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新憲法──超越「東方瑞士」

許世楷◎台灣文化學院院長

■壹、挑戰

要了解台灣這個社會所面臨的挑戰,須要先觀察目前台灣處於何種內外狀況。簡言之,台灣在內呈現「危機社會」的特質,在外僅止於獲得「事實上主權獨立國家」的國際地位。兩者的狀況,形成台灣做為一個國家的不安定性。

一、危機社會

什麼是「危機社會」?是指一個蘊藏著隨時可能引起社會破滅性激變的危機因素的社會。 註1

台灣社會在經濟上已經起飛,政治上自由化、民主化,表面看來是一個繁榮似乎能永續的社會。但是這個社會蘊藏著會響應中國併吞台灣的危機因素,這些因素寄生在「中華民國」體制,而該體制根據於如後述不適合台灣,同時也是台灣政治混亂根源的『中華民國憲法』。該體制使內心傾向支持中國併吞台灣的人,表面藉口「捍衛中華民國」,以阻撓台灣主權獨立的發展;此體制也使一部份台灣人的台灣認同混淆,致使台灣人切不斷中國情結的尾巴。這兩種人就是台灣內在的人的危機因素。

二、事實上主權獨立的國家

(一)國際地位未定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有言及當時是日本領土,即其殖民地的台灣,戰後應歸屬中國一事,有人認為兩宣言事實上沒有簽名者,故無效。筆者同意,但設使退一步不認為兩宣言無效,兩宣言言及台灣歸屬中國也只不過是一種期約,其實現有待戰後和平條約的規定。而1951年『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並沒有言及台灣歸屬;翌1952年『中華民國日本國和約』、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和約』,也都是無言及台灣的歸屬。

戰後1945年的國民黨政權進駐台灣,只是受盟軍統帥命令佔領台灣者,所以台灣的國際地位,自1951年以來是被日本放棄,成為未定狀態。而佔領台灣的國民黨政權,1949年又被從中國趕出,成為流亡政府。

(二)獨立的政治實體

在國際地位未定的台灣島上,即一定的土地、一定的的人民,加上只存在於台灣,獨立且有效統治台灣的政權,形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 (independent political entity)。1971年國民黨政權被趕出聯合國,對台灣認為是國際地位未定的「獨立的政治實體」,這一種看法更是普遍。

(三)新生國家

至1990年代李登輝政權推行自由化、民主化,國民主權趨於顯明,憲法修改也區隔台灣、中國兩地,台灣成為「事實上主權獨立的國家」 (de facto independent state)。

台灣從來沒有成為中華民國領土,所以不是從中國分離出來的。台灣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步新產生的國家,筆者稱之為「新生國家」 (new born state)。 註2

三、中國的併吞台灣政策

(一)中國的威脅

近在台灣海峽對岸的中國,在其憲法表明併吞台灣意向,歷屆政治指導者也都清楚公言不惜行使武力實行併吞。實際上1995、96年,中國在沿海舉行軍事演習,並發射飛彈於台灣近海,至美國航空母艦戰鬥群出現才停止射擊 註3。現在在東南沿海配置496枚飛彈瞄準著台灣,且每年增加配置五十枚。

在國際上更是打壓台灣發展的外交空間,使台灣的國家地位不能正常化安定。

對台灣內外維持、或發展現狀的阻撓勢力,底層幾乎都橫跨著中國對台灣併吞政策的影響,這政策就是台灣內外危機因素的根源。有如此野蠻且是大國的鄰國中國存在,所以要實現如後述台灣的願景,並不單純。

(二)『台灣關係法』

針對如此台灣、中國間的緊張,當時是台灣同盟國的美國,在1979年與中國建立邦交,與台灣斷交之際,在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以維持與台灣的非正式外交關係;並表明對台灣前途和平解決的關切,為此,美國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且台灣受中國威脅時,要採取適當行動。上述美國航空母艦戰鬥群的出動,就是根據『台灣關係法』,我們應該重視該法,以做為發展台美同盟關係的基礎。

■貳、願景

一、基本價值

(一)自由、民主、人權、科學、繁榮

後冷戰世界的主流價值是,自由主義的民主政治、市場經濟,而此主流價值就是促進全球化主義 (Globalism) 的主要概念。1960年代後半,由於科學水準的提高,配合國民勤儉的發揮,台灣步入經濟起飛;政治上的自由化、民主化也隨著內外壓力的增加而展現,至1990年代開花,國民物質、精神生活俱上升。台灣的繁榮是來自本土內在的力量,加上包括全球化國際潮流所致使的。

