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學高等研究所名譽教授
一、被聯合國遺忘的台灣
台灣可以說是二次大戰後被聯合國遺忘的國家。
二次大戰後聯合國由五十一個國家開始,目前有一百九十三個會員國。這六十年來新增加一百
四十國以上的會員,其絕大多數都是二次大戰後脫離殖民地或脫離舊宗主國而獨立的國家。在二次大戰後獨立的國家,絕大多數是現代化的國民國家(Nation State)。日本戰後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主權後,台灣在國際上地位未定,是二次大戰後的最大懸案。
聯合國擁有崇高的理想,聯合國憲章反應人類社會對基本人權的保障與國際秩序公正平等的基本精神。但是聯合國六十年的歷史也反應聯合國重大決議受制於大國干涉,尤其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擁有否決權而未能執行聯合國憲章的基本精神與規約。
台灣問題是其中最嚴重的一個懸案,由於大國的干涉,始終無法尊重台灣人民大多數的意願或其表達意見的機會,顯然是忽視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基本精神與相關規約。
二、台灣不屬於中國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台灣的陳水扁總統代表台灣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正式以「台灣」名義向聯合國祕書處提出加入聯合國的申請,然而當時的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於七月二十三日卻援用「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以「一個中國政策」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針對此事,美國迅即在七月二十五日向聯合國表達無法接受秘書長擴張解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而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說法。美國在其台灣地位的非公開說帖(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中指出,「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事實上並未確立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該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在聯合國及所有相關組織的席次。聯大第二七五八號決議並未提及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There is no mention in Resolution 2758 of China’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除美國之外,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在聯合國的常駐代表團,也相繼對聯合國處理台灣的歸屬提出異議。因此,2007年8月13日潘基文秘書長對美國提出承諾,聯合國在未來提及台灣時,不再使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說法(The UN no longer uses the phrase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針對潘基文改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立場,中國駐聯合國代表並無提出異議,日本、美國與西方國家此次在聯合國確立「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的立場,頗具歷史意義。
三、聯合國國際人權法規和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
按照聯合國所採納的國際人權法規(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有權決定他們自己的前途。自決權利被視為強化國際和平的量度標準並編入聯合國憲章中,為人權法則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九六六年聯合國民權及政權國際規約(the 1966 U.N.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第一章第一段敘明:「所有人類都有自決的權利,按照此權,他們具有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及自由追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
四、台灣應履行先進國家對聯合國的義務
在二次大戰後六十年成功的經濟發展,台灣在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前,每人國民所得已經超越9700美元。依據這一項聯合國的標準,台灣經濟已經從一個開發中國家成為先進國家。台灣做為一個先進國家,就應該履行聯合國會員國就世界永續發展所達成的共識與義務。譬如1997年聯合國「京都議定書」先進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應該減低到1990年的水準,但是台灣每人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碳高達13噸以上,超越日本每人每年8噸左右的排放量,台灣必須節能減碳符合先進國家對永續發展的承諾。又如聯合國於1978年通過先進國家應向開發中國家提供GDP的0.7%的援助。台灣目前援外金額只有GDP的0.1%。做為地球村的一份子,台灣應該比照聯合國中先進國家對地球村應盡的義務。