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正鋒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對過去視若無睹的人也將瞽盲於現在。
Whoever closes their eyes to the past,
will be blind to the present.President Richard von Weizsacker
(Rabinbach,1988:183)
壹、前言
「浩劫」譯自英文”Holocaust”,一般指的是納粹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於歐洲猶太人的集体屠殺;不過,由於它的原文是希臘文Holokaustos,用於描述《舊約聖經》中奉獻給上帝的燒牲,因此浩劫又有強調那些猶太受難者是殉道的神學涵意(1)。在1941-1945期間,總共有 600萬猶太人喪命於德國納粹手中(2),佔了歐陸猶太人的三分之二,也就是世界猶太人口的三分之一。
「滅種」則譯自英文 “Genocide” , 為 Raphel Lemkin 在 1943 年所創。按照字面來解釋,它指的是對於某個民族趕盡殺絕、寸草不留;不過, 就廣義來看,它也包含有計劃的採取各種行動來破壞某個民族賴以生存的基本所需, 使其逐漸絕滅( Chalk and Jonassohn, 1990; Porter, 1982;Fein,1992; Staub,1989 )。
在本文裏,我們想藉著西方的學術研究成果來探討下列問題:什麼是「浩劫」?是什麼因素促成浩劫?以及浩劫的歷史記憶對猶太人與德國人(3)的民族認同(4)分別造成什麼影響?
戰後,猶太人的浩劫並未受到世人的矚目,主因在當時的紐倫堡大審(5)中,美國主導的國際軍事法庭並未特別關照納粹屠殺猶太人的罪行(6),匆促間把一切罪狀歸咎於納粹喪心病狂,長久以來就有謀殺猶太人的打算,因此遑論有釐清來龍去脈的企圖。此外,當時的歷史學者對於使用學術的方式來探討浩劫,多不以為然,他們的理由大致可以歸納成兩派:傳統的一派認為其他的歷史事件多不能與浩劫相提並論,若貿然以「冷靜的」學術方式來抽絲剝繭,恐怕會破壞浩劫在猶太人心目中崇高而凜烈的地位,會抹去猶太人記憶中慘絕人寰的經驗,更擔心「客觀的」學術研究會無意中淡化納粹政權的邪惡本質;另一派則或因為他們原本就嫌惡猶太人受難者,或怕研究過於深入而節外生枝,無意中把自己捲入責任歸屬的爭議,因此惟恐避之不及(Marrus, 1987:1,4,201)。總之,兩派學者的出發點雖然不同,卻不約而同地不願面對浩劫。
這種情況到 1960 年代才有改觀。面對學界此種有意或無意的淡化,以色列人擔心浩劫會逐漸為世人所遺忘,因此在 1961 年藉著自阿根庭誘捕納粹頭子 Adolf Eichman的機會,苦心孤詣地在耶路撒冷進行戰犯公審,希望 能為浩劫取得公平的歷史定位。當時的以色列總理 Ben Gurion 就公然宣示:他們之所以如此大張旗鼓,並非要進行報復,而是要世人知道有這回事; 同時,他更擔心新世代不願面對猶太人自己歷史中最悲慘的一頁,因此要藉此來使新世代牢牢記住父祖之輩的苦難 (Marrus,1987:4-5 )。從此,西方 學術界對於浩劫的研究才蓬勃發展起來。目前,除了官方檔案、民間口述史、回憶錄、訪問稿、紀錄片(7)外 ,光是用各種語言寫的浩劫專書就有2000本以上(Deak,1989: 63),相關期刊則有Holocaust and Genocide Studies。
不過,目前猶太人輿論仍有一股反對將浩劫研究加以「正常化」(normalize)的聲音,也就是不贊成歷史學家運用其專業訓練來探討浩劫。 Marrus(1987: 2-3,201-2 )把這些有心人士反對的理由歸納成幾點。 首先 ,他們認為只有親身經歷過浩劫的人才有辦法體會煉獄的煎熬,而其中又以浩劫餘生者的反對最為強烈。比如 Nora Levin 便以為,即使資料再完備,大概沒有一個人可以全盤解釋為何這種慘劇會發生,為什麼呢?諾貝爾文學獎得主 Elie Wiesel 提供了答案: 因為在受難者與我們之間存在著一道無法跨越的深淵,恐怕惟有生還者自己才有辦法從記憶中去想像其苦難,因此擔心學者對於猶太人的苦難或納粹罪狀的描述不完備(8)。同時,他們也擔心被扭曲的歷史解說或帶有偏見的評價,會在披著學術外衣的情況下以假亂真。他們更關心的是,納粹政權的罪過在經過重新詮釋會不會被淡化?猶太人的苦難會不會淪為學術論文中的一個小註腳而已?也就是說,在別有政治企圖者的操弄下,歷史的改寫翻案會不會粗俗地變成替納粹辯護甚或脫罪的工具?