(二)多元性文化

在台灣長久以來的南島文化,十六世紀沾上帶有西洋味的荷蘭文化,後來更是浸淫於隨著漢人輸入的漢滿文化。在台灣引起巨大社會變化的是,1895年以後的日本統治,是偏頗、又殘酷的殖民地統治,所以也是徹底的改變,日本文化波及的層面既廣又深,而且也帶來經由日本的歐美思潮;以及經由英國、加拿大基督教傳教師的歐美思想介紹,中國變革期反帝國主義、反封建運動影響,形成整個台灣社會近代化的動力。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跟隨國民黨政權而來的是中華文化沙文主義,其他一切文化都成為排斥的對象;只是對戰後排山倒海而來的美國文化,束手無策。但是前述自由化、民主化促成整個台灣社會活性化,「中華文化沙文主義」的壓制已經除去,現在我們可以具有主體性地從各種文化中做選擇,創造出兼有本土、普世價值的多元性文化。 註4

(三)和平

台灣社會要保存、發展的基本價值是,前述的科學主義、自由主義的市場經濟、自由主義的民主政治、促進社會繁榮且尊重人權、兼有本土、普世價值的多元性文化。但是要保存、發展這些基本價值,我們非反對暴力、壓制、恐怖,尊尚和平不可;和平是實現基本價值的手段,但是其本身也是尊重人權不可缺少的價值,是我們基本價值之重要事項之一。

二、國家定位

這些基本價值要裝在什麼樣的容器?若是獨立的國家、是什麼樣的國家。國家定位是從歷史、國際關係、或其他資料做選擇,認定這就是我們的國家作業。

因為上述中國的強烈對台併吞政策,台灣的國家定位分歧,目前主要有下列三說。

(一)一個中國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以台灣是地方的叛亂團體。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否定台灣具有在國際社會活動的主體資格,不利於台灣。

(二)兩個中國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其名稱是中華民國 (Republic of China)。認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各自獨立,是採取「分裂國家」 (divided state) 理論,也可以稱為「兩個中國論」。優點是主張台灣是國際社會完全的一活動主體,但是台灣被貼著「中國」 (China) 的標籤,在外增加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的危險;在內增加國家認同的混亂;且助長「捍衛中華民國」的反動力量,阻撓改革。

(三)一台一中

如上述,台灣目前是「事實上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採取「新生國家」理論,認為現在在國際上已經有事實上的立足點。但是台灣人應該推動將其提升為「法理上主權獨立的國家」 (de jure independent state),成為國際上完全的一活動主體,亦即鼓勵台灣人建立屬於自己的新國家,是動態的主張,對台灣前途發展有利。

要採取什麼樣的國家定位,是必須視台灣人民多數的意思,而台灣人民的多數不贊成台灣被中國併吞,尤其是反對武力併吞是公然的事實,所以本小論將朝此方向論述。

■參、對策

如上述,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中國的強烈併吞台灣政策,致使台灣的國家地位不能確立。在內一直存在有隨時響應中國併吞台灣的因素,而這些因素主要根源之一是『中華民國憲法』。這內外狀況形成對台灣的生存最大的威脅。如何保持、發展上述基本價值,並對抗、消除這些威脅,是台灣要生存下去的關鍵問題。

一、對策置放於一般化脈絡的方針

抵制、消除中國的威脅,不要只是在台灣、中國關係上思考。應如後述推行公民投票、制定新憲法、以台灣名義申請參加聯合國等,置放於民主化、國民主權的世界性一般原理脈絡 (context) 中處理,即應注重將特殊問題置放於一般化脈絡中求解決。

例如對全球化,台灣不視之為挑戰,應該將台灣所面臨的問題,置放於全球化潮流之中,以求解決。其實,前述台灣的基本價值,也都是在世界潮流衝擊中所獲得、所發展的。

二、進陞法理上主權獨立國家

第一步,必須鞏固穩定我們在國際社會的地位,即將台灣推進為「法理上主權獨立的國家」,健全的國家是我們一切的本錢。為此,筆者認為台灣必須有下列兩手續。

(一)廢除「中華民國」體制

因為1971年聯合國趕出國民黨政權時,言明中國議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即意味著判斷「中華民國」已經死亡,一切「中華民國」事物,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所以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不但不能信服各國,只是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台灣的危險而已。

