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台灣的主權(下)

7.國家的要素

接著我們來分析民進黨人的幾個立論。上面曾提到,前民進黨員施明德認為,『根據國際法台灣具備領土、人民、主權、政府等構成主權國家的四要素,所以台灣自1949年起就已經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主權獨立的國家。』關於這種立論我們想同時引述另一位民進黨人、一位優秀的政論家和台灣主体論的宣傳家徐國勇律師、法學者李鴻禧教授的觀點以及陳水扁總統的主張來一起討論。

徐國勇寫道:『現代國際法的概念,認為國家的存在不需要他國的「承認」,只需具備人民、領土、政府等要件並「宣示」其係主權獨立國家即可,此即「宣示說」國家構成理論,台灣依此理論已然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但如果能得到他國的承認,豈非更加完美?』 註16為了反駁新近親中國派者的一種論述,說「文化是構成國家的要素」,徐國勇在另一個地方寫道:『國家構成(的)要件絕不超過「人民、領土、主權、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等五項。』註17

而李鴻禧首先說,根據『國際法學界、國際組織及國際外交實務』,「主權」應包含下述三種意義來運作:『統治權、最高獨立權和最高決定權』。接著他寫道:『事實上,國家是否存在,在19世紀以前…部分國際法學家曾偏頗地認為,一個國家除了有客觀存在的條件,即一定的領土與人民,並組織國家機關行使主權底統治權外,仍須經國際社會重要國家承認,才算真正存在的「法律國家」,企圖由強權殖民帝國聯合抵制殖民地的獨立建國。惟到了20世紀這種判定國家存在之「承認說」,已被世界自由民主潮流所淘汰;現代國際法學之主流通說,早已改為「存在說」,亦即一個國家祇要有一定的領土與人民,並組織國家機關行使主權底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輒可判定為真正存在的「事實國家」;至於其他國家加以承認之多或少,無損於其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存在。』根據這些論述李鴻禧的結論也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註18

陳水扁總統於2004年11月11日也一樣根據組成國家的四要素而說:『中華民國也好,台灣也罷,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和有無外交承認沒有必然的關係。』註19

姑且不提以上四位論者的定義句有著一些不精確的缺陷,當我們談論的題目是「主權國家」、而不只是「國家機器或領土國家/State」時,那麼以上四位論者具有代表性的共同結論和觀點還包含著幾個值得討論的問題。註20

在做進一步討論以前我們先介紹另一種主張,以便拿它來做為對照。李登輝總統在位時經常主張,「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後來他逐漸改變他原先的這個主張。到了2003年9月6日在台灣正名運動的集會場上甚至他公開宣稱:「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對於這種大轉變他直到2004年11月7日才公開說明。他說,他在(1999年7月9日)發表「兩國論」的主張之後,就派九名國際法學者到英國研究台灣的主權問題,他們的研究結果証明,「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註21

此外還有一種觀點:李明峻也是根據國際法理論,研究台灣的主權問題。他認為,台灣已經充份滿足國際法的國家要件,但是目前卻尚未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註22

李明峻的這個觀點一方面也認為,台灣已經充份(注意!「充份」)符合國際法的國家要件,而另一方面卻認為,台灣目前還不是一個國際法意義的國家,即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他進一步研究而認為,「其原因在於台灣從未宣示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註23他所說的這一原因包含著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國際法所認定的「主權國家」是該國家的人民或其政府經由自我宣示而成立的嗎?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以下討論「國家的宣示說」的時候才加以說明。

關於台灣主權的問題,以上的研究者同樣是根據國際法,卻得出兩種完全相反的結論:其一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另一主張「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什麼?兩種主張的陣營也常常向對方的立論和結論提出質疑,並且也都認為自己已經向對方提出最根本的問題,足以一舉証明對方的主張是錯誤的。然而直到現在這兩種主張仍然都有它堅定的護衛者,並且每一種主張也都還沒有讓對方折服。

為什麼同樣是台灣主体論者,(或釣鉹丹酗H不一定會承認,自己是一位台灣主体論者。)同樣是根據國際法,卻得出兩種完全相反的結論?這個問題到現在都沒有人提出,自然也就還沒有人對它做過研究,並做出解答。我在此嘗試著扼要地解析這個問題。

首先必須說明「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與「國家/State」的區別。國際法所要處理的對象是主權國家之間的關係的事務。國際法從當今世界上所有的正常而相對完整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共同体抽象出「人民、領土、政府和主權」等四種元素。因此國際法在談「主權」的時候,已經不言自明地指「國家主權」,並且這個「國家主權」的承擔者不言自明、理所當然、內在地(immanent/implicitly)是「國際法的主体」,即完整的「主權國家」,而不只是「State/國家機器或領土國家」。這種「主權國家」不僅對內擁有最高的權力,而且對外也是一個能夠建立正常與普遍的國際關係的國家。這樣的「主權國家」的「國家權力」不言自明、理所當然、內在地包含著「主權國家的完全和完整的素質」註24,用我們的說法就是,這樣的「主權國家」包含著相對完全和完整的「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者。

一個正常而相對完整的「主權國家」包含著「人民、領土、政府和主權」等四種元素。但是反過來說,一群人民擁有一定的領土、政府和主權,或說一個擁有這四種元素的共同体,是否就可以把它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呢?它是否就可以直接變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呢?若不把「國家主權」從「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個範疇來考察,那就必然會陷入謬誤。這個問題在前面已經討論過了:擁有主權的國家不必然就是一個主權國家,要看這個主權是什麼內容而定。一個「國家」若缺少正常與普遍的國際關係,缺少正常與普遍的「外部主權」,那它就不能被看做是一個正常而完整的「主權國家」。

即使中華民國(或稱之為台灣,但是台灣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國家。)的「國家主權」擁有「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但是這些是不是和國際法所指的「國家主權」一樣呢?這些屢次根據國際法所說的國家四要素而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論者們,很少去檢視(或者不瞭解)國際法的「國家主權」這一概念的具体內容,那麼他們陷入謬誤也就難免了。

他們沒有把「國家主權」從「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個範疇來考察,他們不瞭解,上述國際法所說的「主權」(即「主權國家的主權」)不言自明、理所當然、內在地不僅包含著「內部主權」,並且更重要的還包含著相對完全和完整的「外部主權」,那麼他們在論証台灣的「主權」時,就必然會陷入謬誤。

例如李鴻禧所列舉的三種現象-統治權、最高獨立權和最高決定權-以及「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都仍然僅屬於「內部主權」的範疇,而一點也沒有涉及「外部主權」。而李明峻認為,『台灣已經充份滿足國際法的國家要件』;他這句話的問題就出在「充份」這個認定上:台灣/中華民國的「外部主權」有沒有充份地滿足國際法的「主權」概念?

