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香港之鑑

台灣文化學院社科所所長 李憲榮

  香港的主權將於(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共)。
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的中英聯合聲明中,明示在香港移交中共之後將以「一
國兩制」的模式,讓「港人治港」,香港成為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離移交日期不遠,全世界的眼光集中到香港來,許多國家拭目以待,看看「一國
兩制」是否可行。

  「一國兩制」其實不是專為香港移轉而設計,而是中共為統戰台灣而設計的。
中共統戰台灣可分三階段:第一階段是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五年的「武裝解放台
灣」。第二階段是一九五五至一九七八年的「和平解放台灣」,中共眼見「解放」
不成,乃改以較溫和的「和平統一」,於是自一九七九年起進入第三階段的「和
平統一,一國兩制」。套用鄧小平的話:「統一後,台灣仍搞它的資本主義,大
陸搞社會主義,但是是一個統一的中國,一個中國,兩種制度」。但是台灣不為
所動。正巧英國政府因新界租借地必須於一九九七年期滿時歸還中共,就在一九
八○年代初開始與中共商談歸還事宜。香港是根據一八四二年英國與清廷所訂的
「南京條約」由清廷將香港割讓給英國的,依國際法則不必歸還。但在兩國協商
過程中,中共以南京條約為不平等條約為由,堅持香港與新界在九七一起歸還。
而英國則因無新界及大陸供應飲水及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情況下香港無法繼續維
持繁榮,以及香港人民並不堅決反對回歸的考量下,終於接受「一國兩制,港人
自治」的安排。

  香港只是不及一百平方公里的小島,現宗主國(即英國)可依國際法三原則:
和平談判居民不參與、顧及居民權益、不談判直接歸還,來處理香港。但依國際
法和聯合國對人權尊重的精神,上述三原則適用的順序應是:居民權益、和平談
判、直接歸還。但香港有別於其他適用此三原則的「小殖民地」,它的人口甚多
(超過五百萬,比世界上七十個獨立國家還多),如果其居民強烈要求以自決方
式來決定其前途,筆者相信會引起國際社會的支持,而建立一個新的國際法範例。

  不管怎樣,米已煮成飯,香港確定於今(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共,現在大
家所關心的是「一國兩制」行得通嗎?「一國兩制」牽涉多層面的問題。

  先談法律層面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經一般國際條約簽訂的方式作成(由雙
方政府代表協議和簽署並經雙方立法機關批准生效),因此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
的國際條約。首先遇到的就是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優先問題。關於此點,國際
法學界有多種學說,各國憲法也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舊憲法大致傾向國內
法優先論,新憲法則傾向國際法優先或協調論。國際趨勢是傾向國際法優先論。
中共憲法並無關於國際條約與憲法關係的規定。至於國際條約是否優於國內其他
法律,中共憲法也無明文規定,但基於「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則,以及中共
近年所頒布的一系列法律(如涉外經濟合同法、民事通則、民事訴訟法等等)都
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來看,國際條約優先是很明顯的。

  中共憲法第卅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
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香港特別行
政區和香港基本法的法源。將來香港的地位和各種制度就根據三個法律:中英聯
合聲明、中共憲法、和香港基本法。

  九七後,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所以將來會有三種
法律體系:原有的法律(即以英國法為主的體系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習
慣法、附屬立法等),香港基本法,和九七以後立法機關制定的新法律。在「一
國兩制」原則下,無論香港特區的自治權多高,它的法律制度不能是一個獨立國
家的法律制度,而必然是中共法律制度中的一部份。因此「區際法律衝突(即一
國內部發生不同地區不同法制的法律衝突)是無法避免的。這個衝突可能發生在
香港與澳門(後者將於一九九九回歸中共),以及香港及內陸之間。在未制定全國
性的統一法律衝突法之前,可能會很複雜,終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中共憲
法六十七條規定)。

  由於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根本大法」,一切香港原有法律和特區立法機關
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者,均將無效。基本法既是由中共全國人大所訂,
其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所以實際上香港特區的法律適用和解釋將分別由特區
的法院和人大常委分別行使。而基本法同時屬於中共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香港特
區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一旦基本法產生疑義時,爭議兩造各以其法律體系的觀
點堅持時,又將如何解決?

  此外,中共全國性的法律、法規和命令及有關外交和軍事(由中共中央專屬)
的國際協議涉及香港特區部份,在香港特區的效力又是如何?