(二)清楚表明獨立建國的意志

這是主權獨立國家的主觀條件之一,是台灣當局者從來沒有清楚表明者。

為達到進陞「法理上主權獨立國家」的目的,經由公民投票,改正國名、表明獨立建國意志;或經由制定台灣新憲法,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都可以實現。

三、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是深化民主,建立新而獨立國家的基本原理,也是重要基本人權之一。對於建立新國家的公民投票,是根據人民自決權。而聯合國制定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各在第一條都有規定人民自決權,可見其正當性、重要性、與普遍性。國民主權即國民是頭家,是現代國家的基本原理之一,公民投票是頭家最後決定權的表現,當然其發動權、表決範圍是不應該受限制,不然就不是頭家了。

四、制定新憲法

制定台灣新憲法也是國民主權原理的展現,國民是一國的主權者、是頭家,當然就有制定該國憲法的正當權力,即憲法制定權。為收拾憲政混亂,筆者主張經由公民投票制定新憲法,不要循例以中華民國憲法手續修改憲法。我們為什麼須要制定新憲法?理由如下。

(一)主體性

做為台灣的主權者,台灣人民應該具有主體性制定自己的憲法,而不是援用中國人民曾經在南京制定的憲法。

(二)對象差錯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是以當時的中國為施行對象而制定的,將其拿到時空相異的台灣來施行,牛不對馬嘴,是今天台灣一切事物的亂源。不可再以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改手續產生新憲法,延續其不當性。

(三)安定國際關係

可以經由制憲改國名,在國際關係上採取新生國家理論,表明廢棄中華民國,要建立一個新國家的意志,以取得穩定、完全的國際地位。由事實上的主權獨立國家,提升為法理上的主權獨立國家。

(四)長年遺棄無法整修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12月施行,但是未滿五個月的1948年5月,國民大會依修憲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本文規定,至1991年該臨時條款才廢除。四十幾年沒有使用、磨合、調整的一部機器,突然使用當然是格格不入,不如廢止從新制定。

(五)內容落伍

至於『中華民國憲法』內容,包括勞動權、社會福利制度等的基本人權規定,落伍於現今國際標準甚多。政府結構中,國民大會、監察院、考試院、省政府等須要廢除,族群和諧尤其是原住民政策如何制度化,如何建立三權分立制衡、規範健全的政黨政治、貫徹地方自治、推行司法改革、實現國防文官控制等都是問題。

(六)事實上無法修改

這樣的一部外來、有甚多缺陷的憲法,正是現今台灣政治混亂的根源,

可以修改嗎?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改手續為:由225人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投贊成票,立法院的憲法修改提案才能成立,而後該提案就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為此,必須選舉300人代表組成的國民大會,須國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贊成,該憲法修改案才能通過。 註5現在在立法院無黨過半,要結合過半數也相當困難,何況結合四分之三簡直是不可能。若是涉及內容是意識型態的修改,更是無法通過。所以要變更該憲法,只有制憲一條路可行。

制定新憲法,在國民主權的原理下,應該通過公民投票推行。筆者建議,由總統召開已經有前例的「國是會議」,諮詢民意、及專業意見,集匯之提出公民投票兩案,一為「是否應該制憲」,一為「制憲會議產生辦法」。通過後,產生制憲會議起草憲法草案,經過公告草案,廣泛討論,有需要即修改,而後付諸公民投票,決定是否通過。

由以上可見公民投票、制定新憲法都是台灣民主政治深化,提升台灣為法理上主權獨立國家,以及本土化、去中國化以對抗、消除中國併吞威脅,穩定台灣社會的重要對策。

五、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

其實台灣進陞為法理上主權獨立國家,還具有同樣功能的另外一項對策,就是「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我國要以「中華民國(台灣)重返聯合國」方式進入聯合國,已經叩關十一次被拒。代之,筆者提案「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方式,不但在名義上要以「台灣」取代「中華民國」,更主張不是「重返」,而是新生國家要「新加入」聯合國。