接著來談「主權國家」成立的幾個問題。

8.建立主權國家的所謂「宣示說」與「存在說」

一個擁有一定的人民、領土、政府和主權的政治体,是否可以不需他國的承認,而只要經由如徐國勇所說的「自我宣示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如李鴻禧所說的僅靠「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就可以成為一個主權國家?

一個政治体或國家的「內部主權」確實可以經由該政治体或國家的最高統治權力本身「自我宣示」而成立,並且這個內部主權能否存在下去,主要的還不是來自外在者的承認與否,而端視這個內部主權的最高統治權力在這個政治体的內部,能不能普遍而穩定地貫徹而定。

然而一個「主權國家」的「外部主權」卻絕不是來自「自我宣示」,或靠「內部主權」的客觀存在。前面已說過,「主權國家」是怎樣成立的。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只要和另外一個擁有「內部主權」的國家相互尊重,並承認對方的「內部主權」,那麼這兩個國家、並且也僅僅在這兩個國家之間的關係範圍內,就都開始擁有「外部主權」,即都各自成為「主權國家」。然而,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現實說來,一個國家必須被當今的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即被當今世界相當數目的國家所承認,才能夠擁有實質和充份的「外部主權」。這就是基於「承認」才產生「外部主權」的原則,也是一個國家(除了還必須擁有某些資格和能力以外)成為一個主權國家的原則和條件。

沒有承認就沒有外部主權。這不是從教科書上抄來的定義或分類,說主權國家的成立可分「宣示說」、「存在說」和「承認說」等等,而是從政治實踐的經驗裡獲得的理論。因此,國家相互承認,就不是-如徐國勇說的-為了使一個國家更加完美,而是使一個具備「內部主權」的政治体或國家上昇為兼具「外部主權」的「主權國家」絕對不可或缺的過程與規定。

此外,國際社會對一個國家的承認的多少,是不是像李鴻禧說的,無損於這一個國家做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存在?關於這個問題,賴怡忠以台灣為例,認為,『一旦台灣在國際上出現「零承認」的狀態,即使對內有土地、人民、以及統治主權,但是缺乏國際承認,很可能會使台灣存在的國際正當性大部消失』註25。賴怡忠的這個觀點可以拿來對照李鴻禧的「建立主權國家的存在說」,看此「存在說」是否能夠成立。

小結論: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在上述的意義下是兩個全然不同質(Qulity)的範疇;因此絕不能說,今天的國際法關於國家成立的學說,已傾向於「宣示說」或「存在說」,而不傾向於「承認說」。註26一個國家的成立和存在確實不需要其他國家的承認,只要這個國家的存在沒有受到內亂或外力併吞的威脅。然而一個主權國家的成立,以及要獲得較穩定的存在,卻絕不能欠缺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

以上的問題這裡可以舉幾個例子來說明。1895年的「台灣民主國」是一個短暫存在的政治体,雖然它也曾自我宣佈為一個「國家」,卻不是一個「主權國家」。世界近代史上也有不少例子,例如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它們的內部有幾個共和國都只是國家(共和國),卻不是主權國家。此外如叛軍佔據的領土(國家),或革命政權(國家),或由外國操縱的傀儡政權(國家),在沒有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之前,都還不是主權國家。「北塞浦路斯共和國」更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擁有不受「塞浦路斯共和國」管轄的人民、領土和政府,這個政府自從1974年以來也一直具備「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並且自我宣佈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北塞浦路斯共和國」,然而迄今在全世界它僅獲得土耳其的國家承認,這就是說,它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國家,它因而沒有獲得普遍而充份的「外部主權」,它因而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

再者如,巴勒斯坦自治區,迄今已有一定的領土和人民,有自己的政府,更有自己的憲法,也有民主選舉產生的總統/主席(Präsident der Autonomiebehörde)阿拉法特,他自從1998年9月以來就一再對外發佈「巴勒斯坦國宣言」。然而由於以色列政府和巴勒斯坦自治區的政府之間的和平協定一直都還無法最終實現,以及巴勒斯坦自治區內部的政治派別和路線的紛爭尚未停止,以致於巴勒斯坦自治區的政府宣示要成立巴勒斯坦國的願望,雖然逐漸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可是直到今天都尚未實現。註27巴勒斯坦自治區誠然是一個擁有「人民、領土、政府和內部主權」的獨立政治体,但就還不是一個國家,更還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原因也在於它仍然缺乏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

當今時代在世界上有哪一個主權國家(兼具內部主權與充份的外部主權)沒有經由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而僅僅具備「統治權之事實客觀存在」或經由片面的自我宣示而肇建的?

要証明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事實上不必也不能通過這些「國家要素說」與「宣示說」或「存在說」。中華民國就它近幾十年來都一直擁有獨立的內政權和一些外交關係而言,它無疑地是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這不需要動用什麼高深的國際法的理論來論証。註28

但是「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如何可以直接等於、或如何可以直接轉化成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對這個問題,那些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人士卻不曾做出令人信服的說明,這些人士也不能一致地指出這一個新的主權國家獨立建國的日期。這些人士,(當中那些必須顧慮自己的中華民國的官銜者除外),只是由於認同台灣,甚至不承認中華民國,以致於較少或甚至不說「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較多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台灣」一詞可以用來取代「中華民國」嗎?可以,但須要看它們的具体內容而定。但是不管如何,事實上「中華民國」迄今都還未轉化成為「台灣國」。這問題留待下述。

關於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的關係的各種論述,關於國家認同與民族的生存和發展,以及建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等等的問題,使所有生活在台灣(台澎金馬)、而懷有深刻的社會知覺的人都不能免於折磨。

9.真、真象、真理存在於整体

一如上述,如果「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以及「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兩種主張都不幸地不能避免陷入前述的種種矛盾或困境,那麼關於「台灣的主權」必須怎樣說、怎樣論述才能夠免於矛盾或缺陷呢?它們的真實狀態是怎樣?

而「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主張又如何?今天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確如上述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可是長期以來這樣的一個中華民國為什麼一直都得不到、並且在將來(只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做為中國的唯一代表的地位沒有受到否定的話)也幾乎很難再以這樣的一個國家的名稱得到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此外,這個中華民國為什麼不能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會籍對所有主權國家開放的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這是中華民國的現實困境。

中華民國的現實困境成為台灣人民的困境和沉重的負擔。我們台灣人民能不能為本身的困境找到出路?

