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霸權的海洋擴張與和日本的對應

──日台安全保障關係和集體自衛權的行使

金田秀昭
岡崎研究所理事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來的動向,對許多方面的意義來說,已成為區域和國際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特別是中國環繞海洋的霸權行動,更是增加各國對區域安全保障的擔憂。

自1978年導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採取改革開放路線以來,中國的政治,經濟都持續成長為區域大國。另一方面,在軍事方面,中國核子武器的現代化,各種彈道飛彈和巡航飛彈或海空軍力的迅速現代化與擴張,以及太空和網路戰力的強化,同時近年來在東海,南海和西太平洋海域,持續採取霸權的行動。這種中國在海洋的霸權行動,與包括日本在內的東北亞地區,東南亞和南亞各國發生摩擦,有時甚至出現情勢緊張的狀況等,從而引發區域或國際社會的警戒心。對於中國的這種動向,海洋國家日本該如何因應呢?

 一,中國覇權的海洋擴張

中國從1970年代開始在南海向海洋擴張,自1980年代以後更向東海或日本領域週邊甚至是日本在西太平洋的專屬經濟區(EEZ:Economic Exclusive Zone ),有逐漸擴大其向海洋伸張的趨勢。

起先是為了開發在東海的海底資源,在日中中間線西側海域進行資源探勘的鑽孔開始,1990年代的平湖油氣田,以及2000年以後的春曉(日本名白樺)油氣田的建設。另一方面,在有關釣魚台列嶼的爭議,自1971年至目前為止,中國利用軍艦、公務船、漁船與民間團體等,頻繁地採取對日本挑釁的行為,甚至在2010年還發生中國漁船在日本領海故意撞擊進行監視行動中的日本巡邏船的事件。

同時,中國海軍透過水面部隊(有時包括潛艇)侵入日本周邊海域,在1990年代以來被確認在東海西側採取編隊航行,2000年則以情報收集船繞行日本列島,自2001年以來更在日本專屬經濟區水域的小笠原群島,硫磺島和南西諸島(琉球群島)附近的西太平洋海域,甚至關島周邊海域等,不斷進行被視為對潛作戰用的海洋調查;2004年發生漢級核子潛艇非法潛航入侵領海的事件,2006年更在沖繩附近海域發生宋級潛艇在美國航空母艦附近浮出水面的事件。

最近幾年,中國更頻繁地進行多種,多數水上部隊的演習和訓練。2008年4艘驅逐艦組成的部隊從日本海侵入繞行日本一周以來,2009年又再發生一次(五艘),2010年再發生三次(分別是六艘,十艘和兩艘),2011年再發生三次(分別是十一艘,六艘和五艘),2012年到現在為止已經發生四次(分別是四艘,三艘,五艘和三艘),每次都通過日本的大隅海峽或南西諸島(琉球群島),甚至是台灣近海,甚至侵入沖之鳥島周邊的西太平洋或菲律賓海,進行各種海上訓練。同時,2011年也有兩艘軍艦通過對馬海峽在日本海航行。這些都是已經被確認的事實。

如上所述,中國海軍從沿岸,近海到外洋(遠洋)逐步擴大其行動範圍,進而變成在西太平洋等海域反覆進行定期的外洋訓練。中國此點具有向國內外誇示其遠洋行動能力與綜合戰力,或是在沖之鳥島周辺環繞專屬經濟區基點的日中爭論焦點(島嶼或岩礁)進行政治性示威行動的意義。更軍事性的意圖是研究美國和日本的對應,分析和積累資料,掌握敵我的優缺點,吸取經驗教訓,反映在今後戰略和戰術的擬定。

二、中國的海洋戰略

1980年代,深受鄧小平信任的海軍司令劉華清,在武力統一台灣之外,為確保本國防衛及天然資源,策定以連結日本列島、南西諸島、台灣、菲律賓、婆羅洲的「第一島鏈防衛線」為絶對海上防衛線的「近海防禦」戰略。在這條防衛線内,中國的「核心利益」不只是台灣,還包括日本的釣魚台列嶼在內的東海,以及ASEAN諸國主張領有權的南海。中國在將設定為本國防衛上的絶對防衛圏的「第一島鏈防衛線」和包圍中國大陸南岸線的南海加以「聖域」化的同時,更提出在東海的「制域」化,甚至伴隨著戰力的擴充和遠洋行動能力的提昇,將中國的前沿防衛圏(海防邊彊)向東方擴大,並開始著手將從千島列島西部、小笠原諸島、馬里亞納諸島(關島)到新幾內亞島的東經150度的「第二島鏈防衛線」的内側海域,做為戰略性的「緩衝帯」化。這條「緩衝帯」幾乎等於涵蓋日本的太平洋島嶼、專屬經濟區和重要海上航路(軍事及貿易)。