(一)「中華民國(台灣)重返聯合國」方式

手續上是由會員國將此案提出於,整理決定聯合國大會議程的總務委員會,討論是否該採用為大會議案,而此案提出國事實上都是受我國央求的。提出理由不外乎是:原始會員國的「中華民國」,分裂為「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兩國(分裂國家理論)。1971年聯合國大會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是忽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的「中華民國在台灣」部份。現在「該部份中華民國」住民的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享受民主化政治,已經形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所以要求應該彌補以前的該忽視,使這一部份回復於聯合國內成為一個會員國,而這一部份主權國家稱謂「中華民國(台灣)」。

但是這個方式的活動,一直都在總務委員會不成案。因為如前述,聯合國決議中國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就是說「中華民國」已經消滅,不管那裡有冠稱「中華民國」的事物,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台灣冠以「中華民國」名義,不但無效,等於是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來接受台灣,徒增台灣的安全危機。

其實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所謂分裂國家,有東西德、南北韓、南北越的例子。

東西德、南北韓互相承認對方的存在,同時加入聯合國,南北越即互相戰爭到一方消滅。中國不可能承認台灣,自己已經加入聯合國也不可能讓台灣參加,台灣若是採用分裂國家理論,第一步就一百分之一百須倚靠中國的承認,是確實一步都走不出去的選擇,此路不通。

(二)適用新生國家理論

國際法上的主張,我們應該採取有道理的,但是在有道理的幅度內應該尋找符合台灣人利益的理論。我們如前述,應該主張台灣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產生的國家之一(新生國家理論),不應該主張是分裂國家的一方。而台灣要進一步成為法理上主權獨立的國家,需要廢棄「中華民國」國名,以及表明獨立建國的意志。我認為這兩個手續,只要一個動作就可以完成,即「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

採用新生國家理論相對照於分裂國家理論,台灣要跨入聯合國的第一步,可以將中國的牽制份量從上述的一百分之一百,降為一百九十一分之一,即與其他聯合國會員國同等。

總統、或總統授權外交部長寫一封「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的公文,寄給聯合國,聯合國祕書長就會將「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案轉交安全保障理事會,討論是否將台灣新加入聯合國一事推薦給大會。一般人都想,因為中國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所以中國一定會行使否決權不讓安理會推薦台灣新加入案給大會,此路到此為止。

但是『聯合國憲章』第五章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安全保障理事會表決有規定:關於紛爭的和平解決紛爭當事國必須投棄權票,依此即關於此案中國必須在安理會棄權。我們需要努力的是,動員國際法、國際政治知識來論證:第一、台灣是一個不是從中國分裂出來,而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產生的新生國家。第二、中國是企圖併吞台灣的台灣問題紛爭當事國,中國在安理會關於台灣新加入案不可以行使否決權。如此,台灣加入聯合國就有希望了。

六、台灣、中國關係正常化

對中國強烈併吞台灣的政策,短期內只有採取權力政治的對抗政策,但是不能始終如此,應該將台灣、中國正常化設計,置放於台灣前途長期目標中同時推進。

(一)堅持小國主義 註6。

從國土、人口而觀,台灣應該自認是小國,採取小國主義,即在國際場合不角逐霸權,堅持其做為一個國家的榮譽,不在於國際政治上佔有能發號施令的地位,而是在於能實現、保持前述基本價值,並在國際上維持和平。但這不是片面意願就能實現的,必須有各階段的設計,逐步遂行以至於完成。

(二)國際和平三類型

環視世界各國,為了要維持和平,有兩個國家在憲法上明文規定不保持攻擊性常備軍隊,一個是美洲的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註7、另一個是亞洲的日本國 註8 。

哥斯大黎加於1949年以來,依照憲法真正不保持軍隊,堅持非武裝永世中立。1983年更發表『永世、積極、非武裝中立宣言』,表明:其中立不是暫時的,是永世的;為維持和平積極參加聯合國、美洲國家組織、『美洲安全保障條約』;但哥斯大黎加的中立是非武裝的,所以其所參加的集團安全保障體制,被了解為不要求其參加行使武力 註9。

日本雖然有憲法的限制,但自1950年韓戰以來,發展所謂不具有攻擊性的「專守防衛」軍隊,稱謂「自衛隊」,亦與美國締結安全保障條約。雖然是參加聯合國和平維持部隊,1992年派遣「自衛隊」到柬埔寨,實行海外派兵;今年七月國會又通過『伊拉克復興援助法』,要參加不是聯合國活動的海外派兵駐留美國佔領地的伊拉克。近年來更有修改刪除憲法第九條,放棄戰爭、不保持軍隊的規定,轉換為「普通國家」之聲頻起 註10。