為了找尋出路,必先探討產生這些困境的事實真象,也為了完成我在本文的開頭為自己設定的工作目標之一—幫助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同志們排除我們在論述上所遭遇到的矛盾—我回頭來再檢視我1996的研究。

我1996的研究得到的結論是:事實上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尚未誕生,它是所有正在追求台灣獨立的運動尚未達成的共同目標。儘管如此,如果仍然有人要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麼他們就必須面對中華民國對台灣擁有獨立的統治權(即內部主權)的事實,中華民國確是一個獨立於世界上所有其他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權之外的國家。因此如果要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那就要正視「中華民國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問題。中華民國就它近幾十年來都一直擁有獨立的內政權和一些外交關係而言,它無疑地是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

我的研究不是到此為止,而是進一步認為:

然而中華民國自從1971年退出聯合國迄今,已經連續二十多年一直都得不到國際社會普遍的外交承認,這就意謂著中華民國二十多年來一直都是一個缺乏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因此,中華民國當今雖然是一個擁有充份內部主權的國家,卻已經不是一個擁有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一個僅僅擁有內部主權而缺少充份外部主權的國家,就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並且這一個國家的正當性已經隨著它本身再也不能夠提昇其充份的外部主權而日漸減少。

總結我的結論應該是:

台灣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而是以中華民國為名的主權國家;而這個中華民國當今已經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

這個結論我認為應該非常清楚易懂,不過它既然遭到誤解,那麼我就有責任藉此機會把它陳述得更清楚一些。

中華民國在當今雖然還可以(僅就主權國家的定義而言/per definitionem)被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實質上它已經退化成為一個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而台灣在當今還是一個以這樣的中華民國為名的主權國家,而根本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

這就是我們所要探討的問題的真象的全部陳述,它們包含著有內在聯繫和歷史發展的整体論述。誠如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說的:「真(真象、真理)就是全部,真(真象、真理)存在於整体。(Das Wahre ist das Ganze.)」註29

誰若想從這些全部的、整体的陳述抽離其中的部份句,以期用之來做為關於台灣的主權或中華民國的主權問題的簡明主張,則都不可避免地會偏離真象,都不可避免地會陷入片面不完整或矛盾。這是為什麼我們不直接而簡單地說「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中華民國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原因。

只有真(真象,真理)的句子才能夠免於矛盾。政治口號不能為了簡單易懂,而犧牲真實和周密性。

我在1996所寫的文章裡沒有完整地說,「中華民國雖然還是一個主權國家,卻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而只說,「中華民國當今已經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以致於我的觀點被瞭解(被誤解)為:我直接了當地主張「中華民國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或「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有部份原因在於我當時還沒有把「描述事實」同「個人的國家認同」兩者區分開來:中華民國是一個事實統治台灣的主權國家,(這個事實的統治合不合法,待下再論。)以及中華民國是一個如上述的、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這兩個現象都是對事實的描述。而國際社會要不要把這樣的一個中華民國承認為一個主權國家,以及台灣人民(個別或多數)要不要把它認同為自己的國家,卻是另一回事。顯然中華民國的「國際法的承認(Völkerrechtliche Anerkennung)以及中華民國本身的國民的國家認同」兩者都出現了危機。

我1996年的敘述的缺失在於,我個人(一如國際社會)不承認這個國家,這使得我有意不完整地寫出如下明白的句子:「中華民國雖然還是一個主權國家,卻不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我的觀點若被誤解,或閉O從這裡產生的。註30

為什麼中華民國做為其國民的國家認同的對象出現危機?我1996的文章指出: 1971年以前當中華民國還是一個(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的時候,它對台灣人民而言卻是一個缺少合法性的外來政權;1971年以來當它面對台灣人民的民主要求而被迫做了台灣化的改造時,它卻已經開始節節地失去了主權國家的地位;而今天,當它的內部主權的合法性註31有可能日漸增加時,它的正當性卻已經因為它再也不能提昇其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承認其為一個主權國家,而日漸減少。這是台灣近五十年來迄今國家定位和國家認同危機的根源。

現在為了進一步補充全部真象的內容,我們還要再研究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及正當性的問題,並且不是從它本身做為一個一成不變的國家架構、而是從它與台灣兩者之間在歷史過程裡所發展出來的關係來考察。

我們的這種研究方法就是黑格爾在說了上述的一句話之後,緊接著說的:「Das Ganze aber ist nur das durch seine Entwicklung sich vollendende Wesen.(直譯:而全部、整体就是經由其自身的發展而完成的、而体現出來的本質。)」這裡請讀者們不必為了自己不能立刻瞭解這種德國典型的古典哲學家艱澀的語言,而感到挫折,只要用心体會這一位辯証(Dialektik, Dialectic)哲學家所要表達的深刻意義就夠了。

黑格爾的這兩句話的意思是:事物的本質並不是那種一成不變的東西,它在時間的過程裡(歷史的過程裡)會發展、會變化;並且在每一個不同的時間點上所展現出來的本質,會有不同的面貌、不同的表現形式、不同的現象形態(Erscheinungsform);真(真象、真理)就是全部,真(真象、真理)存在於整体,而全部(整体)就存在於發展中具有內在聯繫的過程,因此必須從事物的整体發展過程來探求它的真。註32辯証法的初步概念有:本質/形式/現象、發展、歷史的過程、內在聯繫、相互滲透、相互作用、量變質變、否定的否定…..等等。

請讀者在這裡特別注意:我們就是以辯証法做為我們的研究方法,但不是以概念的辯証法,而是以社會-政治的事實在歷史過程裡的辯証發展為素材。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探討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之間的關係的歷史過程。

10.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

這裡僅就台灣和澎湖群島在戰後脫離日本殖民統治的過程做個簡單的綜合敘述,以探討台灣(包括澎湖群島)與中華民國的主權關係。註33

台灣從1895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是日本的殖民地。

1943年12月1日中國、美國和英國三國的元首共同發表「開羅聲明」(通稱「開羅宣言」)。「開羅聲明」表示:『在戰爭結束後,三國將使日本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東北、台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1945年7月26日中國、美國和英國三國的代表共同簽署「波茨坦公告」(通稱「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載明:『開羅聲明的條款應該被履行。』

領土的主權歸屬,必須以照國際法條約的形式明確地表示出來。「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都沒有具備國際法條約的效力。因此,中華民國顯然不能夠根據這兩個宣言而獲得台灣的主權。

1945年8月15日日本向同盟國宣布無條件投降。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旋即受命於盟軍遠東區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於10月25日來台灣接受在台日軍的投降,並實施軍事占領,這僅是一種暫時的軍事接管,因此,中華民國並不能夠因之就對台灣擁有主權。