有關浩劫的研究, 除了傳統的編年體方式外, 一般習慣從加害者 (perpetrator) , 受難者 (victim) ,以及旁觀者 (bystander) 三個行為 者 (actors) 來作橫切面的剖析,同時也有運用縱切的方式來分析浩劫的前因與後果。我們在下面的討論裏,大致追隨此傳統,先探討浩劫為什麼會產生,再來分別討論加害者、受害者與旁觀者的責任問題,尤其是前二者,最後再以民族認同形成的模型,來分析猶太人與德國人民族認同是如何受到浩劫的影響。
貳、浩劫的產生
一般學者在探討「浩劫」為何會產生時,他們所採用的途徑大致可分為 兩大派:「意圖論」 (intentionalist) 與「結構論」 (structuralist ) (Marrus,1987; Nolan,1988; Browning, 1992; Fulbrook,1991) 。 持意圖論的學者強調希特勒扮演的角色才是關鍵(9), 主張光由他歷年所發表的反猶太人言論,就可以看出是他在推動反猶太人政策。比如Dawidowicz(1975) 以為希特勒早在 1939 年德國攻佔波蘭時,就下定決心要消滅猶太人,而非如他人所詮釋,一直到 1941 年德國久攻蘇聯不下,他才立意要將猶太人斬草除根。也就是說,戰爭除了可以擴充領土外,同時也可以瞞天過海,藉機進行對猶太人的滅種。Marrus (1987:36)把這一派的淵源,歸諸於紐倫堡大審時急就章的主流看法:納粹德國原先的計謀就是一石兩鳥,要同時發動戰爭,並且要實現反猶太人主義。
在這裏,我們必須對於「反猶太人主義(10)」 (anti-semitism)稍作說明。Uriel Tal 把德國思想中的反猶主義分為兩種,「傳統反猶主義」源自於基督徒不滿猶太人堅持自己的信仰,膽敢排拒多數人所信奉的基督信仰,因而產生歧視。相對的,「激進反猶主義」是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才在德、奧出現的,它本身不只是反猶太信仰,更是反基督信仰;其中更夾雜著種族主義的色彩。這股情結日後蔚為納粹主義中反猶太人的主流( Bauer,1996:16-19; Marrus,1987:11; Gager, 1983:22 )。
就持意圖論的學者來看,由於希特勒的大力推動,反猶主義才會成為納粹主義的主軸。它的中心思想是這樣的:馬克斯主義與資本主義都是猶太人幕後策劃的,而他們的陰謀是要造成德國的退化,因此,猶太人是德國的死敵,消滅猶太人便成為納粹政權的要務。在這個架構下,學者研究的「分析單位」 (unit of analysis) 是個人,也就是政治菁英或是希特勒本人。因 此,儘管德國社會本身就有反猶傳統,或許納粹領袖真的要奉行納粹主義,也或許廣大的德國百姓真的信服納粹黨宣傳的那一套,但這些都不足以造成浩劫的產生,真正決定實行反猶主義的是痛恨猶太人的的希特勒 (Marrus, 1987:13-18)。
就方法上來看,持意圖論的學者多從文件檔案中選擇希特勒最強烈的反猶言論來「證明」或「解釋」浩劫的發生。問題是希特勒的言行都有其特定環境或背景,因此光靠希特勒的言論,並不一定能有效地「預測」浩劫的出 現。事實上,不論是德國百姓或是領導者而言,他們並非如一般想像般堅決信奉納粹的反猶教條。自從 19 世紀以來,歐洲反猶氣氛最強的國家並非德 國,而是法國與俄國。一直到 1930 年代,德國也不是唯一瀰漫反猶主義的國家。當時「猶太人建國主義者(11)」認為最危險的地方不是納粹德國,而是東歐,尤其是在蘇聯與羅馬尼亞,貧困的猶太人不只遭到公開歧視,政府更坐令充滿敵意的百姓對猶太人進行燒殺戮掠(pogroms)(12)。
持結構論(13)學者的分析單位為整個政治體系,他們以為納粹德國的權力結構,並非如一般人想像般由希特勒一個人所專斷。事實上當時內部政治鬥爭不斷,不論是個人、小團體、或是官僚體系之間,彼此相互對立,競爭討好希特勒。面對這種政治及行政結構的限制,身為領袖的他自是不願介入下面的衝突,寧願保持距離,以「仲裁者」自居 (Marrus, 1987: 40-46;
Evans,1987:65-69) 。當然,這派學者並不否認希特勒仇視猶太人,但是屠殺猶太人並非刻意的長期計劃,而是在內部充滿矛盾,而且一再配合環境的變動所作的漸進式修正而來。
誠然,在 1933 年希特勒上台之際,德國官方對猶太人的破害政策並不 明顯(14)。一開頭,雖然褐衫隊(15)與納粹黨徒在地方上向猶太人挑釁恐嚇,四處打劫猶太人商家,但政府官員的態度比較保留,擔心反猶動作太大,除了會破壞德國的國際名聲,同時也會妨礙德國的經濟復甦,因此主張要加以收斂。一直要到 1935 年 Nuremberg Laws 通過以後,猶太人的公民權被實質取消,其財產開始被充公(16),從此不准當公務人員或從事專門職業,目的是在暗示猶太人並不受歡迎。在 1930 年代下半,隨著經濟景氣復甦與納粹政權的穩固,反猶政策才變本加厲。納粹於 1938 年在 Kristallnacht策動一連串反猶暴動(17),正式擺明要逼迫猶太人移民。
原本,德國的長遠目標是透過國際談判的方式,如何把境內的猶太人送 走。不過,由於各國都不願意接納猶太人,納粹便轉而打算把他們東移,尤其是幅員遼闊的蘇聯。同時,外交部也在 1940 年提出「馬達加斯加計劃」,希望在戰後把猶太人遞解到非洲東岸的馬達加斯加島。不過在 1941 年, 隨著戰事陷入膠著,未能如原先預期般在幾個星期內就快速攻下蘇聯,而新納入版圖的波蘭又有更多的猶太人,焦慮的納粹無力處理源源不斷運來的猶太人,才開始下定決心要在戰爭結束前一了百了解決猶太人問題,從此不准猶太人移民,開始計劃如何有系統地消滅歐洲各地的猶太人,才開始下定決心要在戰爭結束前一了百了解決猶太人問題,從此不准猶太人移民,開始計劃如何有系統地消滅歐洲各地的猶太人。 納粹在 1942 年召開 Wannesee Conference,召集歐洲各地的所謂「猶太專家」來「針對猶太人問題作最終的解決(18)」。這個看來中性的「終決」政策大致確立,最後給600萬猶太人帶來「浩劫」。