關於兩國和平憲法構想,日本有「東方瑞士」,哥斯大黎加亦有「中美洲瑞士」之比喻。其原版的瑞士,是1815年『維也納條約』以來,世界公認的永世中立國家,但是實行男生皆兵制度,保持隨時可以動員三十五萬軍隊,全國廣建防核武掩護體,採取要徹底抵抗外來侵略的「刺蝟國家」,即高度武裝中立政策。最近國防導入高科技化,將改為動員二十二萬軍隊體制 註11。也於去年經過公民投票參加聯合國,但是聲明以中立國的地位參加,即不提供聯合國行使武力行動的軍隊。

雖然這三國都宣明絕不攻擊他國,專守自衛,但從事實觀察,哥斯大黎加即無軍隊、無同盟;日本即有軍隊、有同盟;瑞士即有軍隊、無同盟。

(三)面對現實,從日本類型出發(權力外交)

中國不但對台灣經常有武力侵攻的趨勢,包括台灣在內,中國更與日本間有釣魚台列嶼;與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汶萊間有南海諸島的主權紛爭。中國的國防預算自1989年連續十五年來每年增加百分比二位數,其軍備膨脹,徒增美國及其他東亞各國的緊張,尤其是中國似有與美國相爭霸權之勢,頗使美國不安。在這一種情勢下,美國與日本結盟,日本與中國之間一向存有傳統性對抗意識、也有歷史性互不信任感,美國就期待在東亞有能夠與中國抗衡的「強國日本」(Strong Japan) 出現。此美中的對抗,使美國也不可能放棄對台灣的援助。

鑒於中國挑釁的情況,台灣目前還不能遽然脫離權力外交,所以應該採取日本類型,發展不具攻擊性的專守自衛軍隊,來防範現實的中國武力侵略台灣的威脅;另一方面也需要連結實際上具有抑止中國侵台能力的超強大國美國,以協助台灣有效對抗中國的侵略 註12。也有需要聯絡最近鄰的美國同盟國、且在東亞唯一有能力對抗中國的列強大國之一的日本 註13,日本自美伊戰爭以來,為實踐配合同盟國美國的軍事行動,今年六月國會通過所謂「有事法制」的『武力攻擊事態關連三法』 註14,這也可以說間接加強了台灣的安全保障。

對中國關係,我們區別政治性交涉、與事務性交涉,在中國併吞台灣政策無變更前謹慎於政治性交涉,但是必須冷靜勿燥,一直抱持台、中兩國關係正常化方針,維持好意的交流管道,親善處理日常事務。

這一階段的外交,我們須要慎密計算一切力量的動向,以維持中國侵略台灣與防衛抵禦的權力平衡;並造出台灣參加聯合國力量打破中國阻撓的局面,是一段較赤裸裸的權力外交之戰。但是在這中間,也不要忘記活用除了軍事、政治等以外的柔性力量 (soft power) 註15,硬性力量硬碰的權力外交盛行時,柔性力量應用的效果更是會顯著。筆者提案:經過呂秀蓮副總統主持的「民主太平洋聯盟」、或蔡同榮立法委員主持的「國際國會議員亞太地區安全論壇」等,倡導自由民主、人權等主流普世價值,以形成民主國家的「普世價值同盟」。

分析認識中國的侵略性,倡導基本價值的維持、發展,鼓舞台灣人自衛故鄉的士氣,支持親美、日外交,並推行「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活動等,是這一個階段對內的教育宣傳重點政策。

(四)參加聯合國,躋身國際社會

必須認識第一階段的如此政策,是過度性措施。在一超列強體制國際政治結構下,台灣積極接近一超的美國,親美的列強日本、英國,其他俄國、德國、法國等,以及其他各國,最主要目的在於牽制中國侵略台灣。

但在這一個階段,我們另有積極推動參加聯合國的重要外交突破任務。我們明知聯合國維持和平功能的缺陷等問題,但是台灣參加聯合國的第一目的,在於取得躋身國際社會公認成員的通行證 (passport)。台灣一進入聯合國,與191個會員國,不管其願不願意,即刻發生國家間關係,隨著要參加其他國際組織亦就較少有困難。