中國海軍將這條「緩衝帯」定位為終極凌駕海上自衛隊的能力,抑制爭奪西太平洋覇權的美國海軍的行動,在發生台灣問題等狀況時,能先期阻止海上自衛隊或美國海軍馳援部隊的海域。同時,為使「近海防禦」戰略能夠完整,以能在這個海域活動的戰略核子潛艦、攻撃潛艦為中心,進一步增強大型水面戰艦、可以進行空中加油的基地航空機和攻擊艦艇的彈道飛彈及巡弋飛彈,謀求構築「反介入/區域阻絕」(Anti-Access/Area Denial ,簡稱A2/AD)的戰略構想。近年來,以美國航空母艦為主目標的對艦彈道飛彈,以及第一艘航空母艦的服役也即將實現。與此相關地,中國海軍的戰略已超越歷来的「近海防禦」概念,而變成由胡錦濤主席於2007年提出的「遠洋防衛」概念。

 三、中國軍事力量的増強

中國軍事力量的現代化,原本是以因應「核心的利益」的台灣問題為目標,具體而言是以提昇阻止台灣獨立以及外國軍隊支援台灣的能力為最優先課題,但近年來卻鋭意建立遠超過遂行因應台灣問題程度的任務能力。

2010年,中國已擁有75艘戰艦的現代化水面艦隊,以及包括戰略核子潛艦在內的60艘潛艦等,具備遠超過台灣海軍甚至日本海上自衛隊的陣容。同時,中國也致力於改善並擴充過去専家間所指出中國海軍的弱點─後方支援能力,並整備急遽増強中的水陸兩用艦,目前已擁有不只是針對台灣本島,更具備攻略釣魚台列嶼或南西諸島等日本南西方面離島的能力。

中國軍事力量現代化的長期計畫,正如其國防及軍隊現代化的三階段發展戰略所示,揭櫫「在2010年奠定基礎,到2020年基本上實現機械化,達成情報化建設的重大進展,到21世紀中葉基本上實現目標」的目標。海軍被定位為人民解放軍的戰略軍種,提昇近海的綜合作戰能力,以及戰略嚇阻與反撃能力,進而謀求發展遠洋的國際合作及因應非傳統安全保障領域威脅的能力。

若以此推論,中國鋭意持續進行的軍事現代化當中,可以想見的是以増強海上戰力為重點,以戰略核子潛艦或攻撃型潛艦(包括核子潛艦及傳統潛艦)、航空母艦做主軸的機動部隊為中心,謀求提昇各種現代化戰闘艦艇、支援艦種的綜合戰力。此種情形若繼續發展,再加上美國國防預算的長期降低,正如美國前國防部長倫斯斐(Donald Henry Rumsfeld)所指出,可以想見中國到2020年就會擁有「超越美國海軍的大海軍」。不論此點是否真會實現,但中國今後以増強海軍力量為背景,日漸強力追求海洋覇權一事,絕對是不會錯的。

其中,藉由航空母艦艦隊的完成而増強的武力投射能力,將使區域的軍事平衡到達危險的水準,並將伴隨著中國政治領導人想要行使軍事力量的危險性。同時,正如先前漢級核子潛艦的潛航侵犯領海事件所見,人民解放軍誇示能力的冒險性意欲,很可能造成沒有軍務經驗的胡總書記或温首相,甚至以習近平為首的後継政治領導人,出現無法統制局面的危兆候。

 四、周邊海域防衛和日美同盟

確保日本周邊海域或海上航路的安全若遭到阻礙,則不只是國際經濟,對區域或沿岸國家的安全保障,也將導致嚴重的悪劣影響。特別是對日本而言,海洋的自由利用是維持「生存」和「繁榮」的基本要素,海上航路的安全確保具有致命的重要性。然而,海上航路的範圍相當遼闊,單靠日本一國並無法確保安全。

日本戰後一貫重視並維持與提供強力海洋防衛承諾的美國合作(海洋防衛同盟)。在國際安全保障環境正大幅改變當中,長期來看,對處於國際社會「指導者地位歧路」的美國和「國家興衰歧路」的日本而言,海洋防衛同盟的維持特別緊要,兩國都期盼這項合作能夠繼續。

日美兩國雖都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但在兩國關係中,擁有全球力量的美國和擁有影響力的日本,維持「兩人三脚」的互補關係極為重要。透過這種關係的維持,日美同盟不只是對美國和日本雙方有益,在以自由民主主義為基調的國際體系能安定維持與發展的意義上,對包括台灣在內的地域社會或國際社會,也將持續是帶來良好結果的重要因素。