台灣的主權歸屬,必需等到日本正式以條約表明放棄台灣,並且明確地表示把台灣轉移給特定的對象,之後才能確定。然而,中華民國等不到這一天到來之前,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就於1949年被中國共產黨的軍隊打敗而流亡到台灣。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1951年9月8日,日本與一些同盟國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然而,由於國民黨政權與中國共產黨政權雙方爭執不下,雙方因而都沒有出席參與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宣布,『放棄其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僅僅宣布『放棄其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而沒有明確表示把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轉移給誰。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才單獨與日本簽訂「中日和平條約」。此和約確認日本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業已放棄台灣、澎湖群島、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與「舊金山和平條約」一樣,「中日和平條約」也沒有明確表示這些被放棄的領土移轉給誰。這就是說,中華民國雖然和日本簽訂和平條約,但是並沒有因此從日本的手上獲得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

然而,台灣的「國家統一委員會」的委員丘宏達在談到台灣的歸屬時,卻僅僅提到「開羅聲明」與「波茨坦公告」,而全然不提「中日和平條約」的實質內容,就率爾認定,台灣已經依照「波茨坦公告」歸還給中華民國。註34丘宏達所代表的主張並沒有充份的國際法的合法性。關於這個巨大的爭議李明峻論証,「開羅聲明」不具任何國際法效力。註35

創荈釩h根據林滿紅的一篇關於「1952年中日和約」的論文,同意林的觀點而說:「上述日本放棄一切權力的宣示,應可解釋為將包括主權在內的一切權力轉移於簽約的中華民國」。 歷史在找不到確切的証據資料時,有時可以藉一些間接的資料、有限度地運用內推法或外推法(Interpolation, Extrapolation)來推測,以做出假設性的、推測性的歷史面貌。然而像有人居住的領土的主權這麼重大的事,怎麼可以在沒有明確的、充份無疑的文件(文字條約等)的情況下,就以“應可解釋為”一詞來將台灣的主權偷渡轉讓給中華民國呢?! 這明顯地缺乏嚴謹的歷史科學方法,林滿紅的著作就算是一篇學術論文,但是她和創荈釭熙o個推論和結論卻欠缺科學價值(Wissenschaftlichkeit)。

薛化元就毫不含糊地指出,根據現代國際法的原則,「一個領土的轉移,必須以正式的國際條約作為依據。」註37

此外我們也注意到陳荔彤的研究論文集-台灣主體論,(2002年4月台北出版。)這本論文集收集陳荔彤本人於1993到2002發表過的研究。他的結論之一是:「台灣、澎湖地區在戰後係無主地(terra nullius or res nullius),中華民國由國際法的占有取得原則取得其合法地位。」註38

關於陳荔彤的這個結論,黃昭堂在陳荔彤的論文集出版後不久就立刻(沒有指明作者的姓名)提出反駁。他指出,『日本於1952年放棄台灣時,台灣人口是813萬人,…..(台灣)不可能變成「無主地」。』註39

陳荔彤在同一篇論文裡在做推論時也說出,「…..然而台灣在昔時已有一固定的人口與穩定的政府,故適用傳統國際法的無主地原則難謂百分之百正確。」註40可是他上述的結論卻與此結論相反。非常可惜啊,一篇包含著自相矛盾的學術著作!

據說,「無主地(terra nullius)」在國際法裡的定義是:一塊土地(不管它已有原居民)若尚未存在一個現代的國家組織,這塊土地就可被稱做「無主地」。這樣的國際法又説,既有的國家可經由「占領(occupation)」這樣的「無主地」而主張對之擁有主權。註41我們認為,這是十足的帝國主義國際法!(在這些運用國際法研究台灣問題的台灣研究者當中,我幾乎不曾看過有人對國際法裡面的帝國主義成份提出批判。)

陳荔彤的著作隱約地包含著替李登輝總統的後期時代而量身定做的學術研究,研究的目的之一在於,為李總統當時發明的國號「中華民國在台灣」尋找國際法的理論裝飾。而另一方面陳荔彤在該書的「台灣已非中國的一部份」一文的結尾呼籲陳水扁政府:新政府應主張,「台灣已實質構成一個主權獨立的分離國家,…..政府仍應保留民族統一大陸領土的眼光,以稀釋最後脫離統一的色彩。如此將可排除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所有法律障礙。」註42又是非常可惜啊,這段不知所云的呼籲!這部不知所云的學術著作!

詳細考察台灣和澎湖群島在戰後脫離日本殖民統治的過程,就不難得到一個肯定的結論:

中華民國在台灣和澎湖群島自從1945年以來所貫徹的「內部主權」,是基於戰後暫時的軍事占領的延續加上血腥的暴力統治。這個「內部主權」迄今仍然尚未獲得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人民明確的法理承認,因而也沒有任何的合法性。

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在戰後並沒有被轉移給任何一個國家。因此,中華民國並不能夠根據任何國際條約主張擁有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回歸兩地的人民。

但是我們必須在此強調,只要台灣人民一直都尚未建立起一個擁有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並且只要有蠻橫的國家一直懷有侵吞台灣領土的野心,那麼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主權回歸兩地的人民」,這個主張就只是一句還欠缺實体的抽象權利宣言。因為領土主權總是和實質的國家聯繫在一起的。而這樣的、現狀的台灣和澎湖群島以及台灣人民都仍然只是缺乏國際社會普遍保障的土地和人民。

11.中華民國正當性的貧困與沒落

再次重複強調:中華民國在台灣和澎湖群島自從1945年以來所貫徹的內部主權,是基於戰後暫時的軍事占領的延續加上暴力。這個占領是否可以隨著時間而取得明確的法律時效,這純粹是帝國主義的學究式的問題提法。在現實上,缺乏人民同意的占領如果得以繼續,並非根基於合法性、合理性或正當性,而僅是藉由暴力。如果占領可以取得領土的主權,那就無異於鼓勵暴力,縱容野蠻,以及容忍文明倒退。因此占領並不能夠獲得任何確切的法理效力。註43

以上從國際條約以及軍事占領兩方面考察,都不能給中華民國統治台灣賦予合法性。至於,近年來台灣先後進行國會全面改選和修憲,並建立總統民選的制度等等,這些政治過程是否就足以讓中華民國得以毫無疑義地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這問題一定包含著很多的爭論。但是有一點是確切無疑的:中華民國在台灣和澎湖群島所貫徹的內部主權,迄今仍然尚未獲得台灣和澎湖群島的人民明確的法理承認,因而也沒有明確的合法性。