今秋「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活動已經失敗,現在距離明年三月總統選舉不遠 註16,建請陳總統可以憑據其行政權徑行「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以此具體表現貫徹其「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信念,做為問信於民的總統競選重要議題,突顯出其對台灣前途、國家安全的至上關心。

(五)永世中立國家(理性外交)

實現參加聯合國之後,我國外交就進入第二階段,可以漸漸更獨立於各國之間,得採取自由度更大試探邁向永世中立國家之路,這也是台、中關係正常化未來較可能的選擇。台灣位居東北、東南亞銜接點,應該北與日本、韓國、蒙古、俄國,南與東協各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巴基斯坦等保持密切關係,成為東北、東南亞兩地域橋樑;又西臨中國、東面太平洋遙望美國,處於居中調整大陸、海洋兩大國關係的要津。台灣是世界戰略上東亞的樞紐,其獨立安定,對東亞和平具有莫大貢獻,努力宣揚此道理,必終可獲得各國對台灣中立的同意、支持。這也可以說是,由權力外交漸漸轉化為理想外交,亦即更多應用柔性力量的轉換點。其中參與於各種國際活動,尤其是爭取各類國際組織在台灣設立總部等,是值得努力的。

參加聯合國後台灣仍然堅持親美路線,但是在得減輕美國負擔原則下,可漸轉移外交重點於聯合國、以及其他國家,得採取一切活動依據聯合國憲章的聯合國中心主義,以建立台灣在國際社會的信譽。在美國、日本、以及其他各國支援之下,化解中國併吞台灣的政策。使台灣外交由日本類型漸趨向於瑞士類型武裝中立國之境地。

最終目的在於締結包含美國、中國、日本在內的,保障台灣永世中立的國際條約,即可轉型為哥斯大黎加類型的非武裝永世中立國,台灣自此步入第三階段理性外交之大道。

七、教育的配合

台灣要追求如上述的小國主義和平國家政策,主要是由外交當局推行,但是在其背後需要廣泛國民的理解與支持,所以教育政策也是關鍵之一。

(一)本土、普世價值

台灣現在的教育所依據的是中華民國體制,這一個中華民國教育體制所培養出來的國民,基本上是認同中國,自認為是中國人的。他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高分貝的中國民族主義,尤其是可預測在2008年北京奧運,中國民族主義達到最高潮時,容易被引誘,忘卻保衛台灣的任務,也會陷入參加與台灣立場很自相矛盾的中國人的反美、反日行動。中華民國教育體制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主義的脆弱性,可預見。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國主義、霸權主義、好戰主義、中華沙文主義、共產主義,台灣的教育應該放棄中華民國教育體制,施以科學主義、廣闊國際觀、小國主義、和平主義、自由民主主義、自由市場經濟、人權的教育。尤其是教育的基礎必須建立在本土的多元性文化,其中母語、歷史、地理是核心,由此進入對台灣的認同,更攝取普世價值,接軌世界潮流,以實現「Thinking Globally, Acting Locally 註17」的真髓。

(二)科學主義

關於科學主義的教育,除了為提高科技水準以建設環保科技島之外,也有益於充實人文上的科學認識以打破「中華民國虛構」,消除「中國人認同的幻想」,面對事實以建構台灣認同 註18。

(三)國際觀

而在台灣國際處境困難,卻國際化、全球化全速進行的今天,台灣國民應該培養廣闊、理性的國際觀。所以推動國民認識國際關係的教育,也是一項重要教育政策。

(四)和平、高社會權國家

這當中一個很重要的國際觀是崇尚小國主義,努力於自覺、及被公認台灣在國際場合堅持非武力解決國際紛爭。我們要邁向非武裝、非霸權、反侵略、永世中立,但熱中於國際活動、非核家園、高環保、高科技、高知識、高福利、保障生活權、工作權、勞動三權的高社會權國家。

(五)國家認同

維持和平最重要的基礎在於多數國民認同台灣、愛護台灣,尤其是在推行初期日本類型、中期瑞士類型時期,國民需要有隨時參加保衛自己國家的決意,此決意即來自堅強認同、愛護台灣的動機,而此有賴於教育體制長期培養。這一個教育體制必須是依據科學、本土文化(母語、歷史、地理、文學等)、以及自由、民主、人權、及和平的普世價值觀。過去本土文化被中華民國教育體制壓扁,我們必須廢棄虛構的中華民國教育體制,依據科學,重振本土文化,培養廣闊的國際觀,且經由同時推行的普世價值自由、民主、人權、及和平教育,將台灣人的思考接軌於國際。