表面上,兩派的差別在於分析單位為個人或體系,同時也牽涉到雙方的 研究重點分別為主觀的動機或客觀的結構,即 Agent 與 Structure 的辯證關係,但更重要的是我們即將討論的責任歸屬問題。
參、加害者的責任
戰後盟邦對紐倫堡大審中對浩劫的態度是縮小打擊面,因此,除了元兇以外,對於其他的共犯是以息事寧人的方式來處理;而德國人自己對於過去要如何負責並無意願處理,德國民族集體犯的罪也被化為「形而上的罪(19) 」。為什麼戰後的德國人不關心過去, 甚至感到敵意呢? Hermann Lubbe 主張納粹德國不堪回首的過去對於大眾來說是一大創傷,因此以社會心理學的觀點與政治上的考量來看,為了要恢復正常,大家要互相接受彼此的過去;為了要進行社會的整合,某種程度的沈默是必要的,沒有必要刻意去解釋納粹過去。在這種道德的真空裏,德國人可以說集體犯了「道德失憶症」,而一些知識份子,諸如Jaspers希望能發一場「道德政治的革命」,希望德國人能以自我反省來進行道德重整(Rabinbach,1988:161-64)。
到底要把浩劫歸罪於誰呢?若照意圖論的主張來看,希特勒當然要負全部的責任 (Anderson,1992) , 而持結構論的學者主張除了希特勒等原兇外 ,德國的菁英階層也要負責,尤其是文、武百官,因為他們實際參與了屠殺 行動,卻沒有半句質疑。從1942年起,納粹不只是可以調遣黑衫軍(20),還可以名正言順指揮公家機構各單位來配合「終決」政策。 Hilberg (1985:Chap.3)把「終決」政策的執行歸納成5個行政過程:定義誰是猶太人、把人找出來、送進集中營、遞解往死亡營、以及謀殺。如此複雜而大規模的行動,若非龐大的官僚體系配合,是不可能順利而有效率地進行。
學者多無法了解為什麼會有那麼多公務人員與軍人參與「終決」的執行 。Hans Mommsen認為光是納粹主義的教條並不能提供令人滿意的答案,因為那些人並無強烈的反猶情結,因此,他提出「技術科層心態」(technocratic-hierarchical mentality)來作解釋,也就是說,大家透過行政過程的分工來分攤的責任。 George Mosse 也以為這些人官冕堂皇地以技術人員自許,藉專業來忘卻自己應有的人性考慮,如此,才能面對受害人的死亡能無動於衷(Marrus,1987:46-47,51)。也因為那些劊子手與一般人並無兩樣,Arendt(1963)嗤之為「邪惡的平凡」(banality of evil)。難怪這些小人物戰後發現自己被列為共犯而百思不解。
此外,尋常德國百姓是不是也有責任呢?西方學者大致認為整個日耳曼民族與納粹政權的罪行是脫不了關係的,因為反猶政策雖然是少數納粹份子策動的, 但是百姓卻普遍支持納粹主義。 德國歷史學家 Friedrich Meinecke 便認為當初要不是百姓道德淪喪, 希特勒那批人是不可能為所欲為;對他來說,納粹政權不只是日耳曼人(即德國人)有史以來最大的不幸 ,同時也是他們最大的恥辱 (Marrus,1987:85 )。
持相反意見的人則替老百姓打抱不平,畢竟在納粹極權政權(21)的高壓統治之下,百姓敢怒不敢言,而輿論又在政府的控制下遭到扭曲,復加上官方宣傳的洗腦與煽動,火上加油,實在不能怪罪一般百姓背書納粹的滅種政策。 Karl Jaspers 比喻納粹德國猶如一座監獄,囚犯是沒有辦法從裏面掙逃而出的, 因此, 他以為德國人捲入「浩劫」,只能算是一種「政治罪」 (Marrus,1987:86) 。 Primo Levi(1988:15)也認為德國人即使再罪大惡極 ,他們集體所犯的罪也不過是懦弱罷了,也就是不敢正面挑戰納粹的屠殺政策。
根據 Marliss Steinert 與 Ian Kershaw 的研究, 戰時德國的百姓的確沒有像希特勒個人般強烈地反猶太人, 呈現的頂多是漠不關心的態度。Otto Dov Kulka 則主張至少要使用「被動的共犯」 (passive complicity) 來取代「漠不關心」,因為德國人對於猶太人被遞解出境所表現的視若無睹, 骨子裏面其實就是「全民串謀保持沈默」 (national conspiracy of silence) 。 而法國歷史學家 Leon Poliakov的道德標準更嚴:雖然德國人並未贊同納粹屠殺猶太人,但百姓表現出來卻是縱容默許的態度,因此責任是推卸不了的 (Marrus,1987:86-93 )。
肆、受難者與旁觀者
雖然猶太人在浩劫裏是「受難者」,但是戰後學術界對他們的評價卻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所遞嬗:一開始,大家習慣性地把浩劫當作是悲劇,把他們視為殉道者,主張世人要加以紀念。從 1960 年代起,猶太人開始認真作自我反省,比如 Arendt (1963) 與 Hilberg (1985)就以相當批判的立場,嚴厲挑戰當時猶太人未能揭竿起義。 在 Hilberg 的眼中,大戰期間的猶太 人順服得像待罪羔羊般任人宰割,他們不僅沒有發動任何大規模的抗爭,甚至竭力避免觸怒納粹, 他因此稱之為「預期中的順服」 (anticipatory compliance)。對他來說,縱然納粹是罪魁禍首,但是猶太人的溫馴,才使浩劫得以順利進行。
Hilberg (1985)認為只有武裝抗爭才算真正的抗爭,因此不滿意猶太人幾乎沒有發動真正的抗爭。 Bauer的定義則比較寬容,只要是採取有組織的任何方式來阻礙納粹消滅猶太人,那麼就算是抗爭了,比如偷運物資進入猶太人住宅區(ghetto),或是把消息偷遞給國際人士知道;他甚至以為在那種慘無天日的情況下,只要能生存下去就是一種抗爭(22);當時東歐猶太領袖便普遍主張這種非暴力的抗爭。在當時,若有猶太人逃脫封閉的猶太人住宅區去加入反抗軍,很難不被自己人視為叛徒,因為納粹採取連坐法,一旦發生任何衝突,反抗軍的家族與工作小組的伙伴一定會被連累槍斃。猶太人領袖擔心武裝抗爭會波及住區的安危,往往譴責抗爭為不負責任的行為,甚至會加以阻撓破壞。由於怕報復,猶太人除非已瀕絕望之際,否則不願採取抗暴(Marrus,1987:134-37,155-56)。