  其次談行政層面。中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共中央人民政府
」。顯見香港特區與中共中央是地方與中央行政上的關係。中央政府對特區所為
之行政命令和行為是否合法,必須有審核程序。由於特區法院沒有司法審核權,
只能透過中央任命的行政長官或特區的全國人代向中央申訴。為了要使特區的人
代有效地發揮上述申訴功能,特區勢必就此制定相關法律。但是由於特區是中共
之一部份,在制定這些法律時必然涉及一些中央法律,最後導致不少中央法律都
必須在特區實行(如特區人代的產生、任期、職權等等),這顯然又違反特區實
行基本法,原有法律,特區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的規定。

  再者,除了上述中央法律和國際條約在特區的適用問題,這裏也產生了行政
上的執行問題。如果特區必須執行中央所有的法律和條約,豈不違反最基本的高
度自治原則?

  特區行政長官由中央任命,向中央負責。但他(她)又是特區最高行政首長
應為特區人民服務,如果兩者產生衝突又將如何?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
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
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證有關協定。「經濟文化」應可解釋
為經濟、文化、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和體育等等,但在這些範圍外,
但又不涉及及外交軍事方面的協議,如司法協助和接受強制管轄權,是否可以簽
訂?這些協議是否可由特區立法機關批准即可?抑或須由全國人大批准?特區可
與未與中共建交或沒有直接交往的地區簽訂協議?中共已經批准和參加的國際條
約,目前尚不適用於香港的,回歸後是否施行於特區?中共尚未參加,但已適用
於香港的條約是否可以繼續適用?英國與其他國家訂立的已適用於香港的雙邊協
定是否繼續適用於香港?英國以香港名義締結的協定怎樣交接?中英同為簽約國
並適用於香港的多邊條約中的不同保留規定如何取捨?問題很多,尚待釐清。

  在經濟和社會層面,經濟層面可能是香港回歸後最穩定的一環,因為中共深
知香港是中共的搖錢樹和金母雞,一旦外面對香港經濟失去信心,中共會蒙受重
大的經濟和政治上的損失。以香港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固且運作成本低,加上中共
不斷挹注資本到香港,短期內香港經濟應無多大變化,但中共內部政治暗潮洶湧,
從過去中共朝令夕改的經驗,難以保證中共不會祭出類似「宏觀調控」之類的政
治性經濟措施,干預香港的經濟。

  在社會層面,自從中英開始談判回歸問題以來,港人就陸續外移,留下來的
是在香港仍舊利多或是無能力外移的人;另一方面,大量以合法或非法(包括偷
渡或逾期居留)來港的大陸人口急速增加,造成香港教育和福利供應的問題,進
而造成社會治安和秩序的問題。香港居民與大陸人民的國民所得相差高達二十倍
以上,這種差距上的誘惑和中港的地理毗鄰因素,中共能夠有效地處理嗎?

  最重大的應是政治層面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以書面保證香港五十
年的自治地位,中共領導人也一再以口頭保證。可是尚未回歸,中共已決意解散
剛於九五年選出的香港立法局議員,也欽選香港行政長官和臨時立法會的親中人
士。種種跡象顯示中共將不會放任香港自治。

  不管怎樣,香港回歸中共已成定局,九七、七、一之後香港問題是純粹中共
「內政問題」,他國無法干預。我們在開頭就指出「一國兩制」原是中共為統戰
台灣而設計的,只是香港在時間上的巧合而先被「試用」。當然中共處理香港愈
爛,對台灣愈為有利。但是很明顯地,中共當局也深知這點。我們要呼吁台灣人
民的是台灣與香港有很大的不同點:

一、香港有宗主國(英國)。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後,台灣沒有宗主國,
  所以台灣的命運不必由宗主國來掌控。

二、香港人多但地小,而且在生存條件上依賴中國大陸的程度很高。台灣土地和
  人口均比香港大得多,而且有獨立生存的條件,既不必引用「小殖民地」由
  主國處理的國際法原則,也不必依賴中共生存。

三、台灣是事實上的主權國家五十年,香港一直是英國的殖民地。台灣早已是國
  際上一個政治主體,而香港則只是經濟主體。

  基於這些不同,台灣的地位和前途都不必仿效香港。其實,如上述的許多問
題顯示,以及過去中共的作為,台灣一定要排斥中共「一國兩制」的統戰陰謀,
早日建立一個事實上、法律上完全獨立自主的主權國家,才是全體台灣人民的幸
福。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