1949年以後到今天中華民國所擁有的確切無疑的主權領土,或雀ゔ悀U金門與馬祖。

2004年總統就職前不久,執政的民進黨內拋出一個試探性的「新文化論述」。這個「論述」的意圖之一是,想把民進黨於1999年5月發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所代表的意圖延續下去,這個意圖是:間接承認或默認中華民國在可預見的幾十年內做為台灣的國家架構。民進黨的這個意圖當然代表著一部份人民的意見。但是如果認為,中華民國是台灣人民內部關於國家認同的最大公約數,那也只是一種沒有實証的臆測;同樣地,也沒有人能夠確切地說,有多少人民不願意承認中華民國做為台灣的國家架構。結論仍然回歸原點:迄今台灣人民尚未就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合法性明確地表示意見。

本來,具有憲法基礎的公民投票程序,台灣人民也可以用它來做為一種法程序,以便決定是否明確地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或承認其統治的合法性,即行使「明確的承認」。可是,當1999年4月台灣的公投入憲運動要求「公民投票法載入憲法」時,國民黨卻加以拒絕。到了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通過「公投法」,可是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這三黨被稱為泛藍派)的代表們卻仍然否決「變更領土、更改國號和國旗」等的條文。

泛藍派的領導者(舊既得利益集團)之所以否決「更改國號等」的條文,原因無他。因為他們恐懼公投將會對中華民國投出一個比它現在的主權狀態更壞的結果-台灣人民表達明確的否定,否定中華民國對台灣的內部主權。

他們的恐懼不是沒有真實性的,因為他們如果不能深知,至少憑感覺也知道,中華民國的「抽象名號」保護著一群(社會、政治、經濟)舊統治集團本身的「具体利益」,「抽象名號」一旦喪失,「具体利益」就可能不保。

國家的本質在於:國家的「抽象名號」主要地代表著、並保護著一個社會裡一群在社會-經濟領域居於支配地位的階級(Die herrschende Klasse)的「具体利益」,並且也主要地表達這個階級的意志;而這種「具体利益」的關係構成了一個社會在一定時代的特定社會關係與特定的生產關係。而國家的主要任務與弁鄐坐@就在於:藉用經濟的以及經濟以外的各種手段,來保障這種特定的社會關係與特定的生產關係得以繼續再生產、再複製(reproduce)下去。

那些認為國家名號不重要的人,或以「國家安全比國家名號更重要」為理由,來反對人民重新思考國家名號的那些人,若不是不懂得上述關於國家的本質、國家的主要任務與弁遄A那就是想叫人民不要去深刻探討國家事務的真象,不要去深刻挖掘國家名號的背後所包含的具体內容,以便使國家的現狀免於受到搖撼而傾塌,以便使自己能夠在所謂「維持現狀」下繼續安享/分享既得的利益。

國家安全當然最重要,但是若把國家安全與國家名號完全對立起來,可也缺乏令人信服的論証。事實是,一個名實相符的主權國家才具有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條件,而其國家安全也才可能獲得國際社會的保障。

其次,關於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的問題,我們把這個問題同「中華民國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個問題聯繫起來討論。在前面已經很明確地表示了:

中華民國在當今雖然還可以(僅就主權國家的定義而言/per definitionem)被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實質上它已經退化成為一個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

這是怎麼說的呢?1971年以來迄今中華民國的「外部主權」越來越貧乏。若把這種貧困化用數量表示出來,那就是:在目前全世界約一百九十個國家當中(僅剩)有二十八個小國家以建立外交的程序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這些國家人口的總和沒有超過一億。這就意味著,在當今全世界約六十億人口裡,只有代表總數不到一億人口的一些小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註44

如果再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那麼中華民國的主權狀態就顯得更為貧困:中華民國一直都不能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會籍對所有主權國家開放的原則–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會員國;中華民國也一直都(還)不能正式加入世界上其他各種以主權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例如世界衛生組織(WHO)。

台灣外匯的富裕與中華民國勤奮的外交努力,都不能本質地改變中華民國的「外部主權」的這種貧困狀態與沒落趨勢。並且,只要中國不放棄「一個中國」的原則,或者這個原則沒有受到國際社會普遍的否定,或者只要國際社會普遍不支持「兩個中國」,那麼中華民國任何外交的努力、或想藉助國際法學者的解釋或國際法庭的判例等的努力,也都不能本質地挽救中華民國的「外部主權」的沒落趨勢。

這就是說,當今,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已經由於它再也不能提昇其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來承認其為一個主權國家,而無可挽救地日漸喪失、日漸沒落。

這裡必須強調,儘管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日漸喪失、日漸沒落,然而,中華民國對台灣和澎湖群島的統治(內部主權)將來能不能夠被台灣人民所承認,這個問題全然是台灣人民與中華民國兩者之間的事,而與中國根本沒有任何關係。另外,我們也早已在其他地方論証,中國完全無權主張台灣為其領土。註45

12.台灣與中華民國的辯証

再綜合整理一下以上我們關於台灣主權的整体陳述:

台灣,在當今誠然是(內部)主權獨立,卻還不是一個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而仍然是一個以如下的中華民國為名的主權國家。這一個中華民國在當今雖然還可以(僅就主權國家的定義而言/per definitionem)被看做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實質上它已經退化成為一個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

這一個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直到今天仍然缺乏合法性。台灣和澎湖群島兩地的主權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而屬於兩地的人民。而這一個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已經由於它再也不能提昇它本身充份的「外部主權」、再也不能提昇國際社會普遍地來承認它為一個主權國家,而無可挽救地日漸喪失、日漸沒落。

現在這一篇「再論台灣的主權」不是修正或改變我1996年研究所得到的結論,而是為了使這個結論更明白易懂,在敘述方面我做了一些補充和深化。這個結論同時也描繪出台灣近三十多年來的社會-政治狀態:一個其主權性日漸沒落的國家-中華民國,以及一個還沒有明晰面貌的民族-台灣民族。

中華民國盡管日漸沒落,並且在國際社會裡幾乎不能存在,但是它卻仍然存在於台灣。然而,這種狀態是穩定的存在嗎?它們可以長久維持不變而繼續存在下去嗎? 繼續維持這個狀態是台灣人民最好的目標,或是台灣人民無可奈何不能改變的命運?「維持這種現狀」為什麼曾經在某一時期是(絕)大多數的人的選擇?曾經是(絕)大多數的人的選擇的東西,在現在和將來也一定是最好、最正確的選擇嗎?「維持現狀」這種選項的背景有著什麼意識形態?

這種「維持現狀」的意識形態是:一個社會在一定時期的既得利益集團(社會-經濟的支配者階級/Herrschende Klasse)總是企圖繼續「維持現狀」,只要這個狀態的社會關係仍然能夠使他們既得的利益可以繼續保存下去,他們也總是致力於要把這個狀態的社會-經濟關係再複製下去(reproduce)。這個支配者階級的這種意識形態就成為這個社會在一定時期的所謂的主流意識形態。註46

然而,「一個日趨沒落的中華民國,而台灣人民又還缺乏一個可以取而代之的正常國家」,台灣人民能不能長久忍受這種狀態?台灣現在的這種國家狀態對台灣人民有什麼影響?