此外,納粹往往逼迫猶太人成立委員會(23)來管理自己,而其中最引人爭議的是猶太人領袖的角色,因為他們除了要維持治安外,還要配合納粹執行滅種政策,比如提供社區內猶太人的名單與財產清單,甚或是決定誰要先送往死亡營去與誰暫時留下來,也有人趁機發同胞的死亡財。這些人有自知之明,預期他們戰後一定會被指控為「通敵者」(collaborator,也就是「走
狗」);比如 Arendt 便認為他們行逕卑下,竟然幫助納粹消滅自己的同胞 ,悲憤地稱之為「猶太人黑暗史中最黑暗的一章」。
但是,也有人對猶太人領袖抱持比較同情的態度,因為在無國家政府照顧的情況下,如何顧全大局,儘量使猶太社區苟延殘喘,這不只是他們神聖的使命,更是一種無怨無悔的犧牲奉獻,所以,他們與納粹當局合作只不過是一種換取時間的策略,更何況反抗軍也不敢說他們的武力抗爭會對猶太人 比較好(Marrus,1987:114-15)。
此外,學者發現在納粹對猶太人集體施暴的過程裏,有不少「旁觀者」 ,包括盟邦、中立國家、教會、甚至猶太人自己。他們不相信屠殺的消息; 即使相信,也表現出事不關己,當然更不願破壞國際現實去援救猶太人。納粹德國在 1930 年代試圖以鄰為壑,尋求各國收容猶太人難民,西方國家卻無人願意接納。各國除了顧慮原來已面臨的經濟大恐慌外,更擔心難民會加 重原來的負擔;此外,各國百姓原本就多少有反猶情結,政治人物不願自找麻煩;而最重要的是各國領袖不願為了猶太人而得罪希特勒,比如美國總統羅斯福為是。
猶太人的特色在於他們離散(24)世界各地,由於他們因為國籍、文化、 宗教、及政治立場的不同,對於猶太人的未來並無一致的看法,面對納粹在歐洲的迫害,他們內部因路線不同而無法整合出共識。此外,其他地方的猶太人並不太相信他們的歐洲同胞正面對浩劫的命運。Bauer 認為除了訊息的傳播以外,人們必須要進一步相信其真偽,再來是如何把真相與可行的方案加以內化,最後才有可能採取救援行動。因此,世界各地的猶太人或許激辯如何援助納粹鐵蹄下的兄弟,但是由於真正的幫助來得太少及太遲,因而被指控為袖手旁觀。(Marrus,1987:168-70) 。
伍、猶太人的認同
「民族認同」是一群人在意識上有共同的自覺,也就是「我們」相對於「他們」或「你們」的獨特感覺,同時這群相信彼此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 體(25)」,在主觀上希望透過建立國家來保障共同福祉(26)。
我們大致可以把民族認同的產生歸納成三大類,一為原生的血緣論,認 為民族認同建立於一群人在客觀上有形的共同文化基礎,比如語言、宗教、生活習慣,甚或共同的血緣。二為權力結構論,以為民族認同是因為一群人針對自己人在政治權力、或經濟財富上的分配不公而形成主觀上的集團意識,而血緣或文化的特色只不過是動員的工具。第三類強調無形的基礎,也就是共同歷史、經驗或記憶(不管是真的或想像出來的)才是決定民族認同的關鍵;對一個國家來說,要塑造集體的民族認同,其先決條件就是要建立官方版的歷史觀。
其實,無論是歷史、經驗或是記憶,它們往往是人們選擇性認知的結果,甚或是想像或創造出來的。也就是說,在共同歷史經驗或記憶轉化為主觀 的認同之前,必須先經過人們的認知來加以篩選。同樣的,我們認為有形條件與結構條件,也都必須經歷認知的過程,才有可能進一步構成人們的認同。我們把這些因素匯合整理成下面具有序列含意的模型。我們將依據這個架構,先後考察浩劫的共同記憶對於猶太人及德國人民族認同發展的影響。
圖1:民族認同形成的模型
猶太民族意識的發展遲緩,大致可以歸因為缺乏領土、共同的語言、以及在各國的人口居少數。在「專制王朝時代(27)」各國的王室積極限制他們的住所與經濟活動,目的在把他們納入國家權威體系來掌控。比起中世紀時的仇視政策,這時各地的猶太人政策就顯得比較寬容,也就是如何把他們以個人的身份加以整合, 在這種情況下, 猶太人在各國逐漸取得平等的公民權(Biale, 1986:87-94)。
此時,一群居住在德國、奧地利、俄羅斯的知識分子發起「猶太人啟蒙 運動(28)」,嘗試以教育、社會及宗教的改造來挑戰傳統猶太社區的宗教領導結構,也就是如何把猶太人現代化 (Biale, 1986:100-3)。這些「猶太啟蒙者」( maskilim )採取的策略是想辦法與專制王朝結盟,期待以借居國家 的改造來尋求猶太人在社會上與政治之的全盤被接受,其中最重要的作法就是化整為零,以放棄猶太人的集體權力來交換個人的公民權利 (pp.108-12) ,也就是「解放」(29) (emancipation) 。在這階段,猶太人開始認同各自定居的國家,也才有「德國猶太人」、「法國猶太人」、或「蘇聯猶太人」等概念(p.124)。
隨著歐洲的都市化,猶太人開始大量聚居大都市,尤其是在烏克蘭、波 蘭、 以及白俄羅斯, 他們開始感覺自成一個「真正的民族」 (nation in reality ),而不是四散各地的「少數族群」 (minority) ,或是「記憶中 的民族」 (nation in memory )。 在 19 世紀下半葉,歐洲各國的民族運動視猶太人的解放為危機,反猶情結又以新的面目出現,四散各國的猶太人再度面對迫害,猶太人的意識因此再度浮現,各國猶太人開始各自組織政治團體,尤其是在東歐組政黨。當時的猶太領袖同意早期啟蒙運動者的說法,也就是猶太人不應再巔沛流離,必須「正常化(30)」(normalizing the Jews),但終究發現歐洲的社會型態不適合猶太人,猶太建國主義於焉出現(Biale,1986:120-33)。
在 19 世紀末與二次世界大戰之間,歐洲的猶太人因為日漸感到經濟困 乏與政治無力感而思索出路:到底是要建立自己的國家好呢,還是對現有的體制進行革命?在1917-19之間,除了建國主義(31)外,還有其他三種主張:社會主義(階級革命)(32)、自由主義(體制內改革)、以及地域主義(自治)。
