坦兩「宣言」的效力和問題(06/28/02)
投降文件與領土處理(06/28/02)
對日和約
舊金山和平條約(07/09/02)
華日和約(07/10/02)
其他的相關問題
美華共同防禦條約(07/23/02)
先占與取得時效(07/24/02)
對中國外交關係的建立與臺灣之歸屬問題
對中國外交關係的建立與臺灣之歸屬問題(07/25/02)
解決臺灣主權問題的各種方式
解決臺灣主權問題的各種方式(07/26/02)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資料→★日文版(05/27/2002)
台灣獨立與國際法上的基礎/黃昭堂著(8/9/96)
台灣不應援用「分裂國家」理論/黃昭堂著(06/11/97)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華和約簽署50周年/黃昭堂(04/27/2002)
「台灣中華民國」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著(03/27/2002)
確立台灣主權──台灣國家正常化/黃昭堂(2007-09-10)
台獨理論的整合/黃昭堂(2007-08-07)
台灣新生國家理論/黃昭堂著(08/16/2002)
新世紀的台灣國家定位/黃昭堂著(09/19/2000)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之後,盟軍統帥的第一號命令僅規定:「在中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很明顯,蔣介石據此派軍來台接受日軍投降,只是受盟軍委託的軍事佔領行為,並不意謂因此獲得台灣主權。否則,東三省就屬於受降的蘇聯,而今天越南北緯16度以北就屬於中華民國了,豈不荒謬至極?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而該條約第26條規定,未來日本與其他非該約簽字國訂立雙邊和約,「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為大之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之締約國同等享受」。因此,如果像馬總統解釋的那樣,中日和約逾越舊金山和約,將台灣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則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便可以同等享受這項利益了!即,所有該約的締約國都擁有台灣主權,這不是天大的笑話嗎?
中日和約重複舊金山和約的規定。當時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明言: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都沒有對台、澎的未來有任何規定。不論是舊金山和約,還是中日和約,對於台灣主權都只有放棄條款,沒有取得條款,日本放棄了台灣主權,且台灣主權未歸屬他國。按照國際法原則,自此台灣主權應該歸屬台灣人民。
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 馬英九別再掰了(自由時報05/01)
馬英九4/28提出:1952年的「中日和約」已把台灣、澎湖主權讓渡中華民國;姚嘉文:所謂「中日和約」是日本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的說法,完全扭曲、昧於事實,聽信國史館館長林滿紅的謬論,「不解馬英九為何做這種蠢事,他會被林滿紅害死!」。
台灣主權是誰的?姚:轉讓給誰 日方在和約中未提(自由時報04/29)
台灣主權是誰的?馬:中日和約 確立讓渡中華民國(自由時報04/29)
日本從未透過國際條約將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或中國政府,這在日本是個外交常識。麻生太郎擔任外相時,日本國會議員曾就中、台間的光華寮產權訴訟質問麻生,台灣是否屬於中國的一部分?麻生據舊金山和約回應,台灣不屬於中國。許世楷說,即便是中日建交,日本政府也未承認台灣屬於中國。民進黨執政時期推動台灣入聯,當時的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就說,台灣屬於中國,立即引發美國國會、日本政府的抗議。
台灣主權未定論 許世楷:日本外交界常識 (自由時報05/03)
日本「交流協會」代表齋藤正樹發表演講,公開否認馬英九日前宣稱所謂「中日和約」是日本把台灣主權讓渡給中華民國的說法,強調「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外交部立即約見齋藤正樹,表達嚴正抗議;齋藤在壓力下「撤回」聲明。齋藤是日本駐台最高負責人,形同以官方身分詮釋「日中和約」,不只具有權威性,而且是定論。…蔣孝嚴什麼時候如此親民進黨、如此愛台灣?不過是拿民進黨當話頭,暗槓「馬統」出賣兩蔣、出賣「中華民國」。
美聯社.齋藤正樹.蔣孝嚴,一也(金恆煒,自由時報05/03)
與齋藤大使巧遇、對話(郭建國,自由時報05/03)
台北和約既然是依據舊金山和約Art.26授權日本與未締約國間的雙邊條約,其範圍亦在本條中明文規定:「在本約同一或實質同一條件下」,「如日本給予他國較本約大之利益,此利益即延伸至所有締約國」。因為雙邊條約既然建立在承認舊金山和約領土主權處分基礎上,自不得在新約重行處分。台北和約Art.10所謂「中華民國國民視為包括所有及早先台灣居民」,不過是名詞定義問題而非領土主權處分,因早在1946年台灣人即已被強制入籍。…
從國際法大師說起(黃啟堯,自由時報05/03)
在台北和約中,沒有把台灣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這是事實;美國也曾多次公開表明,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地位未定;為什麼馬英九、中國國民黨和統派都不曾出面抗議?
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日前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引發爭議,昨日包括統派團體與本土社團,都到日本交流協會門口表態並隔空互嗆;立法院也加入戰局,藍委提案將齋藤列為不受歡迎人物,綠委反批馬政府只是想轉移中國將成為台灣宗主國的事實,要談應一併談陳雲林、成龍的辱台言論。
台灣地位爭論 兩派團體互嗆(自由時報05/05)
日本交流協會表示齋藤發言不代表日本政府立場,但堅稱:「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台灣的所有權利,權源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定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老實說,歉是道了,但在「法理」上,日本政府沒有退一步,抬出〈舊金山和約〉,正是證成齋藤之說。…齋藤是「官方」代表,哪有「個人」可言?齋藤在中正大學的演講,是用中文宣讀已寫好的講稿,顯然並非一時興起。再依《聯合報》報導,…「這是日本一貫立場」。重點是,日本有沒有如「馬統」所說,把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
林滿紅「曲學」馬英九「指鹿」(自由時報05/05)
馬英九的主張脫離國際法常識,還由於觸及同是和約當事國的日本,迫使日本必須回應,這也是齋藤發言的由來。…馬英九單方面主張台北和約確認台灣歸還中華民國的理由,據其國史館長林滿紅的主張,是在第三條與第十條。但第三條談到日本用「國民」,談到台澎卻用「居民」,可清楚看出日本並未同意當時居住台澎的人民就是中華民國國民,所以才用「居民」與「國民」區分。第十條對於台灣人是否就是中華民國國民,以「應視為」帶過。…
馬政府民粹操作 台日互信陷危機(賴怡忠,自由時報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