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根藤◎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中央委員
公民投票的意義
自從陳總統於去年在東京世台會視訊演講提出「一邊一國」和舉辦台灣前途公投以後,一年來,公投問題受到各方面的重視。這是很好的現象。但是很多人對公民投票的意義和功能誤解,與自決權混在一起議論,造成莫衷一是的結果,筆者想在此釐清公民投票的意義。
公民投票 (plebiscite) 日語譯成國民投票,也就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民,即公民才有的權利,喪失公民權或殖民地人民就沒有公投權利。亦即公投是建立在領土主權的基礎上,台灣人民因為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所以擁有公投權利。
公投權包括創制權、複決權 (referendum) 和住民投票權,與民族自決權 (self-determination) 不同,後者是專為殖民地、自治領、少數民族的獨立而建立的普世權利。蔣政權時代,台灣人民曾主張以民族自決權來建立台灣國,但是現在蔣政權已滅亡,且台灣人民自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以後已擁有台灣主權,因此不必再利用普世權利的民族自決權來爭取獨立,只要用主權國家的公投權來落實國家體制即可。
創制權適用於國家公共政策的立案,例如立委減半、以台灣國名稱加入聯合國、加入WHO、確認「台灣國」國名公投等都屬國民的創制權。複決權是在議會的決議案有爭議時,再由公投複決,予以否決或肯定。還有中國在聯合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省」,很可能運作聯合國大會表決「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問題」,要國際遵守「不干涉內政」原則;還有中國的『鄧小平憲法』在序文中加註「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份」,在這些情形下,台灣國民都應以複決權予以公投否決,民進黨版的『公投法』強調「防衛性公投」意義在此。當外國或國際社會企圖否定我國主權時,台灣國民應能以複決權的防衛性公投予以否決。至於住民投票是屬於地區性公投,林義雄先生所推動的「核四公投」即是以關係地區的住民為對象舉辦公投而不是以全國國民來「公投核四」。
公投不能危害主權國家的基礎
公投權是主權國家國民才有的權利,因此公投不得危害主權國家的基礎,喪失國民身分就喪失公投權;否定台灣國存在的人或拒絕當台灣國國民的人,當然就沒有台灣國國民的公投權。台灣人民既然都堅持「台灣主權獨立」,自然用不到民族自決權再來要求獨立,何況行政權都已掌握在台灣人民手中,只要以公投來確認主權、落實主權國家的建制,例如制憲、制定國旗、國歌、選擇總統制或內閣制、是否限制對中投資與直航等即可。
部分論客以「主權在民」的聖旨就主張不得限制公投項目,這是不正確的。需知公投不能危害國家主權、不能違反基本人權。還有少數民族有公投獨立的權利,但國家不必將此立於『公投法』。這有如夫婦各有「離婚權」,但不必互相立「離婚契約」一樣。由此可知對主權國家不利的項目不應列於『公投法』。
所謂「統獨公投」和「領土公投」是支離滅裂的造語。試想,公投是建立在具有領土主權的主權國家基礎上,「領土公投」是拿領土來「拍賣」,表示已放棄 (surrender) 該領土而喪失公民身分,導致喪失公投權。因此所謂「領土公投」只是一種「空頭交易」。又公投是已達成獨立的國家才有的權利,再用公投要求獨立,犯了玩弄公投的神經病,美國官員不贊成台灣辦「獨立公投」的道理在此。再說「統一公投」是最無常識的造語,國共用「統一」加諸台灣人身上,台灣人不經大腦就上當。台灣人民從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過,自然不存在統一的問題,就像未曾向人借錢,自然就沒還錢的義務。既然未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過、既然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人民只要堅持「台灣沒有統一的問題」就得一百分了,何苦隨極少數的統派媒體起舞弄得「家神不安」?
必須強調的是,獨立是弱者逃避強者欺壓的權利,是一種本能、也是一種基本人權;統一是強者加諸弱者的蹂躪、惡勢力,不但不是基本人權,而且是一種犯罪,故筆者曾提出「獨善統惡論」,強調不存在「統一權」,也不存在「統一公投」的法源,即使有90﹪贊成統一,也無法迫10﹪的人放棄基本人權的獨立權。美國獨立戰爭,贊成獨立的人不到11﹪,獨立可以擴大是因為它是「善」、是基本人權也。
不要讓公投使台灣主權流失給「中華民國」
公投案和項目的選擇非常重要,應注意公投不得危害「台灣主權獨立」的事實,也不得讓台灣主權因為公投的結果而流失給「中華民國」。正名運動好像要在9月6日舉辦讓民眾投票從「中華民國」和「台灣國」二選一的行事,這是極不智的做法。從公投權的角度看,這有如「設場乎歹仔登記財產乎人」的做法一樣,這樣一投的結果,不管「中華民國」得幾票,它獲得列名就從沒份而合法得到部分的台灣主權,造成台灣主權流失給「中華民國」的惡果。「中華民國」絕不應列入選項。國親二黨曾表態支持公投法,企圖透過公投來讓「中華民國」獲得台灣主權的道理在此。
「改國名」也成為公投的項目之一。從「中華民國」改名為「台灣國」是大部分台灣人的錯誤主張,因為這是一個大陷阱,蓋從國際社會看,這等於台灣國是合法繼承「中華民國」,台灣因之而陷入國共分裂的中國內政問題之中,使中國可以透過聯合國併吞台灣。台灣國不是改名而來,也不是繼承「中華民國」而來。台灣國是從日本獲得主權,依戰後處理的規定而獨立建國的。我們應將「中華民國」隔開,讓「中華民國」以流亡政府的形式繼續存在,才可在國際上主張「台灣國不是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國際問題」。
改名有改名的限制,那就是改名前後的兩者,必須是同一主體者,前者的權利義務、借貸關係、條約等,後者必須全部繼承。錫蘭為了避開印度主張「錫蘭是印度的一部份」,乾脆於1972年將國名改為斯里蘭卡;日本為了不願背負戰前「大日本帝國」的國名和形象,戰後改國名為日本國;台灣國因為『中國憲法』序文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份」,如果要求中國刪除無效,將來或可透過公投改國名為「高山國」或「福摩莎國」。但台灣國絕不可從充滿SARS性格的「中華民國」改名以致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台的藉口。
正當公投即將立法之前,謹提出公投立法的導綱作為台灣人民和行政界、立法界的參考,希望台灣國民趕快全力推動公投立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