影響是:一個現代的民族,只要還沒有獲得民族獨立,還沒有建立自己的獨立國家,歷史地看來,就甚至不能比較嚴肅而深刻地討論社會、政治、文化、經濟、外交等等的問題,也不能為整個社會確立比較長遠的發展計劃。

「一個日趨沒落的中華民國,它也是一個逐漸失去生命力的國家,而另一個能夠起而代之的新國家卻尚未誕生。」這是台灣人民在當前面臨的困境。這個困境,表面上看來,三十多年來好像沒有太明顯的變化。然而,任何社會-政治的現狀卻不是一塊可以長久保持不變的結晶体。這個困境其實就是「中華民國」與「台灣」的矛盾對立。台灣人民面臨這個困境,出路何在?

在本文的前言裡我們就說了:我們要再深化討論台灣主權的問題,不是因為偏愛純理論的探討或繁瑣理論的遊戲,而是因為它更關係著實踐的事-台灣人民的民族形塑以及國家建構的事。

藉這個機會我想以「發展的觀點」來看待實踐的問題。所謂「發展的觀點」,就是一種從變化與過程來看待事務的觀點與方法,也就是從事物內部的矛盾對立以及從那些相互對立的力量所產生的相互作用、所產生的運動來看待事務,即辯証的觀點與方法(即辯証法/Dialektik)。這種方法不同於另外一種方法,即把事務當作一成不變的、靜態的東西來考察。後面這種方法黑格爾稱之為形而上學的方法(Metaphysik)。

在辯証法看來世界不是一成不變的事務的集合体,而是過程的集合体,其中各個似乎穩定的事務(以及它們在人們的思想映像、即概念或觀念),都處在生成和滅亡的不斷變化中,在這種變化中,那個向前進展的、代表著未來的、具有社會-歷史進步意義的力量,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暫時的困難甚至倒退,終究會成為歷史的必然。當然,不同於自然的力量,歷史的力量只能是人們的力量的結果。這個社會-歷史的力量,在已經意識到這種社會力和歷史必然性的人們持續不懈的行動裡,終究會給自己開闢出一條道路。

辯証法在對現存事務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時包含著對現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在辯証法看來,最重要的並不是在目前表面上看來似乎仍然堅固,但是實質上已經傾向衰亡過程的東西,而是正在產生的、正在向前向上茁壯發展的東西,那怕它在現時看來似乎還不怎麼顯著、還不怎麼堅固。

辯証法和我們台灣人民在當今的社會-政治實踐有什麼關係?我們在前面指出,「中華民國」與「台灣」兩者的矛盾對立構成了兩者的辯証關係。

不會以辯証法、而只會以形而上學的方法看待事物的人,就把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的對立共存的現狀當做一種不可克服的靜止狀態。於是,為了解決前述的台灣所面臨的困境,這些人就在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之間尋求一個折衷主義的國號。在當前國號尚未變更的情況下,一個折衷的國號,比起「中華民國」這個國號,或閉O一種進步,然而這些人卻從來不回答,長遠地說來,如何為台灣解決一個帶有China(或其各種衍生)名稱的國家,在國際社會存在的問題?

相反,在辯証法看來,台灣與中華民國兩者對立的狀態,一直都處在不斷的變化中。在這個變化中,中華民國目前在表面上看來似乎仍然堅固,但是卻已經是一個傾向衰亡的東西。相反,台灣,那怕它在現時看來似乎還不怎麼顯著,卻是一個正在產生的、正在向上茁壯發展的東西。台灣,在迄今的歷史裡,代表著一個包含反殖民、反外來統治、反獨裁、反封建、爭自由民主、追求民族獨立的實踐過程。台灣代表著一個向前進展的、未來的、具有社會進步意義的力量,以及具有歷史必然性的力量(Historische Notwendigkeit)。這股力量,不管一切表面的偶然性,也不管一切暫時的困難、甚至倒退,在已經意識到這種社會力和歷史必然性的人們持續不懈的行動裡,終究會給自己開闢出一條道路。這一條道路的目標就是,在深化民主的過程裡形塑一個新的民族,建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台灣國。這是台灣人民所面臨的困境的出路,而這條道路仍然非常崎嶇艱辛。

在辯証法看來,人類社會-歷史的必然性,不同於自然界的必然性的地方在於,人類社會-歷史的必然性,絕不可能自動地到來;沒有人們有意識與覺悟的持續行動,人類的歷史絕不可能有必然的規律。只有在已經意識到這種社會力和歷史必然性的人們持續追求目標的行動裡,必然性才會給自己開闢出一條道路,必然性才可能實現,必然性才可能到來。

13.困境當前,出路何在?

「一個日趨沒落的中華民國,它也是一個逐漸失去生命力的國家,而另一個能夠起而代之的新國家卻尚未誕生。」這是台灣人民在當前面臨的困境。台灣人民面臨這個困境,出路何在?

1970年代以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島內外台灣人民意識到這種困境,並且也意識到改變這個困境的必要性。為了克服這個困境,他們起而行動,人們的行動就導致台灣的社會-政治發生了變化。這些變化又反過來教育著台灣人民自己。三十多年來台灣的社會-政治變化的主要內容就是台灣資產階級的民族民主的變革,這個變革的運動如今已經發展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社會-政治力量。

這股力量的進程與成果可以從2000年以來所發生的幾個現象看得出來:2000年3月18日台灣人民以自己爭得的民主和選票終結外來的中國國民黨在台灣長達55年的統治,把本土政黨民進黨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陳水扁和呂秀蓮送進總統府,並且把該黨推向中央執政的位置,實現台灣史上第一次的政權更替。2003年9月6日十五萬的台灣人民在台北市參加「台灣正名運動」。2003年12月25日二十五萬的台灣人民在高雄市參加「台灣制憲運動」。2004年2月28日200萬台灣人民為了表達「族群團結、拒絕中國、守護台灣」而走到街道和公路上,手牽手肩並肩,從台灣土地的最北到最南端綿延500公里,串成一條人鍊,在下午2點28分針對中國的飛彈威脅齊聲高呼「反飛彈 要和平」。2004年3月20日台灣舉辦總統選舉,陳水扁和呂秀蓮以過半的絕對多數獲得連任,本土政權也獲得延續。註47

這些現象的重點主要的不在於台灣本土政黨與其政權以及政治人物的上昇或沉淪,而在於,它們一方面反映外來政權的統治以及外來既得利益集團逐漸喪失了歷史的正當性,而另一方面反映台灣意識、更確切地說應該是反映台灣民族意識逐漸高漲、深化和廣泛的發展。(「台灣民族意識」這個概念比「台灣意識」一詞更能夠明確地強調台灣人民的民族形塑和建立民族國家的動力與發展。)這個發展的目標包含著追求台灣民族獨立以及建立一個新的台灣民族國家。