(六)軍事費轉為教育費

教育是國家發展所依據,國民活力的重要來源,我們要將因為和平政策而逐漸減少的軍事經費,轉用於教育經費,比例於削減的軍隊士兵數來增加學校教師人數,教育大國是我們國家重要目標之一。

(七)教育五大支柱

科學、本土文化、國際關係、自由民主人權、及和平教育是我們的教育五大支柱。

■肆、結語

今年9月27日,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台灣心會共同舉辦「迎接全球化、超越二○○八──憲政改革」研討會,在此參照該研討會所發行《憲政改革》所載諸論文、及本小論,提出幾點意見以代結論。

一、制憲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不適用於台灣,已經是朝野的共識,只是應該制憲還是修憲成為爭論。邱垂亮〈序論:修憲與制憲〉、李憲榮〈修憲後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兼論制憲的必要性〉、以及本小論,三論文都贊成制憲。

二、人權、自決、公投

制憲就必須經由公民投票,公民投票也可以用來確定台灣的國際地位,是國民主權的重要機制,應該入憲。而且該規定不是在限制國民的權利,是在突顯、保障國民的權利,協助、促進國民如何行使公民投票。胡慶山〈台灣法地位與人權、自決、公投〉論及公投自決,以解決台灣國際地位,這也是台灣人權解放的第一步。人權、自決、公投都應該是新憲法的重要關鍵概念。

保障基本人權是現代憲法最重要目的,陳水扁總統提倡人權立國,言及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並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都應該入憲。

三、政黨規定

尤清〈論政黨之法律地位與財務財產〉提到政黨規定入憲,台灣已經進入政黨政治,將其規定入憲導向制度化,筆者是贊成的。尤清論文另一個重點在於政黨財務、財產,台灣目前選舉賄賂、公職貪污仍頻傳,限制政治資金出入、監視其流程是有其必要。國民黨獨裁五十幾年,憑藉其權力搜括民脂,黨庫通國庫,建立龐大黨產,所以黨產的管理規定也是有必要,但這是台灣的政治一大問題,不是入憲的問題。

四、地方自治

張正修〈台灣發展地方自治所面臨之困境與課題〉,主要討論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問題,傾向於保障地方自治權限,是筆者所贊成的。如同三權分立,中央與地方也應該有分立制衡的概念。省已經凍結,台灣應該採取中央縣市二級制是無疑問的。沒有提到中央、地方的財政劃分,這是一項很重要的問題,要保障地方自治,一定須要加強地方的財政權。

五、司法改革

顧立雄〈司法改革之奔騰〉,提起過去行政權強大,政治因素介入司法審判,破壞三權分立,強調建立司法獨立的緊要。談到司法院定位,引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一元多軌制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制為終極目標」的共識,即不要濫立各種法院。介紹英美法系的違憲審查機制,即不另有釋憲法院,在審判法院的判決中一並釋憲。

六、立法、行政的互動

黃秀端〈立法院應如何改革?〉推薦國會一院制,關於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互動,傾向於現行的「半總統制」,但修正為總統具有主動解散權等。李憲榮〈修憲後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兼論制憲的必要性〉,指出國民大會、五權分立不適用,現行「雙首長制」的缺點。筆者仍有意於兩院制,即一院普通議會,一院由四族群代表組成的議會。關於立法、行政兩院關係,筆者主張在民主化不久的台灣,應該採取歷史較久、制度較清楚安定的內閣制、或總統制,不要有太多變化的其他制度。

七、國家定位

本小論著重的是,國家定位、國家內容、以及國家生存的檢討。即台灣從那裡來,應該形成什麼樣的國家,走向那裡?就是這小論的主題。台灣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產生的新生國家;台灣有其要保持、發展的既述本土、普世基本價值;要對抗、消除中國併吞台灣的威脅生存下去;而且要超越「東方瑞士」,建設一個非武裝永世中立、永續繁榮的國家。 p style=”text-indent: 26″>我們應該在此新文化基礎上面,制定適合於台灣本土的新憲法,以建設二十一世紀新台灣。