英國政府於1917年公佈〈巴爾福宣言〉(Balfour Declaration),同意將巴勒斯坦交給猶太人,使建國主義者贏得第一階段的勝利。稍後,俄國大革命推翻沙皇,也鼓舞持社會主義信仰的猶太人,相信革命可以擺脫長期以來對他們的不公平與迫害。而德國威瑪共和國的成立,也給自由主義者帶來短暫的興奮。最後,凡爾賽和約建立保護少數民族的原則,對於東歐要求自治的猶太人來說似乎也是前途光明(Biale,1986:118-19,132)。
如前所述,二次大戰之前的猶太人對德國有相當程度的好感,普魯士於1871年普法戰爭取得亞爾薩斯(Alsace),許多猶太人覺得先前的法國統治者未能保障其生命財產,憤而轉向普魯士效忠。德軍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入侵波蘭,境內的猶太人視之為「光復」而興高采烈地簞食壺漿迎接他們,期待也能浸淫高等的日耳曼文明。在威瑪共和國時期,大多數德國境內的猶太人甚
至反對建國主義,怕會危害到他們好不容易取得的公民權 (Johnson, 1987:423-24; Marrus,1987: 9-10; Richarz,1991:20) 。經過時間的考驗,持社會主義者遭到史達林迫害,德國出現納粹,東歐則陷入法西斯政權手中,最後,三條「歐洲路線」卻都不約而同走向浩劫之路。套句 Biale(1986:119-20) 的話,既然歐洲已經沒有多少猶太人倖存,也就沒有「猶太問題」要解決了。現在只剩下建國的路線了。
猶太建國運動在1930年代的加速推動,多少是受到納粹德國的迫害所刺激。在猶太建國者的眼中,沒有國土的猶太人宛如「幽靈民族」;由於猶太人自己的懦弱無能,造成他們未能創造自己的歷史。所以,建國運動的目標就是要把猶太人回歸歷史,要把他們由被動的客體變成主動的主體(Biale, 1986:136-37)。在過去,猶太人頂多遭到驅逐出境或強迫悖教(conversion),卻從來未經歷過政府進行的集體屠殺,浩劫迫使猶太人承認改造歐洲的嘗試失敗。猶太人在浩劫中被屠殺的事件給傳統的猶太人意識 (Jewish consciousness)注入一股建國的熱情,尤其是壯烈的武裝抗爭的經驗鼓舞了他們的民族意識,也就是猶太人要有自己的國家,同時,他們更堅定支持在巴勒斯坦建國(Wiemer,1987)。匈牙利境內猶太人領袖Otto Komoly在1942年歷劫後表示,猶太建國主義者的看法才是千真萬確的:猶太人是沒有辦法被同化的,因此,只要他們沒有自己的國家,不論到那裏去都會被視為外人(Marrus,1987:139)。在巴勒斯坦的猶太人於1948年5月14日宣佈以色列獨立,終於建立自己的國家。
雖然在以色列建國的初期,浩劫與救贖、重生、英雄主義是分不開的,但是以色列人只願意紀念那些武裝抗爭的歐洲猶太人烈士,而其他的猶太人則被嘲笑為「任人宰割的羔羊」,用意在強調離散時期猶太人被動,同時彰顯建國主義的挑戰。不過在 Eichman審判與六日戰爭(1967)以後,面對阿拉伯國家的包圍與西方盟邦的遺棄(33),以色列人在孤立無援中開始認同所有的浩劫受難者,以浩劫來象徵以色列人所遭受的苦難,並以共同被迫害的經驗來抗拒「猶太人的命運」。
陸、歷史翻案與德國人的認同
對於德國人來說,浩劫與納粹的集體記憶一直是他們共同污點,也是他們重建民族認同的障礙;戰後德國的分裂也被視為是一種處罰。對於戰後大多數德國政治人物來說,猶太問題(34)不僅是尷尬的過去,甚至是一種禁忌。然而,當時的總理 Konrad Adenauer(1949-63) 獨排眾議,以為浩劫是德國人的集體良心問題,主張把納粹德國所犯的罪行攤開來討論,以為如果能解決猶太人問題,大家才能克服悲情。
Rabinbach(1988) 把戰後德國面對納粹過去分成三個階段:與以色列簽訂賠償條約(1953),「掌握過去」的危機 (1958-59),以及目前柯爾政府版的「克服過去」。首先,Adenauer政府的作法與納粹政府劃清界線,由政府替大家的「形而上的罪」與納粹的罪承擔道德責任與政治責任。而且,藉著與以色列簽訂賠償條約(35),德國可以重返國際舞臺。如此一來,表面上把猶太問題置於德國問題之上(36),納粹政權的罪行反倒巧妙地變成Adenauer政府的權力來源 (Rabinbach, 1988:164-68) 。 哲學家 Jean-Francois Lyotard 說得好:「如果有記憶的歷史的話,那麼也就會有遺忘的政治。」(Langer,1995:14)。
1950年代末期對於猶太問題的討論稱為「掌握過去(37)」的危機,政府不再閃避納粹的過去。教育當局為了消除「歷史文盲」,開始在歷史課本討論納粹,政府也特別成立一個單位來起訴納粹戰犯(38)。不過,在Adenauer主政的時期,德國人對於猶太人問題的探討大致是被壓抑的,頂多論及納粹政權的罪行。
這個低迷的情況在 1960 年代初才改觀,反法西斯論述再度出現,開始論及納粹主義的其他層面,比如反猶主義、威權主義、甚或民族主義。不過, 依 Rabinbach (1988:175-77) 的觀察,這時期反法西斯論述的目標在挑 戰 Adenauer 所代表的保守主義,但因其採取策略把猶太人問題與納粹問題 分開處理,「無意中」把猶太人問題相對比,同時也把猶太人問題「邊陲化
」 (marginalized) 。
Bauer(1978:38-43) 發現戰後歷史學界的新生代有一股否定浩劫發生過的走向,他把這些看法歸納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粗糙的新納粹宣傳者,始作 俑者為法國籍的Paul Rassinier:對他來說,浩劫的故事都是猶太人自己捏造出來的,而Auschwitz集中營是否有毒瓦斯室也十分令人懷疑。 這種說法一再被新納粹引用來宣傳,沙烏地阿拉伯駐聯合國大使還據之於 1976 年在大會發表演講,否定浩劫發生過的說法還列入正式記錄(39)。另一些人翻案的手法就比較細緻一點,比如英國作家 David Irving 為是,他並不敢赤裸裸地否定浩劫,而是委婉的表示納粹德國不應該單獨為第二次世界大戰負完全責任;此外,他也認為希特勒似乎是一個正常人,對於屠殺猶太人一事完全是被矇蔽,理由是找不出任何文件可以證明他曾經下令過用殺害全歐洲的猶太人(Marrus, 1987:33-34; Bauer,1978:40-43)。