隨著台灣民族民主變革蓬勃的發展,在台灣社會內部逐漸出現了另一股相反的勢力:反民主和反對台灣民族建構的反動勢力。這兩股社會-政治力量的矛盾對立愈來愈明顯。反民主的反動勢力企圖維護中華民國的續存,企圖逆轉歷史,企圖使舊政權、舊特權和舊的社會關係復辟,並且頑強地反對台灣民族獨立、反對台灣人民建立一個新國家。相反,台灣民族民主的新生力量致力於否定中華民國,致力於建立台灣新民族和新的主權國家。

這是「中華民國」與「台灣」的矛盾對立,也是兩者各自所所代表的「國家名號」的矛盾與對立。

顯然「國家名號」對於台灣人民的社會生活再也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東西。於是除了「中華民國」這個國號以外,人們又提出了各種新國號的建議或要求:「中華台灣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台灣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台灣」、「ROC/Taiwan」、「Taiwan/ROC」、「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等等。所有這些建議或要求反映一個事實:人們已經意識到「中華民國」這個國號(國家架構)已經逐漸失去它以唯一的形式繼續存在下去的意義,「中華民國」永恆的圖騰已經逐漸崩解,人們必須正視台灣的意義。這些不同的新國號所代表的不同理念卻具有一種共性:折衷主義的妥協性、即沒有原則的妥協性。

民進黨內也一直存在著一股這樣折衷主義的流派,意圖「維持現狀」,使缺乏合法性又已漸失正當性的中華民國繼續做為台灣的國家架構。一些志在政治大位、卻缺乏遠大眼光的人物,他們有太多個人的名位、權力與私利的算計,他們思考的範圍就僅限於,如何同時獲得兩股社會勢力和所謂的中間選民盡可能多的選票;他們只看到中華民國和台灣的靜止現狀,而看不到兩者之間相互作用的發展的遠景,他們不願繼續推動社會進步和民主,而只企圖維持現狀。然而決定性的問題在於:只要中國的「一個中國」的原則沒有受到否定,那麼對台灣而言,任何帶有China(或其衍生)的國家名稱在國際社會裡就沒有任何存在的空間。

現實政治有時候固然需要妥協。但是妥協有兩種,一種是為了固守眼前短期的利益而拋棄原則的妥協,另一種是為了前進而不得不做暫時性的後退的妥協。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妥協若僅從它們的表面形式去觀察,是難以分辨的,但是關心這件事的人民所代表的社會力量,必須努力而嚴肅地分辨兩種不同的政治妥協,並且也要對之做出相應的批判或支持,以便主導社會進步和民主的發展方向。將來有一天歷史會對今天的政治人物所做的妥協做出裁判。

既然中華民國已經沒有能力回復做為一個能夠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那麼要求建立一個明確而正常的台灣國,也就已逐漸成為台灣人民可以實現的國家目標。然而這個目標卻必須克服來自台灣內外的兩股勢力的阻撓:一是台灣內部的反民主和反民族的反動勢力,二是中國對台灣的霸權主義。

在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台灣國的過程裡,台灣的民主民族運動的力量如何克服這兩股勢力的阻力?

台灣的民主民族運動的力量必須繼續努力,告訴更多的台灣人民,也要告訴那些折衷派的民進黨人,台灣的主權問題的整体真象,揭露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正當性的貧困以及不可挽救的沒落趨勢,告訴更多的台灣人民,建立一個新的主權國家對本民族的正常發展的重要性,並且爭取更廣泛的台灣人民來認同台灣,來提昇台灣民族意識,來支持建立新國家的運動。

只有當越來越多的台灣人民公開而堅定、廣泛而持續地表達反對中國兼併,表達建立新國家的意志和願望時,建立新國家的運動才可能獲得世界普遍的同情與支持。

一個不再把自己的主權涵誘什磢漸x灣國,一個不再與中國爭奪中國代表權的台灣國,一個尊重中國既有主權的台灣國,這樣的台灣國也就是中國必須對等尊重的台灣國,這就是兩個國家、兩個民族之間平等與和平的基礎。註48

台灣不只是一塊台灣人民賴以生息和永生的土地,而且更是一塊台灣人民經過長期反獨裁、反外來統治、爭自由民主、爭獨立自主的堅忍奮鬥,才建造起來的一塊自由民主的家園。我們不僅要保衛台灣的土地,更要保衛並發展我們以血汗爭得的自由民主的價值。我們過去以血和移埶哄A為子孫奠定了發展民主和自由的基石。只有在這個基礎上,今天台灣的原住民以及先後來到台灣的各族系移民,才能夠攜手,開始克服形成一個新的民族的各種偏見和障礙,開始著手建立一個真善美的精神文化的新社會。

台灣的民族民主運動尚未完成,一個新的民族國家、一個以台灣為名的新主權國家尚未建立,台灣人民有信心可以完成這個歷史任務。

=======
首稿完成:2005.1.28.
台北 =======

註16 徐國勇:積極、主動與攻擊,載於:台灣日報,2002.08.17.。

註17 徐國勇:文化與國家構成有關嗎?載於:台灣日報,2004.05.01.。

註18 李鴻禧:台灣當然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載於:台灣日報,2004.10.28.和29.

註19 參鴃u台灣日報」,2004.11.12.,第3頁。

註20 那些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論者,絕大部份都舉出國際法的國家四要素來做為他們立論的主要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來,我因此著重指出,這三位論者的觀點和結論以及他們的論証方法都具有代表性。

註21 參鴃u自由時報」,2004.11.8.,第2頁。

註22 李明峻: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載於:陳儀深/薛化元/李明峻/胡慶山: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玉山社出版,台北2004,頁86。

註23 李明峻: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同前,頁87。

註24 今天(2004)聯合國有191會員國,其中絕大部份擁有所謂的「主權國家的完全和完整的素質」(saemtliche Qualitaeten eines souveraenen Staates/complete qualities of one sovereign state),此外有一些國家雖然沒擁有這些全部的素質,但是仍然被視為主權國家,也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例如歐洲的Liechtenstein, Vatican, San Marino以及太平洋的一些島國。參適. Lederer/K.Mellenthin:Allgemeine Ratlosigkeit der Linken, in:Zeitschrift Marxistische Erneuerung, Nr.14, Juni 1993, S.83.