更直接從安全保障的層面來看,當中國的戰略「緩衝帯」化的意圖日益明顯,則如何保全日本領域或專屬經濟區、台灣或海上航路的防衛即成為問題。如果參照這個海域的地圖,即可知連結日本列島、南西諸島、關島的三角地帯,與中國的戰略「緩衝帯」幾乎是一致的。以駐沖縄的美國海軍陸戰隊遷往關島為契機,在這個三角地帯或東海,美軍和日本自衛隊若能積極共同運用航空機或船艦,顯現制海能力的話,或許有可能讓中國的野心受挫。換言之,這個三角地帶具有讓中國戰略「緩衝帯」弱化的「戰略三角洲海域」的意義。如此一來,日本自身極有必要謀求海空防衛能力(特別是海上防衛能力)的飛躍性充實。例如,日本有必要勇敢突破過去的禁忌,嘗試擁有核動力的攻撃潛艦或搭載戰術航空機的航空母艦等。

 五、關乎存亡的重要的台灣防衛

台灣對日美兩國的戰略重要性無庸贅言。上述「戰略三角洲海域」西端的南西諸島與台灣本島緊密相鄰。包括潛艦在內的中國海軍部隊,若要從第一列島防衛線侵入西太平洋方面,則絕對必須通過台灣近海。台灣若落入中國的支配之下,則這條海上要道等於免費通行。日美台三國共同對「戰略三角洲海域」的重要性重新認識,更進一步構築安全保障與防衛協力關係,如此應可遏止中國嘗試構築反介入/區域阻絕(A2/AD)構想的企圖。

關於此點,日美同盟有一定的進展。2011年6月,在華盛頓舉行的日美安全保障協議會(2+2)發表的共同聲明中,明白指出將敦促中國遵守國際的行動規範,採取強化中國提高軍事現代化或活動的開放性或透明性措置的方針,同時針對中國的海洋擴張,強調維持航行自由的原則,以及確保海上交通安全或海洋安全保障的必要性,進而強化日美澳的防衛合作,促進日美印對話,加強日美ASEAN安全保障協力等。日美同盟雖在民主黨取得政權以後,出現普天間基地遷移等停滯的部分,但也有進一步深化的部分。然而,台灣防衛問題依然不明確。

若台灣與中國的紛爭出現時,美國會參戰。如此一來,日本會啟動周邊事態法來支援美軍。由於戰場接近日本的領域,因此日本很容易出現認定為是對日本武力攻撃的事態,在這種狀況下,日本政府若有決斷,將會基於個別自衛權發動防衛行動來因應。然而,當有必要對参戰中的美軍或台灣軍進行軍事性支援時,會是什麼樣的狀況呢?

 六、集體自衛權的行使

日本政府應該從「雖保有權利但不能行使」這種源自憲法解釋的神學論争脫離,從現實來面對集體自衛權的問題。同時,對同盟國的美國當然無庸贅言,必要時亦須將對台灣「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可能條件加以明確化,甚至應調整「武力行使的一體化」所衍生的問題。

原本基於聯合國憲章的「集體自衛權」即指,對與本國有密切關係的他國發動的武力攻撃,「(由於雙方的密切關係)客觀上等同於對本國的攻撃,其危險在現實上亦十分明白(該項攻撃視同對本國的攻撃)時」加以反撃的權利。在國際上一般性的解釋中,此點須滿足「與被攻撃國的密切性」以及「與本國防衛的相關性」的兩個要件。

然而,日本政府的立場是:「基於憲法第9條所容許的自衛權的行使,僅止於防衛日本必要最小限度的範圍,而行使集體自衛權將超越此一範圍,故為憲法上所不容許」,因此雖然認可個別自衛權的行使,但並不容許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換言之,日本政府在上述兩個要件之外,再加上源自憲法解釋的「反撃行為的限界性」的要件,結果變成採取不為日本國憲法所容認的立場。然而,從國際間的解釋來看,「反撃行為的限界性」是指行使集體自衛權時反撃的程度是否過剰的問題,很明顯地並沒有做為集體自衛權行使要件的性質。

另一方面,日美安保條約採取「在日本國施政下的領域,任何對一方進行的武力攻撃,即認為是危及本國和平與安全」,「基於本國憲法的規定及程序,進行因應共同危險的共同行動」的立場。換言之,依日美安保條約之規定,美國對於在日本的施政權下的領域他國對日本的攻撃,或是日本對於在日本的施政權下的領域他國對美國的攻撃,基於「認為是危及本國和平與安全的行為」,日美進行「因應共同危險的共同行動」,很明顯地,此點係指容認兩國在日本施政權下的領域,基於自衛採取集體共同防衛行動。