從 1980 年代起,德國民族認同的議題公開出現,同時反映在右派學者 與政治人物發動的三大事件中: Bitburg 事件, 是否興建國家歷史博物館 ,以及「歷史學者的論戰(40)」。這些人的目標在於如何找出「可資利用的過去」(usable past),以便建立一種嶄新而自豪的民族認同。 他們除了反擊左派的歷史詮釋外,更重要的是尋求如何把長期受到納粹過去連累的民族主義解放出來。因此,如何重新詮釋納粹德國的歷史,也就成為他們建構民族認同的要務 (Nolan,1988:61-62) 。
1982 年開始執政的Helmut Kohl反對猶太人壟斷「受害者的道德資本」,不甘長期淪為過去的囚虜,而這種走向的具體表現就是Bit-burg事件(41)-故意在 1985 年邀請美國總統參加二次大戰陣亡官兵的紀念會,引起軒然大波的是「恰好」有 49名黑衫隊屍體葬於此軍事公墓。 Kohl 委婉的說法是這樣子的:「只有在我們能夠不分國籍為所有的受害者哀悼之後,和解才
有可能。 」 Rabinbach (1988:180-83) 指出, Kohl 是想透過雷根之口說 :「這些陣亡者雖然穿著德國制服,但同樣是戰爭的受害者」,企圖讓德國人在面對猶太人時能抬得起頭來,象徵德國的罪行已在歷史的正常化後進入尾聲。
Hagen Schulze 認為大戰結束以來,德國人為了追求完美的未來,因此 嘗試著去擺脫過去所帶來的負擔。然而,不確定的現在只會帶來更多黑暗的未來;不管是民族還是個人,沒有歷史就沒有未來;若沒有經過刻骨銘心的去面對它,記憶會像陰霾般以神經衰弱或歇斯底里的方式再出現,他因此大聲疾呼德國人必須停止逃避歷史( Nolan, 1988:62 )。在學術界的推波助 瀾之下,柯爾政府順水推舟於 1987 年宣佈將建立一座國家歷史博物館。
左派認為如果要建立史博館,應該是作為各方進行論壇用的,是用來批判過去,反對興建傳統般的博物館,透過歷史文物的陳列來塑造某種特定的 國家認同。也就是說,他們反對政府把歷史當作宗教的代替品,反對右派追求的那種狂熱的民族認同;相對的,他們希望以批判的方式來了解德國的過去,然後再以理性的方式來接受憲政民主,即 Habermas 所謂的「後傳統認 同」( posttraditional identity ) (Nolan,1988:64-65; Habermas, 1988a:38) 。
西德學界進而在 1986 年掀起了一場所謂的「歷史學者的論戰」,爭議的主軸在為納粹德國作「歷史定位(42)」,以及它與德國人的民族認同的關係為何。這些學者的目的在挑戰德國不光彩的過去,希望透過對於歷史的重新詮釋,能重新建構集體自我。
主導論戰的一邊是屬於新保守主義的學者,如被稱為「四人幫」的
Michael Sturmer 、 Andreas Hillgruber 、 Ernst Nolte 、以及 Klaus
Hildebrandt ; 另一邊則為先前提過的結構主義論者、比如 Hans-Mommsen
、 Hans-Ulrich Wehla 、 Jurgen Kocha , 再加上自由派的哲學家
Habermas ( Nolan,1988:51-53; Maier,1988 )。 雖然參與論戰的人以歷
史學者為主,但是它的結果對於當前的德國有重要的政治影響(43)。表面上
,雙方的論述只是在爭如何解讀德國社會的發展,卻免不了要面對納粹政權
如何出現、與浩劫為何會發生等逃不掉的議題,最後,由於要透過集體記憶
的詮釋來建構民族認同,大家終究要再一次評判歷史責任,因此雙方自是有
搶奪如此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學術論戰的主導權。
Rabinbach (1988:189-92)指出新保守派歷史學者的策略有二: 首先是
否定浩劫在歷史上「獨特的重要性(44)」,再來把責任全部推給希特勒,最
終的目標就是重建德國的民族認同。Sturmer 是其中最堅持推動追求民族歷
史的人,對他來說,德國是一個沒有歷史的國家;在這個失去方向的土地上
,為了尋求民族認同,如何連接過去與未來是必要的。他為這場論戰的正當
性打響了一句一再為人引述的名言:「在一個沒有歷史的國度裏,只要誰能
填充記憶,能定義概念,又能詮釋過去,那麼,誰就能贏得未來。」
(Habermas,1988a:28 )
Nolte 在〈迷失與修正主義〉一文裏認為,納粹的終決只能算是防衛性的
反制,而德國人也不是始作俑者;如果把浩劫與其他政治性屠殺相較起來,
比如史達林消滅富農(kulaks)及高棉波帕政權的集體屠殺,其實是小巫見大
巫。此外,他以為以比較的方法來看,納粹現象其實可以從更廣的歷史脈絡
來考察,也就是可以看作是對於現代化的反動(45),因此,除了說使用瓦斯
來處決「人犯」以外,終決並沒有什麼稀奇之處。經過他如此「相對化」
(relativize)的手法處理後,納粹時期的歷史可以獲得「正常化」,連德國
人的「形而上的罪」也獲得了解除(Torpey,1988: 8-9;1988a:33-36;LaCapra
,1992:112-14) 。
同樣的, Hillgruber 的書《兩種瓦解:納粹德國的毀滅與歐洲猶太人
的結束》也引起學人的撻伐。他主張學者必須體會德國入侵蘇聯是為了防止
共產黨的威脅,設身處地那些在東線奮不顧身、英勇驍戰的德軍本身也是戰
爭的受害者(46),因此捍衛家園與終決應該是兩回事,該負責的是希特勒(
Anderson,1992; Torpey,1988:7-8; Rabinbach, 1988:186-89; Habermas,