註25 賴怡忠:中國對台「去國家化」的作為,載於:台灣日報,2004.12.23.,頁9。

註26 上述李明峻的文章,雖然不是專門針對「國家承認」這個問題,可是讀者卻不難附帶地看到,國家的被承認或國家之間的互相承認,即所謂的「承認理論」,在今天的國際法裡並沒有被淘汰,它仍然是主權國家成立絕對不可或缺的前提。例如他寫:『依照國際法的承認理論,一個國家內部…的新政權,一旦實際掌握國家權力,有效統治大部分領域及其人民,各國即可承認該政權為合法代表該國的政府。』(頁66)參儒鶨皃m: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同前,頁47以下,特別是頁66, 67, 69, 71, 73, 86。

註27 Vgl. Der Fischer Weltalmanach 2000, Frankfurt/M.1999, Spalte 373ff.;張錫模:中東和平路圖的關鍵,載於:台灣日報,2003.05.04.;Der Fischer Weltalmanach 2004, Frankfurt/M.2003, Spalte 432f.。

註28 事實上徐國勇也曾經僅僅就主權、人民、土地三項要素做簡單地觀察比較,他就已經可以用之來証明台灣是一個與中國截然不同的國家。只是他所觀察比較的主權內容都僅屬於內部主權的範疇。參凝}國勇:「必也正名乎!台灣正名511」,載於:台灣日報,2003.03.29.

註29 黑格爾:精神現象學(德文);G.W.F. Hegel: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 In:Hegel, Werke in zwanzig Bänden, Frankfurt am Main 1970, S.24。這位辯証哲學家所說的「整体」,完全不同於被庸俗化並被濫用的「公平客觀」一詞。

註30 另外,我確實也寫著:『「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說詞的錯誤就在於:把中華民國的內部主權的自主獨立性直接當做充份的外部主權,接著又直接就將之當做主權本身。』我的觀點若被誤解,也或閉O從「這一說詞的錯誤就在於:…」這一句話裡產生的。

註31 在1996年時我還把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內部主權看做具有一點點合法性,然而我隨後的研究就發現,這一點點合法性是不存在的。

註32 藉著黑格爾這兩句話我們請讀者耐心体會哲學家深刻的思想,並注意我們所做的哲學詮釋(Hermeneutics/Hermeneutik);深刻的思想往往需要加以詮釋。這也是我們在本文開頭所說的願望:我們很想藉此來對提昇台灣民主與民族運動的理論的科學水平,以及在台灣人民追求真和真理的道路上,做出一點貢獻。

註33 特別自1996年迄今已經出現很多的研究和新的發現。參鴃G彭明敏/黃昭堂: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台北1995(原文是日本文,東京1976);王泰升:台灣歷史上的主權問題,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9期,1996年1月號,頁4-13;陳隆志: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9期,1996年1月號,頁14-19;黃昭元:二次大戰後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9期,1996年1月號,頁20-31;李子文:一九七一年後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載於:月旦法學雜誌,第9期,1996年1月號,頁31-42;黃昭堂:台灣那想那利斯文,前衛出版社,台北1998,頁134-172);頃y雄:台灣建國的理論基礎,台中1999;黃爾璇:獨立建國的過程及課題—從比較政治的觀點看台灣,載於: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辦:「台灣獨立建國研討會」大會手冊,2000.02.29.,頁23-45;施長要:在國際法上台灣地位未定,載於:台灣日報,2000.06.26./27.;沈建德:中華民國竊據台灣土地,載於:台灣日報,2001.03.21.;台灣主權論述論文集(上、下2冊),國史館,新店2001;陳荔彤:台灣主體論,台北2002;蔡同榮:台灣從未是中國的一部分,載於:台灣日報,2001.03.20.;蔡同榮:從舊金山和約看台灣正名運動,載於:台灣日報,2002.05.03.;王景弘:讓歷史說話—台灣主權四部曲,載於:台灣日報,2002.05.18.;游永嘉: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載於:台灣日報,2003.03.24.;李明峻: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五十一週年,台灣仍無法自由決定自己命運,載於:台灣日報,2003.04.29.;野@楷:舊金山和約51週年,舊金山和約是台灣新生國家重要根據,載於:台灣日報,2003.04.30.;陳儀深/薛化元/李明峻/胡慶山: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玉山社出版,台北2004。

註34 丘宏達:台澎歸還中華民國之來龍去脈,載於:聯合報,1998.10.16.;另參儒憪P:沈建德:丘宏達未定論、歸還論憑空想像,載於:台灣日報2004.11.30和12.01.

註35 李明峻: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同上,特別是頁53-64。

註36 創荈部G中華民國與中國人,載於:中國時報,2002.05.07.

註37 薛化元: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演變,載於:陳儀深/薛化元/李明峻/胡慶山: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玉山社出版,台北2004,頁15以下,引文在頁42。

註38 陳荔彤:台灣主体論,台北2002,頁28。

註39 黃昭堂:為台灣正名成為主權國家,載於:台灣日報,2002.04.28.

註40 陳荔彤(2002),頁23。

註41 參儒鶨皃m:從國際法理論檢視台灣的法地位,同上,頁50。

註42 陳荔彤(2002),頁38。

註43 有很多研究者常使用國際法的「先占(Occupation)」這一個概念來討論領土取得的權原「Title」。殊不知這是國際法裡面所包含的帝國主義的成份,是在為那些帝國主義的侵占行為尋求法源。

註44 這篇文章的這一部份原於1999年8月第一次刊載。之後將近一年,副總統呂秀蓮於2000.07.23.在高雄中山大學演講時指出,在當時全世界192個國家中,只有29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而這29個國家的人口數總共有一億零三百五十二萬人。另根據立法委員蔡同榮的資料,這些國家的人口總數則是少於八千萬,僅佔全世界人口的百分之一點五。參噬畢P榮:台灣金錢外交的迷思,載於:台灣日報,2000.10.12.

註45 張英哲:反對中國兼併的野心、建立台灣國、致力和平,載於:「歐洲台灣協會聯合會會刊-鄉訊」,1999年8月號,頁1-9。

註46 政治的統治集團(Regierende Gruppe)在階級社會都只是該社會的支配者階級的政治表現,不管政治的領域從外觀上看來,具有多少相對的自主性(Relative Autonomie)。此外,除了既得利益集團和支配者階級本身以外,一些接受既得利益集團的意識形態的被統治者,當然也可能會支持「維持現狀」的選項。

註47 然而2004年12月11日的立法委員選舉綠營卻沒有獲得勝利,使得台灣的民主和民族運動的進程因此再碰到一次挫折,而中華民國似乎因此又得到了鞏固。在這個時代裡我們親身体驗到,歷史進程不是直線發展的。

註48 張英哲:反對中國兼併的野心、建立台灣國、致力和平,同前。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