尤有甚者,若再進一步推論條文的解釋,則即使是「在非日本國施政下的地域,他國對美國發動的武力攻撃」,若從其態様來看,視同「在日本國施政下的領域,任何對一方進行的武力攻撃」在理論上是可能的話,則此點將被「認為是危及本國的和平與安全」,那麼受到攻擊的美國(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亦是可能的。

 七、日台的安全保障關係

就日美同盟而言,兩國間的集體自衛權的確如上所述,但對並非同盟國的台灣來說,是否滿足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要件,在日本卻連討論都沒有。日本政府除應謀求與台灣的國交正常化之外,應同時思考制定安全保障基本法或修改憲法,舉全國之力儘速進行包括集體自衛權在內等有關國家安全保障基本問題的議論。這項議論不止針對美國,更應包括對台灣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問題。

眾所周知,台灣大多数國民都非常親日,且在經濟、産業和文化等方面,都與日本存在著緊密的關係。在311東日本大震災時,全世界捐贈最高額援助金的是台灣。同時,日本國民也對台灣擁有極為親密的感情。

此外,在地緣政治上和戰略上,台灣這個一衣帯水的隣國對日本都居於重要位置,同時地處東北亞海上交通的隘路的台灣,對日本或區域全體的安全保障,都具有重要意義。假使台灣被中國用政治和軍事加以控制,則日本不只是在政治面和經濟面,甚至連軍事面也會遭到極大的打撃,此點是無庸贅言的自明之理。日本在台灣有事時應採取軍事性支援台灣的行動。

然而,由於台日間並不存在正式的邦交關係,如果台灣遭受來自中國某種形式的攻撃,日本應如何思考「與被攻撃國的密切性」以及「與本國防衛的相關性」這兩個行使集體自衛權的要件即成為問題。

在此必須思考的問題主要有下列四點。亦即,①台灣是否為聯合國憲章所指的「被攻撃國」(也就是說台灣是否為「國家」)?②與此相關連地,日本和台灣之間是否有必要締結如日美安保條約般的條約?③台灣主張釣魚台列嶼為台灣的領土,此點是否會否定行使集體自衛權要件的「與被攻撃國的密切性」?④相同地,前述台灣的主張是否會否定「與本國防衛的相關性」?

其中,在第①點及第②點方面,有必要進行國際法或國際政治層面的研究,此時雖然有導致日本議論集體自衛權特徴的神學論争死灰復燃的危險,但正如議論日美間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情況,透過内閣總理大臣發揮政治與行政上的強力指導力,仍然存在以政策上的決定事項(憲法解釋的修正)而容許行使的管道。亦即,如果因為某種事由而產生明確必要性時,日本政府可以立即承認台灣為國家,恢復正式的國家關係,甚至締結具備行使集體自衛權要件的條約。此種作法是可能的。

另一方面,關於第③點及第④點,也就是說台灣的國家方針是主張領有釣魚台列嶼,而不承認此點的日本要以國家意思對台灣行使集體自衛權,此等問題如何整合即成為重要的課題。

台灣雖然主張領有釣魚台列嶼,但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台灣極力克制以國家身份採取具體行動。同時,對於實效支配該列嶼的日本,台灣非正式地提出更具務實的具體要求─締結相關海域近海的漁業協定。

對於這種雖是非正式卻具實效性的漁業協定,日本除以主管者的身份與台灣之間透過某種形式締結之外,只要可能以暗喩或間接方式呈現日本的施政權及於該列嶼的話,當因某種事由產生明確的必要性時,日本毫不躊躇地將台灣納入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對象,此點是可能的。

現在關於釣魚台列嶼的問題,雖說是民間團體,在中國、香港加上台灣都掀起對日抗議行動,但這在政治上只有對中國有利。從此種觀點來看,當前最重要的是日台政府間對釣魚台列嶼問題的相互理解,並基於現實觀點締結「民間」漁業協定,雙方今後應朝此方向傾注努力。(此次台灣方面阻止台灣漁船的抗議行動,可說是極為適切。)

無論如何,對於台灣自身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努力,吾等的期待是台灣以國家的自覺,認真提升對周邊海域或海上通路的防衛能力。雖是我個人的意見,但台灣應先讓全軍儘速熟習實際運用從美國引入具備強化C4ISR機能以海空為主體的現代化裝備,努力獲得「綜合性(Comprehensive)制海及制空能力」這種遂行現代化作戰的能力,並以國家的整體意志朝此方向邁進。如此,台灣才能在此一基礎上,思考朝向將來保有遂行戰略性對潛作戰、廣域情報収集、彈道飛彈與巡弋飛彈防禦及海上防空等能力的必要。

譯者:李明峻(台灣安保協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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