1988a:29-30 ; Maier,1988:19-25 )。
對於 Habermas(1988a,1988b)來說,這些新保守主義學者此地無銀三百
兩的作法根本就是披著學術的外衣來達政治之實,也就是「歷史的公共使用
」:一方面動員正面的過去,同時對於可能遭致道德批判的過去加以中立化
。Torpey (1988:19)就一針見血指出,這些人的學術著作其實是扮演「意識
型態計劃者」(ideology planners)或「意義賦予者」 (meaning-givers)的
角色,遙相呼應保守派政治人物Franz Josef Strauss 追求的目標:「德國
人應該如何從納粹德國的陰影走出來,使她再度成為一個正常的民族」。
柒、結論
著名的猶太歷史學家Simon Dubnow以81歲之高齡死於納粹手中,據說他
被槍斃前的最後一句話是:「你們要寫下來作記錄!」(Jews! Write and
record !) (Landau,1992:205)也就是要把猶太人的苦難流傳給後代知道,
不能讓600萬死於浩劫中的猶太人白白犧牲。 因此,對於猶太人來說,不管
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進行,就是要讓世人永遠記住浩劫的教訓,這是他們自
我期許的神聖任務。
對於幾千年來浪跡天涯的猶太人來說,浩劫「證明」了猶太人建國路線
的看法是正確的,也就是唯有建立自己的國家,他們的集體福祉才能獲得保
障。我們可以說,浩劫是猶太人流亡史中最具關鍵性的共同記憶。相對的,
浩劫是德國民族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過程中,最慘痛與最羞愧的一章,這個
共同經驗如影隨形般揮之不去,也是戰後德國人試圖重建民族認同的最大障
礙。
對於浩劫的責任,紐倫堡大審是以戰犯的方式來處理個人的「法律罪刑
」。 誠如人權學者 Benomar ( 1993 )所言,懲罰元兇是為了公義,以免
同樣的罪行再犯; Human Rights Watch(1995:7) 也認為未能起訴暴力,等
於是默許,甚或是鼓勵再犯。德國政府則代替納粹德國承受「政治責任」,
也就是以金錢來賠償受難猶太人家屬,同時,讓共犯的大多數德國人背著比
較輕微的集體的「形而上的罪」,也就是「道德責任」。不過,德國人似乎
不滿意這種永無休止的道德負擔,因此有各種不同形式的歷史修正與翻案,
企圖要「掌握過去」。
Habermas(1988b) 提出自我反省,以為德國人再如何辯解也擺脫不掉他
們的集體道義責任。也就是說,即使這一代的德國人雖然未親身經驗或目擊
浩劫,但是他們仍然有義務為他們的父親或祖父負責,因為猶太人的第二代
只能仰賴微微一絲幾乎是絕望的記憶來與受難者作心靈上的接觸,而德國人
能作的就是公開幫助他們如何使苦難的記憶歷久彌新,而不是一味地壓抑、
否認、逃避或扭曲歷史。
附註:
(1)有些人不喜歡此字的宗教味道,改採Shoah,即希伯來文孤寂的意思。
美國歷史學者則建議用Judeocide(Johnson,1987:244-25)。
(2)參見附錄1的人數估計;Hilberg(1985)的估計數字稍異。
(3)這裏的討論只限西德;有關戰後民族認同在兩個德國的發展,請參閱
Schweigler(1975);至於兩德統一(1989)後的發展,請考Winkler
(1994),Glonne(1994)及Fulbrook(1994);而Breuilly(1992)
等人則作了相當詳盡的縱切面探討。
(4)民族認同(national identity)又譯為國家認同,其實兩者同義,因為
民族的意義就是一群人要共同建立一個國家,叫民族國家(nation-state)
,所以也是以國家來作認同的對象。不過,在漢文裡,民族往往有種族
(即血緣)的涵意。
(5)當時的首席檢察官Telford Taylor日後(1992)現身說法,出版《紐倫堡
大審的解析》。
(6)當時起訴的罪狀分「危害和平」、「戰犯」、以及「戕害人命」,並未
提及謀殺猶太人的罪(Landau,1992:255-58; Taylor,1992:append.B)。
(7)Langer(1995)的論文集檢視了各種呈現浩劫的形式,比如文學及電影。
(8)Langer(1991)甚至擔心由於生還者的記憶因為各種因素遭到破壞,進而
影響其口述證言的可信度。
(9)有關希特勒的上台,請參考Nicholls(1968),Barraclough(1984),
Fulbrook(1991),或Holborn(1969)。
(10)此後用「反猶主義」簡稱。有關其歷史發展,請參考Arendt(1951),
Gager(1985)與Katz(1990)的全面性探討。
(11)Zionist或直譯為「錫安主義」;此後簡稱為「建國主義」。
(12)有關法國反猶的「Dreyfus事件」,請參考Halasz(1955);有關德國
的猶太人,可以看Richarz(1991)或Wertheimer(1987);英國部分
則請看Endelman(1990);其他,捷克看Kieval(1988);西班牙看
Gerber(1992);蘇聯看Vaksberg(1994)。
(13)或稱為「功能論」functionalist。
(14)有關浩劫的發展,可參看Arendt(1963),Burleigh(1991),Dawidowicz
(1975),Landau(1992),以及Gilbert(1985)。
(15)SA,即Sturmabteilung或Storm Troopers。
(16)名為「亞利安化」(Aryanization)。
(17)除了91名猶太人被謀殺, 3萬名被捕外,共有1000多間猶太教會堂被毀
,7500多家猶太人商店被蹂躪(Richarz,1991:36)。
(18)Endlosung或 Final Solution of the Jewish Question,此後