■註解

註1請參看許世楷等《台灣前途危機管理》2001年,9~10頁。

註2請參看許世楷〈新生國家理論的提倡〉(台灣文化學院《國際關係下的台灣》2003年,27~41頁所收)。

註3美國在現今的國際政治上佔有很特別的地位,請參看下面的說明。

「一極體制」是,只有一個超強大國存在,在這裡超強大國單獨就可以處理好重要國際問題,其他各國聯合也不能阻止超強大國的行動。羅馬帝國時代的幾個世紀,有似這個「一極體制」。

「兩極體制」是,有兩個超強大國存在,這兩超強大國的關係規定整個國際政治的基本形勢。兩超強大國各自支配其同盟關係的各國,以形成對峙的兩大陣營,又向沒有同盟關係的各國伸張影響力,以競爭國際政治的主導權,冷戰時代就是這個結構。

「多極體制」是,存在有相對抗的多數大國,這些國家隨著世界變化,協調及競爭。在那裡重要問題的解決是,根據各大國的聯合。歐洲的國際政治幾世紀來近似這體制。

「一極、多極體制」是,「一極體制」與「多極體制」的混合型,是一個超強大國、與多數大國即列強協調、競爭的結構。現在的美國在經濟、軍事、外交、意識型態、技術、文化任何領域,都顯示是超群優越的唯一超強大國。是事實上可以在世界各地域行使其力量,持有廣泛攻守範圍與能力的唯一國家。唯一超強大國可以拒絕列強聯合要求的問題解決,但是主要國際問題要順利解決,不只超強大國的行動,也需要各大國的共同行動。

註4例如台灣的大學教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直後英語文學科興盛,七○年代、九○年代日語文學科的設置風行,最近的台灣語文學科的設立等,都是在表示台灣對多元性文化的吸收、調整。

註5『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四次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次增修條文第一條。

註6請參看許世楷「國家定位──台灣前途近遠景」2003年、5頁(國家展望文教基金會、台灣心會《憲政改革》所收)。

註71949年『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禁止永久制度化的軍隊。為維持及監視公共秩序保持警察力。僅為大陸間協定或國防,得組織軍隊。但皆從屬於文官控制,不得單獨或共同審議、或發出聲明、宣言。」(日本國際法律家協會『共和國憲法』http://member.nifty.ne.jp/jalisa/133_8.html)。

註81947年『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本國民,誠實希求以正義及秩序作為基調的國際和平;永久放棄:以國權發動戰爭,及以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為達成前項目的,陸海空軍及其他戰力,不保持之。國家的交戰權,不承認之。」(前舉《世界各國憲法選集》,104頁)。

註9http://www.jca.apc.org/costarica/siryo/MS-take.html。

註10修改憲法的動向請參看〈社說:憲法改正〉(《讀賣新聞》2003年8月27日)。

「普通國家」有兩解:一為指具有對稱於經濟力量的軍事力量的國家;另一認為具有軍事力量、並有交戰權才是普通國家。以任一解來看,目前日本都不夠該標準。

註11《朝日新聞》2003年5月18日。

註12為此,目前最有效方法是,參加美日導彈迎擊系統,形成所謂「隱形的亞洲北約」。

註13有論者指明現在的列強就是俄國、中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六國。

註14http://www.kankei.go.jp/jp/singi/ampo/houan/。

註15為呂秀蓮副總統所提倡(例如〈中央社二十九日專電〉2002年3月30日「呂秀蓮施展柔性力量突破中共封鎖」)。

註16若是採取「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方式,申請時間就不被限制在秋天總務委員會討論大會議程的時期,可任意選擇對我最有效時間點。

註171993年創辦的台灣文化學院,一直以此為重要校訓。

註18國共內戰的結果,1949年中華民國滅亡。但是由於國際上的冷戰體制,美國幫助國民黨在台灣建立「中華民國」政府,並國際上代表中國在聯合國的席次,這只是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事實,所維持的「虛構」而已。雖然1971年聯合國大會打破此虛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權,台灣當局的國民黨卻仍強力繼續維持此虛構。一直在此虛構上國民黨強制推行「中華民國體制教育」,灌輸非理性的「中國人認同的幻想」,阻撓健全的台灣人認同的發展。認清事實為科學的基本態度,此有幫助於國民黨在台灣所建構的一切「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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