用「終決」簡稱。
(19)照Karl Jaspers的說法,人們之所以會犯這種罪,是因為不義或犯罪的
行為發生時,他們不小心剛好出現在現場。
(20)即SS,德文Schutzstaffeln或英文Guard Troops。
(21)即 totalitarianism,而非authoritarianism(即所謂威權式政權)。
請參考Arendt(1951)分析極權體制如何控制人民。
(22)Landau(1992)把「文化生存」視為精神抗爭的一種型式。
(23)Judenrate或Jewish Council。
(24)英文diaspora特別指西元425-1492這段期間的流亡際遇。有關猶太人的
歷史,請參閱Roth(1970)與Johnson(1987)。
(25)community of fate或Schicksalsgemeinschaft(Wiemer,1987:173)
(26)以下的討論,請參考Halbwachs(1992)與施正鋒(1996)。
(27)英文為Age of Absolutism ,大約指17世紀中葉到19世紀初,也就是現
代民族國家在歐洲出現的時代。
(28)Haskalah,或Jewish Enlightenment。
(29)有關歐洲猶太人在各國解放的歷程, Birnbaum與 Katznelson所編的書
(1995)作了相當詳盡的描述,亦可參考Johnson(1987)。
(30)此「正常化」與下一章的用法完全不同,見Maier(1988:18-19)的釐清。
(31)請參考Rubinstein(1984)與Laqueur(1989)來了解其發展。
(32)有關左派猶太人的爭論,請看Traverso(1994)。
(33)比如德國左派同情巴勒斯坦人,視以色列為帝國主義者。
(34)也就是浩劫。
(35)除了個案外,以色列總理Ben Gurion於1951年替50萬來自德國的猶太難
民集體求償美金15億,雙方最後於1953年達成協定,由德國在14年內賠
以色列8億4千5百萬美元(Johnson, 1987:514-15)
(36)也就是德國的主權問題,見Rabinbach(1988)、Stern(1991)、與
Breuilly等人(1992)。
(37)mastering the past或vergangenheitsbewaltigung。
(38)有關各方的處置,請見Johnson(1987:513-14)
(39)美國西北大學的一名電機教授甚至還寫了一本「學術著作」,證明猶太
人根本就沒有被納粹德國屠殺過:或許 100萬名猶太人死於戰亂,而其
他民族死亡的人數更多,其他的猶太人不是逃到蘇聯就是移民美國或以
色列;至於 Auschwitz的毒氣室不過是以訛傳訛,因為那些設備是用來
消毒衣服用的(Lipstadt,1993)。
(40)Historikerstreit或German historians’ controversy。
(41)見Maier(1988:9-16)的分析;亦參見Habermas(1988b:42)歸納出Kohl政
府的三種動機。
(42)historicization或Historisierung。
(43)有關此論戰的背景,可參閱Betz(1988)。
(44)文獻上常見的用語是uniqueness或singularity;請參考Bauer(1978)
、Maier(1988)與Bauman(1989)的討論。
(45)社會學者Bauman(1989)同樣以現代化作出發點,卻有迥然不同的看法。
(46) Johnson(1987:516)也指出奧地利於戰後也宣佈自己是受害者來逃避道
德責任。Funkenstein(1992:77)更以為這種說法是顛倒是非,因為如
果德國人也是受害人,那麼,是否暗示猶太人為加害者呢?
國家 | 死亡人數 | 百分比 | 原來人口 | 國家 | 死亡人數 | 百分比 | 原來人口 | |
波蘭 | 3,000,000 | 90 | 3,300,000 | 斯洛伐克 | 75,000 | 83 | 90,000 | |
烏克蘭 | 900,000 | 60 | 1,500,000 | 希臘 | 54,000 | 77 | 70,000 | |
匈牙利 | 450,000 | 70 | 650,000 | 比利時 | 40,000 | 60 | 65,000 | |
羅馬尼亞 | 300,000 | 50 | 600,000 | 南斯拉夫 | 26,000 | 60 | 43,000 | |
白俄羅斯 | 245,000 | 65 | 375,000 | 保加利亞 | 14,000 | 22 | 64,000 | |
波羅的海 | 228,000 | 90 | 253,000 | 義大利 | 8,000 | 20 | 40,000 | |
德奧 | 210,000 | 90 | 240,000 | 盧森堡 | 1,000 | 20 | 5,000 | |
俄羅斯 | 107,000 | 11 | 975,000 | 挪威 | 900 | 50 | 1,800 | |
荷蘭 | 105,000 | 75 | 140,000 | 丹麥 | —— | —— | 8,000 | |
法國 | 90,000 | 26 | 350,000 | 芬蘭 | —— | —— | 2,000 | |
保護國 * | 80,000 | 89 | 90,000 | *波希米亞暨摩拉維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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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Dawidowicz(1975: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